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决职工的就餐问题,通过自办食堂、发放伙食补助、向外部餐饮公司支付伙食费等方式,在实际工作中的账务处理有各种各样:
01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如果属于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仅为本企业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则属于单位内部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支付给自办职工食堂的经费补贴取得内部资金往来单据列支即可,自办职工食堂对外采购需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取得增值税发票、收款凭证等税前扣除凭证,计入企业职工福利费核算,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02
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如果内部职工食堂除了为本单位员工提供餐饮服务,还同时为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餐饮服务,那么职工食堂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经营性机构,其收入是因提供了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取得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属于餐饮服务),这种情形下,企业付给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应该取得食堂出具的增值税发票方可列支,计入企业职工福利费核算,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03
单位不举办食堂,给职工支付伙食补助,依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计入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04
单位支付给内部职工食堂以外的其他经营性餐饮公司职工伙食费补贴,实质上属于对方的经营性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所以应取得增值税发票,计入企业职工福利费核算,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05
如果单位将自办食堂整体对外出租,企业收取对方房产和设备的租赁费(税率为10%和16%),计入企业其他业务收入。企业支付的职工伙食费补贴,应取得增值税发票,计入企业职工福利费核算,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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