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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集团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制度流程建设

第四章 重点管控环节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过程管理,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系,实现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环境目标的有效控制,提高项目的投资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工程建设项目自项目决策后,从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至项目后评价各阶段的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程序应按照各自行业的管理规范进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杜绝“三边”工程。

第三条 工程建设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境外工程建设项目还应遵守项目所在国(地)法律法规要求。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化集团或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中化集团控股子公司(不含上市公司)应通过其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决议等适当方式确认执行本规定,或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制度。中化集团控股的上市公司参照本规定按照其章程规定的程序制定相应的制度。中化集团的参股公司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中化集团设立工程管理部(以下简称工程部),行使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的职能,中化集团各部门按照专业分工原则,行使分管工作范围内工程管理职能;项目管理单位设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专职部门或明确承担该项责任的管理部门,行使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职能;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实施。

第六条 工程部的主要职责:

研究制定中化集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章制度,核准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管理计划书,批复开工报告、跟踪检查项目实施过程,对实施异常的项目进行现场督导、协调;组织项目稽察、竣工验收、管理能力评估、项目后评价、工程管理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负责组建工程建设团队,审核项目管理计划书、初步设计及概算、开工报告并报中化集团审批;按照授权组织开展项目稽察、竣工验收、后评价,及时了解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和问题并督促改正,定期向中化集团上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八条 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负责编制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计划书,办理工程建设所需的各项政府审批文件,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条件,编制开工报告;负责工程质量、进度、造价、HSE等项目管理目标的控制工作;负责落实项目竣工验收前置条件,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组织项目移交。

第三章 制度流程建设

第九条 工程部负责按照国家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满足中化集团工程建设管理所需的各项制度;通过对项目管理单位、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管理能力评估,指导各级单位完善工程项目管理体系。

第十条 项目管理单位负责根据国家及中化集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实施办法及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应根据中化集团及项目管理单位制定的相关制度及流程,建立相应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包括但不限于进度管理、质量管理、造价管理、HSE管理、采购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管理、财务管理、生产或运营准备、竣工验收、工程档案管理等制度,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

第四章 重点管控环节

第十二条 建立项目管理组织

建设单位应根据拟建工程项目规模及复杂程度选择项目管理模式,配备项目负责人和必要的工程技术、工程采购、计划控制、质量管理、造价管理、HSE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

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与所负责项目相应的工程管理经验和业绩,其他主要工程管理及技术人员应持有国家认证的专业资格或岗位证书。

第十三条 管理计划书核准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计划书,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核准不得擅自开展现场施工工作。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核准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根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审批意见,以及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询价资料等进行编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初步设计及概算需履行核准手续,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核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内容及标准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其场址选择、建设规模、内容、工艺路线及技术、主要设备引进、重要基础条件等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应按照审批权限重新报批。概算投资批准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物价等变化影响,需调增概算投资超过原批准概算5%(含)以上的, 应重新进行可行性报告论证,按照审批权限报中化集团投资决策机构审批。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因过失造成设计变更的,应当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条 开工管理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履行消防、安全、劳动卫生、环保、工程质量监督等专项评估核准程序,取得施工许可证。

中化集团对各单位新开工建设项目实行开工审批管理。建设单位完成开工准备工作、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应编制开工报告并按照公司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采购管理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中化集团关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加强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投标程序。对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EPC总承包、施工、设备材料、监理、咨询服务等的采购,除不适宜招标的特殊项目外,均需实行招标。不得将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拆分,规避招标程序。

建设单位应加强承包商/供应商管理,制定承包商/供应商管理制度,明确承包商/供应商管理的责任部门,完善承包商/供应商评审和评价程序,对承包商/供应商工作合规性及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价,由项目管理单位定期向工程部上报承包商/供应商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合同管理

建设单位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咨询服务等工作必须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建设单位应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管理责任部门,做到程序化和规范化。对于工程量较小的项目也应设立专职人员,保证合同管理的正常开展。

合同主要内容及必要的事项都应满足有关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工期明确,合同条款齐全、清晰、准确;应明确工期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和安全环保管理目标。在合同中,要有明确的监督检查和处罚条款,凡违反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应按规定的处罚条款执行。

合同变更、终止的有关通知、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终止,建设单位应呈报原合同审查部门核准。

第十八条 过程控制(进度、质量、造价、HSE)

(一)建设单位应制订项目里程碑计划和关键控制点计划,报项目管理单位审核、中化集团审批,并严格执行,确保工期目标的实现。如需调整总体进度计划,需上报项目管理单位审核、中化集团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依照国家、行业及中化集团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相关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从组织、制度、工作流程等方面保证工程质量达到预定目标;中化集团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违反相关规定导致质量事故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建设单位应以中化集团批准的工程概算为基准,严格进行工程造价控制。在建设过程中,要对工程造价进行实时监测与分析,若预计总体工程造价可能超出概算,需及时上报;

(四)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行业和中化集团有关环境、安全、职业卫生等法规、标准,制定HSE的目标和管理要求,完善HSE管理体系;应在设计文件中全面落实各项环境、安全、职业卫生等措施,做好施工现场的环境、安全、职业卫生等工作;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五)建设单位需注意工程建设项目进度、质量、造价、HSE等因素之间的平衡关系,不应因强调其中个别因素而影响其他目标的实现。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对于上规模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中,建设单位必须使用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地对项目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录入、分析和使用,以实现对项目全过程的跟踪和监控,确保其始终处于可知、可控状态,提高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 工程风险管理

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风险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工程建设风险管理,制定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计划、目标,定期进行全面风险识别与更新,制定有效的风险应对策略。通过项目实施过程的动态监控,降低风险影响。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向上级单位上报。

第二十一条 工程档案管理

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文档管理制度,规范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移交等工作;应加强工程档案形成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文件及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应履行规范的验收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向地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项目档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 生产准备及试运行

建设单位要根据项目特点,在组织、人员、资金、技术、物资、培训等方面做好充分准备并编制试生产方案,以确保工程建设项目顺利投产。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成、试生产合格,并满足专项验收、质量评定、竣工决算审计等前置条件下,及时提出总体竣工验收申请,按期完成验收工作,保证建设项目及早转入正式生产并发挥投资效益。

第二十四条 工程例会及报告制度

(一)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工程例会,检查工程进度、质量、造价、HSE等各方面的工程进展情况,分析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协调参建各方提出解决措施,并明确下一阶段重点工作和目标;

(二)项目管理单位要建立本单位的工程进展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将项目进展情况报送工程部,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三)建设单位要建立工程建设项目重大事项应急预案,发生重大事项及时上报。

第二十五条 工程部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对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方法主要包括工程月报内容抽查、项目稽察、现场巡查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后评价

工程建设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达到设计能力后的一年至二年内应进行项目后评价。通过对项目的立项、决策、设计、施工、竣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系统评价,改进未来项目的决策、实施、管理、监控等工作,提高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化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

  1. 中化集团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管理办法

  2. 中化集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计划书管理办法

  3. 中化集团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办法

  4. 中化集团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管理办法

  5. 中化集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

  6. 中化集团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办法

  7. 中化集团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办法

  8. 中化集团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事故处分管理办法

  9. 中化集团工程建设项目进度管理办法

  10. 中化集团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

  11. 中化集团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管理办法

  12. 中化集团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13. 中化集团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14. 中化集团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15. 中化集团油气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16. 中化集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能力评估管理办法

  17. 中化集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18. 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管理程序

  19.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程序

  20.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能力评估管理程序

  21. 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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