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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再就业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简介]

甲系某厂职工,2007年10月,甲办理了退休手续后,按月享受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1年4月,甲到某一公司务工,当年9月在工作中受伤,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社保局认为,退休人员在务工中发生的伤害事故,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甲不服提起诉讼,经过法院最终审理,认定甲与某公司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律师分析]

根据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甲属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其与用人单元之间形成的关系只属于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因此,甲在务工过程中受的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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