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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青地区银行从业人员刑事法律风险大数据报告
声明

由于裁判文书公开的局限性及数量的有限性,报告采用的样本数据与实际数据不可避免的存在差异,本报告不作为针对任何案件或问题的法律意见。

本报告经作者同意发布,转载需注明本公众号及作者姓名。

前言

无论是银行高管还是普通职员,一旦受到刑事指控并被定罪,就会遭受极其严重的后果。为更好地开展银行业刑事风险防控与合规,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服务,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吕彦洁律师团队通过案例检索,对2017至2020年度陕甘宁青四省区117份刑事裁判文书涉及的犯罪人数、职务构成以及高发、频发罪名进行分析、归纳,运用大数据呈现银行从业人员刑事法律风险现状,为银行从业人员及银行机构刑事法律风险识别、防控及内部监督管理提供参考。

【检索条件】

1.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检索日期:2021年2月1日

3.地区:陕西、甘肃、宁夏、青海

4.案号年份:2017-2020

5.案件数量:117(一审88、二审29)

6.涉及被告人:119人(不包括单位)

一、数据统计
PART/01

(一)一审案件数量

从2017至2020年度一审案件来看,四省区银行从业人员刑事案件数量除2018年有较大幅度上升外,之后整体呈现回落趋势。

(二)涉案人员职务构成

1.基层人员:普通职员、业务员、柜员、信贷员、会计、业务经理、临时工。

2.中层管理人员:主任、副主任、负责人、项目经理。

3.领导人员:行长、副行长、党委书记、总经理。

从被告人职务构成来看,基层人员占比最高(71%),其次为中层管理人员(16%)、领导人员(13%)。基层人员成为违法犯罪的“重灾区”从侧面反映出一个现状:很多银行在加强内部人员管理、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加强警示教育方面存在不足。

(三)地域分布

通过对四省区一审案件的数量统计,甘肃省案件数量最多(41件),其次是陕西省(33件)、宁夏回族自治区(8件)、青海省(6件)。

(四)涉案罪名数量

通过88份一审裁判文书中113名被告人所犯罪名来看,违法发放贷款罪占比最高(37.9%),其次分别为挪用资金罪(15.5%)、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6.9%)、诈骗罪(6.9%)、受贿罪(5.4%)、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5.4%)、职务侵占罪(4.6%)等。以上所列罪名中,多数与银行从业人员身份有关。

(五)二审裁判结果

29份二审裁判文书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占55%,改判占24%,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占21%。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二审总体改判率较低的情形下,被告人为银行从业人员的刑事案件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比例明显高于其他类型的犯罪。

二、常见罪名分析
PART/02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

在88份一审判决中,出现最多的罪名是违法发放贷款罪,犯该罪的41人占到一审被告人总数的36.2%。

1.刑罚类型对比

在违法发放贷款罪中,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实刑的比例为56%、拘役为2%、缓期为23%、免于刑事处罚的19%。以上案件中,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形下,案发后贷款人能够及时并全部归还贷款本息的情况,在判处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中占比分别高达83%和90%。由此可知,是否给银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是刑事量刑的一个关键因素。

2.法律适用

除《刑法》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相关规定之外,人民法院在此类案件的裁判中多次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第三十五、五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第四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及《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这对银行内部刑事法律风险识别和防控管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3.相关问题

给银行造成损失的认定?

典型案例: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8)陕0502刑初244号

师辩护意见:被告人发放的11笔贷款业务,虽未能完成收回,但不等于已造成损失,11笔贷款人现仍然愿意继续还款,其中5笔贷款案发后贷款人也在积极偿还贷款本息,应认为属正常贷款业务,即债权债务民事纠纷。其余6笔贷款同样仍未被信用社核销呆坏账处理,且核销呆坏账是银行内部程序,即使核销也不构成对外债权的消灭而放弃通过民事诉讼的司法程序予以救济,不应采用刑事程序追究内部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第4条关于五类贷款的定义规定:“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虽然有债权存在,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的,可以认定为已经造成了经济损失:……(2)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的规定,该5笔贷款可通过民事程序进行救济,采纳辩护律师意见。对于其余6笔贷款,因存在贷款本人否认、无法找见担保人、共同担保人否认、贷款人去向不明等事项,因此认定已经造成了经济损失,对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总 结《公安部经侦局关于骗取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追诉标准问题的批复》(公经〔2009〕314号)指出:“如果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仅仅出具'形成不良货款数额’的结论,不宜认定为“重大经济损失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8号)第八条规定:“本解释规定的'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渎职犯罪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立案后至提起公诉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一并计入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债务人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或者因行为人的责任超过诉讼时效等,致使债权已经无法实现的,无法实现的权部分应当认定为渎职犯罪的经济损失。”

根据目前国有独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实行的贷款五级分类制,商业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称为不良贷款。不良贷款尽管“不良”,但并不一定形成了既成的损失,因此“不良贷款”不等于“经济损失”,也不能将“形成不良贷款数额”等同于“重大经济损失数额”。

(二)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本报告数据中,银行从业人员犯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比例均为8%。

1.刑罚类型对比

受贿罪中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占93%,免于刑事处罚占7%,在免于刑事处罚判决的中,多数存在自首、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退赃等情节。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判处有期徒刑实刑的占69%,判处缓期的占31%,在该罪名的量刑中也多数存在自首、退赃等情形。

2.被告人所在单位及职务列举

(1)受贿罪

银行

职务

**银行

行长、副行长、营业部总经理、信贷经理

**银行

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

**银行

副行长

**银行

行长

**银行

副行长、党委书记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银行

职务

**银行

风险科工作人员

**银行

信贷员

**银行

风控部总经理

**信用社

理事长

**银行

董事长、理事长、业务部副总

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银行从业人员的职务无明确要求,关键在于“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现有数据中,政策性银行及国有控股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党委书记均被认定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3.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

