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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责任风险知多少?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收抵发票难

营改增不仅改变了建筑企业的交税方式和财务核算,而且还影响招投标、设计、采购、施工、验收、结算等各个环节。实践中,由于很多建筑企业材料都是就地取材、部分中小材料供应商不能提供有效的票据、建筑企业与材料供应商相互拖欠款项等问题普遍存在,导致建筑企业收取、抵扣增值税发票难度大,极有可能出现严重不合规甚至犯罪的情形。目前,存在一些企业及关联人员因涉嫌虚开,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实例。

实务案件分析

案件1:卢某、林某等虚开发票案((2017)苏09刑初9号)

案情简介:

裁判要旨:

被告单位天华公司、被告人卢某、林某等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通过签订虚假工程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单位天华公司系单位犯罪,被告人卢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林某系其他直接责任人。被告人卢某与被告人林某、被告人王某系共同犯罪。判处:

一、被告单位江苏天华置业有限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被告人卢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三、被告人林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四、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件2:潘某、董某虚开发票案((2018)苏0281刑初792号)

案情简介:

裁判要旨

被告人潘某、董某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之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判处:

一、被告人潘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董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建筑行业几种常见的虚开方式

司法实务中虚开增值税发票及其他发票主要表现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关于认定虚开的核心判断标准在于“双方是否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结合建筑行业特点,目前常见的虚开方式有:

一是虚构建设工程项目或合同,虚开发票的;

二是注册空壳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形下为他人虚开发票的;

三是建筑企业与有资质的公司达成协议,让其为自己非法代开发票,购买发票的;

四是为建筑企业介绍“业务”虚开发票,从中抽取一定好处的;

五是双方虽然有真实经营行为,但是开票金额和信息与交易金额和信息明显不一致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最新规定

1、2018年8月22日,最高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通知中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发生了调整,可以参照适用法释(2002)30号的规定,不再适用法发(1996)30号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因此,要根据最新规定区分一般违法性虚开和犯罪性虚开特别要注意的是,虚开税款票面金额5万元以上的,就达到定罪标准!构成犯罪!!

2、最高院《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认为,挂靠人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从事经营活动,被挂靠单位向受票方开具发票的,不属于虚开。需要注意的是,被挂靠单位明知挂靠人没有实际经营活动、虚构工程业务活动,仍开具发票的,有可能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律师有话说

虚开普通发票的,也有可能构成犯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的规定,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仍有可能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2011年11月14日)

二、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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