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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人员必须学习的《民法典》重要条款之[十四]:民法典第428条

民法典条文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对应原法条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实质性修订内容

《民法典》428条相比较于《物权法》第211条而言,在保持禁止流质规则 的情况下,规定若当事人事先明确作出流质约定的,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发生质押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效力,但是质权人仍能享有担保权益,可以依据《物权法》第436条、438条的规定的实现质权的方式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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