案例1: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19)甘0123刑初44号

律师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某某的任职均为企业经营中的正常人员聘用行为,并没有经过任何国家机关及出资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也不是经由**银行党委批准或任命,其任职属性不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征,故李某某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对于被告人李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的指控,因被告人李某某在**银行的身份任命仅仅由公司内部作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某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故对该指控不予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某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辩解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案例2: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宁刑终44号

律师辩护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以及《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之规定,在认定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时,不仅要审查'受委派'这一形式要件,还要审查行为人所从事的工作性质是否属于'从事公务'这一实质要件。

法院认为:上诉人担任该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职务,离不开党委组织部的决定、提名,其任职具有国家意志性,其管理行为与国家的意志行为具有关联性,负有监督国有资产、行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管理和服务职能。因此,上诉人贺某某系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其所从事的工作属于以国家管理事务及国有财产监管事务为主要内容的公务活动,应当认定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案例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3刑初9号

律师辩护意见:被告人在担任**农村信用社理事长、**银行董事长期间的身份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在此期间收受他人财物应当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院认为:**农村信用社系国有参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银行系国有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经中共**委员会决定先后任**农村信用社党委书记、**银行党委书记,经**人民政府的提名先后当选为理事长和董事长,在国有参股的企业、公司中履行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职责,从事组织、领导、管理工作,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总 结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在认定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时,要注重判断是否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以及是否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主办的《刑事审判参考》总第77集刊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和第89集刊载的《国家出资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研讨会综述》均指出:“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之外,主要是指上级或者本级国有出资企业内部的党委、党政联席会。国家出资企业中的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不能被认定为“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

(三)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

1. 被告人所在单位及职务列举

(1)职务侵占罪

单位名称

职务

**银行

代办员

**信用社

信贷员、会计

**银行

会计

**银行

职工

(2)贪污罪

单位名称

职务

**银行

信贷员

**银行

信贷员、柜员、分理处副主任

**银行

职工

通过以上表格内容可以看出,同一单位相同职务的被告人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原因主要集中在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上,这也是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工作中的重点和突破口。

2.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

案例: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2018)甘0423刑初152号

律师辩护意见:被告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及证人焦某等证言,证明被告人常某某受**县支行党委研究决定,在营业室从事柜员工作,且负责对公业务。因此被告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总 结银行支行党委应当是“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组织”。

(四)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

1.刑罚类型对比

被告人犯挪用资金罪被判有期徒刑实刑的占62%,判处缓刑占29%,免于刑事处罚占9%。

被告人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实刑的占80%,判处缓刑占20%。

以上数据与被告人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情形基本一致,判处缓期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被告人,除了自愿认罪认罚的主观因素外,均具有退还全部或者大部分赃款的从轻情节。

2.被告人职务列举

(1)挪用资金罪

单位名称

职务

**银行

代办员、信贷员

**信用社

主任、副主任、信贷主管、协储员、柜员

**银行

职工、主任、运营主管

**银行

信贷员、主任

**银行

资金受理岗经办人、

**银行

柜员

(2)挪用公款罪

单位名称

职务

**银行

行长

根据上述表格内容可知,在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中,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键。由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主办的《刑事审判参考》曾刊载5个案例(第959号、第974号、第1016号、第1018号、第1055号)对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问题进行了阐述,这对辩护律师在办理类似案件时具有重要的参考、指导作用。

3.相关问题认定

挪用客户资金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案例1: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2018)陕0703刑初117号

律师辩护意见:被告人挪用的资金都归还了**银行的贷款,被告人没有实际使用所挪用的资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所挪用瞿某的150154.50元,看似归还了客户所贷**银行的贷款,但实际上一是归还了被告人借用他人名义贷款后由被告人使用的贷款;被告人挪用他人归还贷款的资金归个人使用,虽然没有直接挪用**银行资金,但挪用的资金是基于被告人是**银行的信贷员身份,所以应当视为挪用单位资金。

案例2: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2020)陕0326刑初12号

律师辩护意见:按照《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即使犯罪行为人有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犯罪表现,但只要给客户开具了银行存单,客户也认为将款已存入银行,该款再被犯罪行为人以个人名义借贷给他人的,仍然应当确定为挪用型犯罪,而非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作为**银行的代办员,将客户资金私自取出后又借贷给别人的行为属于挪用资金的行为,应当构成挪用资金罪。

三、结语
PART/03

银行从业人员不仅要遵守职业规则,还应将法律教育学习常态化,培养良好的风险合规意识。银行机构则要不断健全完善监管机制、严格内控制度,在业务合规和管理全覆盖的前提下有效化解监管风险,确保业务稳健运营。

作者介绍

 吕彦洁 律师 
Attorney at Law

吕彦洁,法学学士,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执行委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以及金融、互联网、建设工程等企业合规与刑事风险防控等。

管慧慧,法律硕士,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实习律师,参与中国石化甘肃公司等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在刑事辩护、知识产权领域具有一定的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

孟婷玉,法律硕士,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实习生,参与中国铁塔甘肃公司等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在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方面具有一定的理论功底。


刑事专业委员会是德恒兰州下设的10个专业委员会之一,由20余名专门或主要从事刑事业务的律师组成,业务范围涵盖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及涉刑案件财产权益保护等领域。“兰德刑辩”是德恒兰州刑事专业委员会自主创办并运营的业务品牌和公众号。

兰德刑辩  行辩陇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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