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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怎么制定?听听环科院专家怎么说


村镇生活污水是造成村镇水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生活污水的排放量呈逐年上升趋势。随着我国农村连片综合整治工作的开展,村镇地区建设了一批污水处理设施,为有效处理、利用村镇生活污水,首先要解决的是合理制定技术经济可行的村镇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现阶段,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采用的是《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等,并没有建立农村相应的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和污水处理设施的长效运行管理机制,由于缺乏针对村镇生活污水处理的技术规范、排放标准等,致使村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管理效果难以保证,监管工作也遇到难题。为了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有序、规范化地推进我国村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并保证处理效果,制定我国村镇生活污水排放标准迫在眉睫。

本文通过国内外调研、现场调查,结合近年来工作基础,研究我国村镇生活污水处理标准相关问题和技术需求,分析我国生活污水污染特征和经济技术条件,并结合我国村镇水环境污染状况、污水处理技术水平、发展趋势和环境保护质量要求,对村镇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制定进行了研究,以期为我国村镇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科学制定提供参考,为农村连片综合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一、村镇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特性分析

目前,我国己有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等,这些标准基本为行业标准,其中仅《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从“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部分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选择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等三个方面对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标准进行了规定。因此,从严格意义来说,2011年以前,我国还没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仅在北京、浙江、江苏、湖北等省市出台的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实用技术指南、技术导则等规定中有相关标准。

2011年,宁夏地区发布了《村镇生活污水排放标准(DB 64/T700-2011)》,该标准将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三级,一级为直接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二级为直接排放及回用为杂用水;三级为回用农田灌溉。控制性污染物主要包括:pH、COD、BOD5、SS、总磷、总氮、氨氮、粪大肠菌群数等。

2013年,山西省发布了地方标准《山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4/726-2013)。该标准结合山西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状况,规定农村地区设计规模不大于500m3/d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的排放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标准,分别对应于不同的排放水体类别。控制性污染物主要包括:COD、BOD5、SS、总磷、总氮、氨氮、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粪大肠菌群数等(各项指标均等同或略宽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级别的标准值)。

2015年,河北省发布了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DB 13/ 2171-2015)。该标准未规定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但依据农村的经济状况、基础设施、自然环境条件,把农村划分为发达型、较发达型以及欠发达型3种农村类型,并执行相应的水质指标。控制性污染物主要包括:pH、色度、COD、 BOD5、SS、总磷、总氮、氨氮、阴离子表而活性剂、动植物油、粪大肠菌群数等(一级标准等同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标准值)。

2015年,浙江省发布了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 973-2015)。该标准将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控制性污染物主要包括:pH、COD、SS、总磷、氨氮、动植物油、粪大肠菌群数等。

福建省地方标准《农村村庄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目前己完成征求意见稿,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该标准在农村类型的划分以及污染物控制指标等方面均与河北省地方标准相似。

目前,我国大部分村镇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基本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但是由于村镇地区的污水处理技术、运行管理水平及监测手段等都严重落后于城镇地区,造成了很多污水处理设施“不达标”的尴尬局面。

1.村镇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技术差异显著

对于城镇地区,我国在线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中,一级物化处理工艺仅占1.9%,二级生化处理工艺占据主导地位,其主体处理工艺类型包括氧化沟(OD)工艺、传统活性污泥法(CAS)、A2/O工艺、SBR工艺、A/O工艺和曝气生物滤池(BAF)工艺,这6类工艺覆盖了全国90%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主体工艺类型。

村镇地区的生活污水处理则主要是采用建设费用和运行费用低并且运行维护简单的生态处理方法,如人工湿地、稳定塘、砂滤及土壤渗滤等。具体如表1所示。

2.村镇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差别较大

目前,对于我国投入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来说,每个污水处理厂基本都有专门的技术人员负责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污水监测设施也基本完善,实现了进出水水质的在线监测。我国住建部和环保部也都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出台了指导性文件——《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来指导和约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等。而村镇地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基本没有专人管理,进出水水质也没有实现每天监测,是一周甚至更长时间监测一次。由于运行管理方面的缺失,导致村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也比不上城镇污水处理能力。

综上所述,由于污水处理技术和运行管理方面的差异,对于村镇地区来说,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不合适的,需根据我国村镇地区污水处理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污水排放标准。

二、村镇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制定

1.村镇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制定原则

《村镇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制订以国家相关环境污染防治法、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体系为指导,以目前我国村镇生活污水处理技术、管理水平、污染物排放现状、环境保护目标以及未来发展趋势为基础,并借鉴环保先进国家的相关环境标准和排放标准进行编制,实现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本标准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1)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促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与我国现行有关的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协调配套,以国家水体水质目标治理与保护为导向。

(3)力求使标准做到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和经济可行性。

2.标准制订技术思路

第一,要针对受纳水体的水环境功能要求和不同等级使用功能制订相应的标准限值。标准至少应保护大多数水体的使用功能。

第二,标准制定需要与当地的经济承载力相适应。村镇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制定要与当地的经济、技术和管理水平相适应,因地制宜、区别对待。以我国环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优化我国村镇生活污水排放标准与其他水质标准的相关关系,使其达到衔接、协调、统一、相配相容的关系。

