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底,住建部发出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2016版征求意见稿,此前2014年9月曾出过一版征求意见稿,但之后并未正式出台。
修订原则:
一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诚信体系作用,使得资质管理和诚信体系管理有机结合,所以提出要资质升级的前一年之内不能有违法违规记录。二是精简行业、专业资质数量,完善专项资质标准。对工程属性相同或相近、企业数量少的专业资质予以取消或合并,达到减少三分之一以上专业资质的目标。
与2007版相比,2014版将原来21个行业155个专业资质,修订后取消了40%,解决了原标准资质划分过细的问题。在注册人数不足的问题上,提出不加剧注册人员的市场需求矛盾,部分专业用高级职称替代了注册的要求。
提高综合资质门槛
2016版与2014版征求意见稿相比较最大的变化在于提高了综合资质的门槛。将申报企业近三年年平均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由“不少于10000万元”提高到“不少于20000万元”,从量上来讲提高了一倍,但是现实情况看,此指标升级其实没有太大的意义,因为综合资质最难达到的一个条件应该是“近5年内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两次在全国勘察设计企业排名前50名”,而能排到前50名的企业基本营业收入都在几十亿以上。以“前50名”这样的要求来看,综合资质最多也就在50家的基础上有少量的增长。
此外,对“具有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和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的企业取得综合资质的路径进行了补充,具有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和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同时具有其他1个行业工程设计专业甲级或者专项甲级。因为到目前为止,未有任何一家建筑行业企业获得综合资质。
降低事务所资质门槛
2014版中对合伙制事务所资质取消了“合伙人出资总额不少于50万元”的规定,而2016版又被改回。2007版建筑事务所规定合伙人中至少有三名一级注册建筑师,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的人员不少于两人,2014版改为60岁以下的不少于一人,减少一位。此番直接将建筑事务所降为“合伙人中至少有一名一级注册建筑师,且年龄不受60周岁限制”。结构事务所合伙人中注册结构工程师由三名降为两名。对于有限公司制的事务所,2007版中规定合伙人中至少有三名一级注册建筑师,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不得少于两人。2014版改为三人都必须在60岁以下,而2016版则改为至少一名。相比之下,对于合伙制事务所的门槛已降至最低。
(详见建筑观察文章《一名一注或可开设合伙制建筑事务所》)
取消对获奖及质量体系等的要求
此外还取消了丁级资质。根据《公司法》取消了对必要技术装备和固定工作场所的要求,将“注册资本”均改为“净资产”。除了以上升与降两大关键点,2016版的这些变化也值得关注,也许具有某些导向性意义:在资质中取消了对获奖以及通过ISO9000族质量体系认证的要求,取消了对质量体系以及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体系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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