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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受国家法律的严格限制,并且还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共同构成了工伤职工劳动关系处理问题的法律体系。
第一部分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的情形
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如果有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与工伤人员的劳动合同适用于如下情况:
工伤职工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被追究刑事责任等重大过失。
第二部分:
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需支付哪些方面的待遇?
一,《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要结清工伤保险待遇,为了保障其将来可能出现的治疗费用及考虑职工因伤残造成的就业困难,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全部支付。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按照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以上待遇。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与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的,也应该支付以上待遇。
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
职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还享有的其他权益,工伤职工同样享有。
在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符合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情形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
具体情况按照《劳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处理。
第三部分
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的情形
1
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用人单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主动解除与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裁减工伤人员,这是一种特殊的解雇保护措施。
2
关于劳动合同终止
按《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应规定,五级、六级伤残的,应保留劳动关系,不受原劳动合同期满的限制;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即终止。
3
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
五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工伤职工主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不受影响,自主择业和流动的意愿得到尊重和体现。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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