第三,污水资源化应是我国村镇生活污水治理的方向和趋势。村镇生活污水处理应优先考虑资源化利用,并符合相关利用标准。

3.污染物控制指标的确定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说明(暂行)》中指出,污染物控制项目的选择要全面分析可能产生的污染物,主要依据为总量控制、对生态环境和健康的影响、各污染物项目之间关联性等。村镇生活污水处理后直接排放时,污染物控制指标可根据以下3个原则进行选择:

(1)产生量较大,具有代表性的污染物。选择的污染物应具有较大的产生量(或排放量),并较广泛地存在于环境中。

(2)对人体、环境毒性强或对生态环境危害大的污染物。对污染物毒性的考虑,不仅要考虑化合物本身的性质,更要考虑其毒性可能导致的环境效应、生物效应以及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

(3)应是村镇基础条件可检测、可控制的污染物。优先选择目前监测条件己具备或在短期内的处理技术可有效处理的污染物。

对于村镇生活污水来说,含量最大的为有机污染物,氮磷等元素含量过多则会造成水体富营养化,对生态环境有危害。综上所述,本次标准中控制性污染物主要是指有机物,氮、磷以及致病性微生物等物质。

由于我国村镇地区普遍具有经济、技术力量薄弱,不具备一些污染物的检测能力。因此,村镇地区生活污水污染物控制项目的选取要符合我国的实际条件,由于BOD5检测费时费力,村镇地区暂不具备检测条件,故以COD浓度代表污水有机物浓度,氨氮浓度来表示污水中氮元素的含量,总磷表示污水中磷元素的含量,而pH和SS等两项指标对于处理后污水的再利用和视觉效果有较大影响,检测方法简单,故本标准中具体的控制性指标主要包括:pH、COD、SS、总磷、氨氮等。

4.污水排放标准的分区、分类、分级

村镇生活污水排放量约占我国生活污水总排放量的一半以上,但是处理率却很低。据2014年环境公报显示,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行政村为5.5万个,仅占行政村总量的10%。大量未经处理和处理后的村镇生活污水最终排放至沟塘、农田、河流等,仅有较小比例回灌至农田等进行资源化利用。

污水排放标准中污染物浓度的确定要综合考虑污水处理技术、当地环境容量以及处理后污水的资源化利用等条件。根据出水去向的不同,污水排放标准分为两类,一类是资源化利用,一类是直接排放。

资源化利用:村镇生活污水处理后回用于养殖水体的,其水质应符合《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89)的规定。村镇生活污水处理排放后用于回灌地下含水层以补给地下水源的,其水质要求应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地下水回灌水质》(GB/T 19772-2005)的规定。村镇生活污水处理排放后用于回用林业、草地的,其水质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的规定。

直接排放:根据前文对村镇地区污水处理设施的调研结果,村镇地区的污水处理技术根据处理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沼气池产沼能源化促进无害化处理技术;第二类:厌氧+生态联合处理,厌氧+好氧一体化生物处理等;第三类:厌氧+好氧生物处理+生态组合处理等。

第一类污水处理技术—沼气池,沼气池处理的出水水质能较稳定地达到GB 5084-2005,可回用于农田灌溉。采用这类技术处理的污水不得直接排入自然水体。第二类污水处理技术—厌氧+生态处理或厌氧+好氧生物处理等和第三类污水处理技术—厌氧+好氧生物处理+生态处理等的出水水质如表2所示。

对于处理后的污水直接排放的地区推荐采用第二类和第三类污水处理技术,其中根据排放去向的不同,排放标准又分为二级(见表3)。出水排入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及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的污水,采用厌氧+好氧生物处理+生态处理,执行一级标准,相应的排放标准可按水环境容量和处理技术的处理效果来确定。排入稀释能力大的开放式水体的污水,采用厌氧+生态处理或厌氧+好氧生物处理,执行二级标准,相应的排放标准也可按水环境容量和处理技术的可行性来确定。

污水的排放标准应该考虑区域差异,村镇不同的区域气候条件、污水的进水水质、经济条件及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同,其出水标准亦应该区别对待。北方寒冷区域的村镇污水处理可以考虑适当降低冬季的排水指标,同时考虑北方缺水的特点,排放标准应注重资源化利用。南方水网型村镇,由于周边水体富营养化严重,出水水质对氮磷要进行严格控制。

三、结论

我国村镇地区污水排放标准相对缺失,由于城镇污水处理厂与村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在技术选择及运行管理方面的差异,村镇地区广泛执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不适合村镇地区。

根据我国村镇地区生活污水处理现状及污染物的检测能力,选取pH、COD、SS、总磷、氨氮等参数作为控制性污染物。按照污水最终去向的不同分为两类:资源化利用和直接排放。对于处理后直接排放的污水,由于其受纳水体的不同分为两级,其中排入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及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的执行一级标准,推荐采用厌氧+好氧生物处理+生态处理技术;排入稀释能力和环境容量大的开放式水体的执行二级标准,推荐采用厌氧+生态处理或厌氧+好氧生物处理。具体的排放标准可按水环境容量和处理技术的可行性来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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