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一般准则:除本节的规定外,轻型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的制作与安装还应参考其它有关的建筑规范、
制造商的产品说明以及其它技术文件。
1.2 制作与安装方法基本要求
1)遵守相关职业安全和健康生产法规。
2)施工时宜使用工作手套,保护手不被钢材切割和伤害。
3)用砂轮锯或金属刀片切割钢材时,宜戴适合长时间戴用的可压缩泡沫耳塞。
4)用切割锯切割钢、或在头顶上方施工紧固构件时,宜戴防护眼镜。
5)切割或焊接镀锌钢材会产生危害健康和引起呼吸系统发炎的有毒气体,所有切割和焊接都应选择在通风条件好的场地。
6)在雨里进行钢材加工应有警告标志,以免处理不当引起伤害。
7)钢材滚轧过程因需要油润滑,以致构件光滑,在用钢主梁作为脚手架或斜坡道时,应注意安全。
8)处理钢构件时,应提防钢结构损坏周围的电缆设备。
9) 钢结构和电源应始终隔离,以防触电。
10) 楼盖系统没有安装好之前,钢主梁不得单独承受人群或其它荷载;在安装屋盖前,每一个钢主梁都应紧固好。
11) 施工时应采用放样线、铅坠、水平仪或经纬仪等设备,以减小安装误差。
12) 每个柱、梁等构件都应具备制造商的证明书(如名称,标识,或缩写)、材料厚度(无镀层)、最小镀层设计和材料屈服强度。
13) 不经设计同意,顶(底)梁构件不能单独用作承重构件。
14) 柱、梁等其它构件不得有弯曲、扭曲、开裂或其它损坏现象,否则应及时更换。
15) 主梁、屋架斜梁和桁架的支撑要保持水平。
16) 在永久支撑安装好之前,要提供临时构件来支撑墙、楼层或屋面。永久支撑安装后,临时支撑也可以保留下来。
1.3 切割和紧固
1) 不得采用引起钢材急剧发热和损坏镀层的切割方法。
2) 如果焊接强度不小于螺钉连接的承载力(见表4.9.1),可用焊接替代螺栓
连接。所有工厂焊
接和工地焊接构件都应清除污渍并涂好防腐层。
3) 螺钉应从较薄的构件穿入较厚的构件,螺钉至少需在钢构件外露出3个螺距。
4) 钢构件连接时,钻具应以2,500 RPM的低速驱动螺钉。
5) 螺栓连接时,螺孔孔径比螺栓直径大1~2mm,螺母和连接件之间要加垫圈。
1.4 楼盖主梁安装
1) 构件宜按顺序放置。
2) 临时支撑与主梁连接位置宜设置加劲件,加劲件允许安装在主梁腹板的任一面。
3) 在临时支撑安装之前,楼面主梁不能承受荷载作用。
4) 材料等施工荷载不能堆放在没有完全固定的楼盖主梁上。
5) 不得在未安装好的楼面上行走。
1.5 墙柱安装
1) 所有承重柱都必须与顶(底)梁连接,柱端部和顶(底)梁腹板之间的间隙不得大于3 mm。
2) 当门槛、窗台或其它部件直接与混凝土连接时,其墙的下部应密封。
3)施工时,必须提供足够的临时支撑承受施工荷载。
1.6 桁架
1) 应按桁架设计图设置支撑,并注意支撑安装之前桁架的稳定性。
2) 在永久支撑或屋面板没有安装之前屋架不允许承载。
3) 材料等施工荷载不得堆放在没有完全固定的桁架上。机械设备应布置在楼板、承重构件或经特殊设计用于承担此类荷载的桁架上。
4) 不经设计方及桁架制造商的同意,不得随意对桁架结构作修改,包括切割、钻孔或更换桁架构件的位置。
2.1 检验
2.1.1 原材料和配件进厂之前,必须有专人检验质量证明书,必须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1.2 进口材料通过商检后,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检。
2.1.3 轻钢构件的制作,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现范》(GB50205)和《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221)的规定。
2.1.4 轻钢构件制作变形较大时,应进行外形矫正,不可修复的构件或材料应视为不合格。
2.1.5 上部结构(±0.00以上)允许偏差如下:
1)焊接型钢长度切割允许偏差为±1mm;
2)冷弯型钢长度切割允许偏差为±1.5mm;
3)构件断面厚度偏差允许为+0.02mm;
4)竖向骨架沿墙面平整度允许为±5mm/每4m;
5)骨架纵向弯曲偏差允许为±2mm/每4m;
6)骨架间距偏差(墙角/墙面内)允许为±3mm;
7)螺钉位置偏差允许为±3mm;
8)刚性填充、隔热材料、平整度允许偏差为±5mm/每4m。
2.1.6 首次采用新工艺、新设备制造的构件,其焊缝质量、孔位偏差等必须按要求检验。
2.1.7 首次采用的新牌号材料应抽样进行物理性能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库和使用。已入库并已经过多次物理性能检测,结果均合格的材料,可免于物理性能检测。
3.1 标志
3.1.1 钢承重构件、墙板、屋面板及楼板的标志可采用压痕、喷印、盖印、挂标牌及粘贴标签等方式,标志应清晰、明显、不易涂改。
3.1.2 标志内容
1) 构件名称、种类、型号、商标和记号;
2) 尺寸(厚×长×宽);
3) 构件的主要参数和质量等级;
4) 制造商名称、制造时间或其简特标记;
5) 轻钢骨架应表示制造商出厂证明:最小未镀层厚度(如1.09mm);最小镀层要求(如185g/m2镀锌量);最小屈服强度(如235MPa)。标签可写为:XYZ1.09mm 185g/m2 235MPa。
