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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工教育培训制度

职工教育培训制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本系统职工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操作技术规程》的有关内容,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1、新进矿工人必须接受矿、区队、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矿级脱产理论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经考试合格后分配到区队(班组)学习培训1个月,在老工人直接带领下工作实习4个月,经区队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作业。新老工人必须签定安全包保协议。

2、对技术更新涉及的有关人员以及调换矿井和工种人员,都必须重新接受安全培训。

3、每隔两年,从事井下工作的职工必须接受一次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

4、严重“三违”人员和末尾淘汰人员必须接受不少于3个月的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

5、依据国家经贸委明确界定的特种作业范围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6、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委托的部门或机构组织实施。零星调换到特殊岗位上的职工必须接受培训办组织的脱产培训,并报集团公司安培中心备案。

7、参加各级培训的职工必须遵守入学报到及课堂纪律。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培训办提前3天通知到有关区队,学员提前一天到培训办报到登记,统一到培训地点报到。矿组织的集中培训,培训办提前3天通知区队,区队将参加学习的职工名单提前一天报培训办,学员按开学日期报到并参加学习。

8、培训办建立各级各类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档案和证书管理档案,并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9、各区队除坚持进班会开展业余培训外,必须规定开展每周一次的职工集中业余培训教育,并逐步执行每周一次的以班组为单位的业余培训,推行事故安全案例警示培训教育和“三大”规程实际操作的培训教育,不断提高职工安全综合素质。

10、矿定期组织开展全员知识考试,不断巩固和提高职工安全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11、凡违反本制度,按照有关奖惩规定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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