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6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许某夫妇及周某某未经批准在租住房内,生产自配用于治疗风湿类疾病的药品风湿透骨丹,并将生产出来的风湿透骨丹向多省市下家销售,销售共计6683222元。
制作方法是将姜黄、虎杖、大黄、白芷四种中药打成粉末后,与双氯芬酸钠肠溶片、醋酸泼尼松片、醋酸地塞米松片、吡罗西康片等西药粉末加水混合搅拌,后用改制的注射器模具加工成1厘米长左右的圆柱体黄色药物,再用火烘烤制成风湿透骨丹成品药物。
【鉴定意见】案发后民警在刘某某、许某处查获风湿透骨丹10.94公斤、风湿透骨丹纸包装袋313个,风湿透骨丹2包、广告布4张;在周某某处扣押了风湿骨透丹4000余颗、说明书872张、广告布1张。经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 风湿骨透丹为假药。
【庭审意见】被告人销售的假药目前虽无证据证明造成服药人轻伤、残疾等损害后果,但其销售假药的持续时间较长、假药数量较大,影响国家药品市场监管秩序,社会危害性较大。
【法院判决】2019年8月15日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许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周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
点击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