4.1.1 冷弯薄壁型钢建筑的制作,本规程未规定者,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规定。钢构件的制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5)和《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221)的规定。
4.1.2 冷弯薄壁型钢构件必须按施工图制作,当需要修改设计时必须取得设计单位同意,并签署设计变更文件。
4.1.3 构件制作前应编制加工工艺文件,制定合理的工艺流程和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4.1.4 构件所用钢材、连接材料和涂装材料应具有质量合格证书,并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5 进口材料通过商检后,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检,在国内已有较多应用,且无重大质量事故的,可以不必复检,而由厂家自行检验。
4.1.6 冷弯薄壁型钢构件的切割应保证切割部位正确、切口整齐,切割前应对切割区域表面的铁锈、污物清除干净,切割后应清除毛刺等。不得采用引起钢材急剧发热的方法切割。
4.1.7成品构件因碰伤、挤压导致构件变形、表面划伤严重的应对损伤部分做更换处理。经过外形矫正等返修处理后的构件应重做检验,不可修复的应视为不合格。
4.2.1 冷弯薄壁型钢建筑钢结构的安装, 应根据安装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
4.2.2 施工组织设计应根据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的要求制定。安装程序必须保证结构形成稳定的空间体系,并不导致结构永久变形。
4.2.3 抗拔锚栓应采用可靠方法定位, 除测量直角边长外,尚应测量对角线长度。在混凝土灌注前和灌注后钢结构安装前, 均应校对锚栓的空间位置,确保基础顶面的平面尺寸和标高符合设计要求。
4.2.4 构件的运输、卸车、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弯薄壁型钢构件在运输时宜在下部用方木垫起, 卸车时应防止损坏。
2 构件的放置、搬运、组拼和安装应由有经验的人员负责,应尽可能减少材料在现场的搬运次数。重心高的构件立放时, 应设置临时支撑,并绑扎牢固。
4.2.5 冷弯薄壁型钢建筑基础工程以上结构的施工顺序一般为:一层楼盖结构;一层墙架安装;二层楼盖结构;二层墙架安装;屋架安装;结构板材安装。
1 结构安装前应对构件的质量进行检查,当构件出现变形、缺陷超出允许偏差时应进行处理。
2 结构吊装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产生永久性变形,并应垫好绳扣与构件的接触部位。
3 不得利用已安装好的构件起吊其它重物。
4.2.6 楼盖主梁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骨架构件宜按顺序放置。
2 临时支撑与主梁连接位置应设置加劲件,加劲件允许安装在主梁腹板的任一面。
3 在临时支撑安装之前,楼面主梁不能承受荷载作用。
4 夹板、石膏板和砖块等荷载不能堆放在没有完全固定的楼盖主梁上。施工材料应均匀堆放,不得超出楼面的承载能力。
5 不得在未安装好的楼面上行走。
4.2.7 墙架安装
1 所有承重柱都必须与底(顶)导梁连接,柱端部和底(顶)导梁腹板之间的间隙不得大于0.3 mm。
2 当门槛、窗台或其它部件直接与混凝土连接时,其墙的下部应密封。
4.2.8 屋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屋架设计图设置支撑,并注意支撑安装之前屋架的稳定性。
2 在永久支撑或屋面板没有安装之前屋架不允许承载。
3 夹板、石膏板、砖块和暖通空调机组等荷载不得堆放在没有完全固定的屋架上。机械设备应布置在楼板、承重构件或经特殊设计用于承担此类荷载的屋架上。
4不经设计方及屋架制造商的同意,不得随意对屋架结构作修改,包括切割,钻孔,或更换屋架构件的位置。
4.2.7 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构(配)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4.3.1 冷弯薄壁型钢建筑体系的设备系统的设计应相对集中,布置紧凑,合理利用空间。住宅中宜集中设置布线箱,对有线电视、通信、网络、安全监控等线路集中布线。
4.3.2 设置穿过柱和梁的金属配管、配线以及和主体钢结构相接触的金属配电箱均应作有效的绝缘保护措施,见图8.3.2。
1 水管支架:钢骨架里的水管应由支架固定。当支架管壁厚为0.5 ~0.7 mm时,用19 mm长的ST3.5尖头螺钉固定;当支架管壁厚大于0.7mm时,则用ST4.2自攻螺钉固定。
2 水管的保护:在铜管穿过梁柱腹板的地方应装一个塑料套管;当铜管平行于钢骨架构件时,可用绝缘材料包上铜管以分开铜管和钢骨架。
