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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签署'一次性解决'离职协议后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是否构成违约


引言

        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当人们想要买房、落户、办理退休等需求时,社保将会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职工离职时发现社保累计缴纳时间没有达到享受相应待遇的要求,会要求补缴之前没有交或者未叫足额的社保,以确保可以享有相应的社保权益。由此产生争议,本文小编将做以下分享:


北京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金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介绍


1原告诉称


    2012年2月27日,金某入职我公司担任会计,因金某无法完成公司交托的工作任务,双方于2013年6月25日达成《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该协议约定,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我公司向金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1145.71元,双方之间再无任何争议,否则金某应按照其收到上述款项的双倍向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协议签订后,我公司如约向金某支付了款项,但金某在收到款项后,向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主张权利,要求对2012年4月至2013年6月其在我公司工作期间的社保基数差实施稽核检查。现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2被告辩称


在职期间,甲公司没有依据我的实际收入为我缴纳社保,因此,我有权要求该公司为我补缴社保基数。


3法院查明


2012227日,金某入职甲公司,任财务主管一职。当日,双方签订期间为2012227日至2014226日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试用期二个月,自2012227日起至2012426日止,试用期月工资标准6000元;转正后月工资标准7500元,工资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就金某与甲公司劳动关系解除情况,经查,2012年6月21日,甲公司曾做出关于与会计金某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以下简称解除通知),以金某试用期考察未通过、2012年年终评估不合格、工作能力不够、工作效率和责任心不够、工作态度不职业化等为由通知金某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庭审中,金某向本院提交此份解除通知,甲公司对金某所提交解除通知并无异议。

2013年6月25日,金某与甲公司又行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双方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甲方(甲公司)与乙方(金某)经友好协商,就解除劳动关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二、在2013年6月25日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指定的人员及时、有效的交接工作,交还与业务相关的所有资料、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件、图纸、生产经营计划、客户名单、销售资料、财务报表、技术资料、源代码等)及其复印件,并返还其使用或占用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办公用具、电脑)等。乙方应填写相应的交接清单。三、在乙方完全履行本协议第二条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向乙方支付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6月25日的工资(按实际出勤计算)、经济补偿金及其他加班费、过节费、津贴等13245.71元、代通知金7900元,合计人民币21145.71元。四、双方确认甲方按照本协议第三条向乙方支付的款项是双方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最终的、一次性的解决方案,乙方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或形式向甲方提出费用请求或其他条件……七、乙方承诺上述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并甲乙双方之间再无其他任何劳动争议,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到任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等机构向甲方提出任何劳动争议方面的主张,否则乙方应按照其收到甲方已支付上述款项的双倍向甲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协议书并显示有金某签名。当日,甲公司向金某支付协议书所涉21145.71元。庭审中,甲公司向本院提交份该协议书及交通银行记账回执。经询,金某认可协议书系其本人签署,确认已收到协议书所涉款项21145.71元。但金某主张协议书系被迫签署,其是为了取得离职证明才签署该协议书。但就受迫签署协议书一节,金某未提交证据。

现甲公司主张金某有违协议书第七条之约定,在签署协议书后向社保稽核主张权益,因此,金某应向该公司给付违约金42291.42元。为此,甲公司向本院提交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社稽通字(2013)第(19-90)稽核通知书1份及北京市社保保险基金专用票据2张。甲公司称,金某在签署协议书、收取约定款项后,向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主张权利,该中心对金某2012年4月至2013年6月社会保险基数差实施稽核检查;致该公司补缴社保“养老15086.38元、失业646.57元、工伤431.04元、生育431.04元,医疗零星6465.59元”,总计23060.62元。金某对上述社保稽核及补缴情况并无异议,认可甲公司为其补缴社保23060.62元,但金某主张其个人亦缴纳社保费用中的个人负担部分约4893元。

再查,甲公司曾以要求金某给付42291.42元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经审查后以甲公司的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4法院判决


甲公司据协议书主张金某违约,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5法院观点  


一方面,双方协议书中虽显示有“最终的、一次性的解决方案”字样,但协议书全文中仅涉及有文件、资料、设备交接,工资等款项的支付等内容,而未涉及有社会保险问题的协商与处理。且协议书中所约定的21145.71元的款项系由代通知金、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其他加班费、过节费、津贴等项目构成,其中并未包含有社会保险相关费用。因此,双方在协议解除劳动关系时并未对社保费用进行实体处理。

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现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可见,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不仅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还关系到整个社会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因此,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问题不仅关系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私权利,还关系到整个社会社保制度的整体利益,并不属于双方可以自由放弃和处分的权利义务范畴。故从此一层面,甲公司与金某并无权自行作出约定对双方社保问题进行处理。

再者,本案中,甲公司在为金某缴纳社会保险时存有基数差,此行为本身即是对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违反。金某作为劳动者其向社保部门申请社保稽核的行为是对其相关法律权利的依法行使,并无不当。综上,金某在签署协议书并收取相应款项后再行向社保部门申请社保稽核的行为并未构成对双方协议书的违反。


案例评析


1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72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79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60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2划重点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可以对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履行、变更、解除事宜进行约定。

  • 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问题不仅关系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私权利,还关系到整个社会社保制度的整体利益,并不属于双方可以自由放弃和处分的权利义务范畴

附:(2013)海民初字第28154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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