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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司召开董事会未召开股东会对案涉担保事项进行决议,是否
最高法院:公司召开董事会未召开股东会对案涉担保事项进行决议,是否导致案涉《保证合同》无效?

本案主债务已实际发生。如焦点一所述,博益特公司是持有海立安公司99.9928%股权的股东,基于博益特公司与海立安公司之间具有绝对控股关系、两者具有相同利益的事实,可以认定博益特公司具有对外提供案涉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无须公司决议机构决议的例外情形,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审判决认定案涉《保证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问题。

(2020)最高法民申5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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