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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必备法律知识 (业主维权秘笈)

购房者作为消费者,必须要了解一些购房法律知识。当今大多数购房者对购房相关法律法规是知之甚少,很容易发生房产纠纷或埋下隐患 ,我们整理了一份买房必知法律知识大全,教你如何躲避购房陷阱。

1、房前,务必确认“五证”是否齐全。

“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缺少任何一个证,都说明该房屋存在风险,都有可能会侵犯到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防范措施:审查开发商能否提供上述证明原件,对许可证上所载明的内容进行审查,看自己所购买的房屋是否座落在许可证所载明的房屋范围;去国土局或登房管部门网站对许可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防止开发商弄虚作假

2、交付的购房定金可不可以退?

 购房时,开发商一般都会要求购房者先行交一部分订金,以示购房诚意,而订金”与“定金”是不同的法律概念,这也是开发商欲规避法律责任的惯用做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防范措施:明确交付的是订金还是定金,以防开发商规避法律责任。

3、交房时注意要求开发商提供“三书一证一表”

“三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一证”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一表”是指《竣工验收备案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防范措施:看清“三书一证一表”,只有这些证件都齐全了,楼房质量才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权威认可的,这是开发商交房的必要条件,业主一旦签了有关收楼文件,就视为对房屋质量的认可。

4、收房后配套设施与实际宣传不符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防范措施:应到实地考察、保留广告单楼花宣传资料,最好把广告宣传的内容以附件形式全部载入正式的合同中。日后开发商若不兑现,这些资料可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有力凭证。

5、收房后房屋面积与购买时开发商承诺的面积不符怎么办?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凡实际测量的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的,购房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的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利息。

6、注意按揭问题

 按揭问题主要分两种:一是某些开发商推出零按揭、一成按揭等卖房措施;二是开发商为了尽快售罄,盲目为那些并不具备还贷能力的购房户贷款提供“担保”。《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规定按揭比例最高不得超过80%,零按揭、一成按揭不过是开发商将合同上的房价提高,虚报给银行。

防范措施:贪小便宜要不得。对购房者来说,虽然暂时少付了房款,但合同金额的增高意味着要承担更高的房屋契税、维修基金、保险费等与房屋总价直接有关的费用,得不偿失。

7、注意所购房屋是否已经抵押

 实践中许多购房者在买房后发现所买的房屋或土地使用权已经在银行进行了抵押,导致房产证迟迟办不下来,甚至房屋被银行优先受偿,而此时如果开发商卷款逃跑,购房者将血本无归。

防范措施:选择有实力的口碑较好的开发商,要求开发商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并向土地登记部门、房管部门查询土地或房屋是否已经设定抵押,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要及时备案。

8、注意地下车库和地上停车场归属问题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地下车库和地上车位如属于业主公摊面积,由业主共同支付管理费、使用费,应当属于业主共有,由业主使用、占有和收益。

9、注意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归属问题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明确了业主对这笔费用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如小区电梯内的广告,公摊面积上的广告等产生的收入都属于业主共有。

10、注意购房合同效力问题

如果开发商的销售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该购房合同无效,购房人有权退房。比如说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情形下就与购房者订立购房合同,类似这种在开发商在没有取得相应手续下订立的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
     
      对于购房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开发商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使购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购房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交房时的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的,或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而合同中又未约定处理方式的,购房人有权退房。‍‍‍‍‍‍‍‍‍

11、注意房屋质量问题

      如果房屋发生地基基础沉降超过允许变形值,钢筋混凝土构件产生变形、裂缝,砖石结构没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等质量问题,并经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

12、注意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起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赔偿损失。
最后,一定要要求开发商及时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确保所有权顺利转移至购房者名下,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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