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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债务人失踪了,债权人该如何催讨其所负的债务?

Q:债务人失踪了,债权人该如何催讨其所负的债务?

说法:关键词(展期、失踪、财产代管人)

1、案例简介

2009年5月,甲因病急需做手术,向乙借款6万元,并约定1年后归还本息62,000.00元。2010年6月,借款期限届满,乙向甲主张债权,甲以病情尚未好转为由请求延缓还款,乙遂与甲签订了为期6个月的借款展期合同。2011年3月,乙再次与甲联系索要借款,却得知甲已于当年1月独自外出求医并不在家,其亲属也联系不上,后乙多次上门寻甲未果。2013年3月,乙向甲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甲下落不明满2年为由,请求法院对其宣告失踪,并指定财产代管人,代其清偿债务。

2、律师解析

本案中,债务人甲在还款期限届满后独自外出访医,债权人乙及其家人均不能联系上其本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宣告失踪的规定,在其下落不明满2年后,债权人乙可以作为其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并向其财产代管人主张债权。

现实生活中,当债务人失踪满一定期限时,债权人可视期限长短请求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将债权债务关系转移至自身与被宣告失踪或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代管人之间,从而增加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在此过程中,需注意诉讼时效的保护,可通过发布公告、提起仲裁、诉讼等方式令诉讼时效中断。

3、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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