4.3.3 当电气配线穿过钢骨架时,应采用塑料绝缘垫、塑料绝缘套管或其它认可的导线保护措施。电控箱应用支架与轻钢骨架柱固定,固定的要求同8.3.2条的水管支架要求。仪表盘的安装如图8.3.3所示范。
4.3.4 暖通空调系统和管道铺设如图8.3.4所示。管道支架与钢骨架的连接螺钉不得小于ST4.2(长度不小于19mm)自攻螺钉;防水骨架宜采用厚度不小于0.80mm厚的C型或U型钢加工,并采用ST4.2自攻螺钉进行组装。
4.3.5橱柜的安装可按图8.3.5所示。并采取以下措施:
1 在柱子之间采用木头垫块,垫块嵌入型钢翼缘板之间。
2在柱之间采用厚度不小于0.8mm的U型钢,U型钢与柱用2个螺钉连接。
3 橱柜支架材料与型钢柱的连接宜采用带喇叭头的紧固件,固定的要求同8.3.2条的水管支架要求。
4.3.6石膏板与型钢柱的连接,当柱壁厚在0.5~0.80 mm之间时采用长度不小于31.8 mm长的ST3.5喇叭头尖螺钉;当柱壁厚大于0.80mm时采用31.8 mm长的ST3.5喇叭头自攻螺钉。
5 制作、安装和防腐蚀
5.1 制作和安装
5.1.1 构件上应避免刻伤。放样和号料应根据工艺要求预留制作和安装时的焊接收缩余量及切割、刨边和铣平等加工余量。
5.1.2 应保证切割部位准确、切口整齐,切割前应将钢材切割区域表面的铁锈、污物等清除干净,切割后应清除毛刺、熔渣和飞溅物。
5.1.4 构件的制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强度螺栓孔应采用钻成孔;
2 螺栓孔周边应无毛刺、破裂、喇叭口和凹凸的痕迹,切屑应清除干净。
5.1.5 构件的组装和工地拼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构件组装应在合适的工作平台及装配胎模上进行,工作平台及胎模应测平,并加以固定,使构件重心线在同一水平面上,其误差不得大于3mm。
2 应按施工图严格控制几何尺寸,结构的工作线与杆件的重心线应交汇于节点中心,两者误差不得大于3mm。
3 组装焊接构件时,构件的几何尺寸应依据焊缝等收缩变形情况,预放收缩余量;对有起拱要求的构件,必须在组装前按规定的起拱量做好起拱,起拱偏差应不大于构件长度的1/1000,且不大于6mm。
4 杆件应防止弯扭,拼装时其表面中心线的偏差不得大于3mm。
5 杆件搭接和对接时的错缝或错位不得大于0.5mm。
6 构件的定位焊位置应在正式焊缝部位内,不得将钢材烧穿,定位焊采用的焊接材料型号应与正式焊接用的相同。
7 构件之间连接孔中心线位置的误差不得大于2mm。
5.1.6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构件应在涂层干燥后进行包装,包装应保护构件涂层不受损伤,且应保证构件在运输、装卸、堆放过程中不变形、不损坏、不散失。
5.1.8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结构安装前应对构件的质量进行检查。构件的变形、缺陷超出允许偏差时,应进行处理。
2 结构吊装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产生永久性变形,并应垫好绳扣与构件的接触部位。
3 不得利用已安装就位的冷弯薄壁型钢构件起吊其他重物。 不得在主要受力部位加焊其他物件。
5.1.9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制作和安装质量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当喷涂防火涂料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通用技术条件》GB 14907的规定.
6. 基础及螺栓预埋施工的验收标准
基础工程中涉及的钢筋混凝土、地基处理、土方、基坑工程的验收应按照设计及国家现行有关验收规范、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轻钢龙骨体系建筑的定位轴线、基础轴线和标高、锚栓的固定应符合设计要求,具体如下:
建筑物定位轴线:允许偏差(mm)------5.0
型钢柱安装的允许偏差(mm) :
底层柱柱底轴线对定位轴线偏移 3.0
柱子定位轴线 1.0
单节柱的垂直度 h /1000且不应大于 10.0
支承面:标高允许偏差(mm)-------±3,
垂直度:允许偏差(mm)------3.0
平整度:允许偏差(mm)------3.0
边长:允许偏差(mm)------l/1000
基础顶宽:允许偏差(mm)------+5.0,0.0
对角线长度差:允许偏差(mm)------L1-L2=±L1(L2)/1000且≤12
底部宽度: 允许偏差(mm)------+150.0,0
地脚螺栓尺寸的偏差应符合以下规定,地脚螺栓的螺纹应受到保护:
地脚螺栓露出长度:允许偏差(mm)------+30.0,0.0;
螺纹长度:允许偏差(mm)------+30.0,0.0;
螺栓长度:允许偏差(mm)------+30.0,0.0;
螺栓中心偏移:允许偏差(mm)------5.0;
螺栓埋入深度:允许偏差(mm)------+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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