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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不签收通知,劳动关系能否解除?

核心提示:劳动者不在劳动合同解除通知的回执上签字,用人单位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吗?



基本案情


姜女士最近一直对一个问题困惑不解:劳动者不在劳动合同解除通知的回执上签字,用人单位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不能办理社会保险费停缴手续吗?


姜女士是一家国有企业的人事主管。公司职工李某假装生病请病假,却在休假期间全家出国旅游,还将旅游期间的照片发到了微信上。单位发现后,依据有关制度对李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当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送达李某时,李某却拒绝签收。之后,公司到当地人社部门办理减保手续时,工作人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没有李某的签字,因此不予办理减保手续。



案例分析


用人单位在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其他通知时,经常遇到一些员工以种种理由拒绝接收或虽收取文书但拒绝在回执上签字的情形。有的单位认为一定要签收才有效;个别职工固执地认为只要不签字,解除合同通知就不产生法律效力。甚至有一些人社部门的工作人员,也机械地认为员工签字是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必经程序。


其实,解除劳动合同是单方面行为,送达对方即可,无需对方同意或认可。签收的目的仅在于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确实送达了本人,如果不签收而有其他办法证明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已经送达劳动者的,也能认定劳动合同解除结果的发生。


比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开庭通知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方式有5种


一、直接送达。即直接将解除合同通知交给职工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给职工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二、留置送达。当职工本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劳动合同解除通知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工会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解除合同通知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三、电子送达。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四、邮寄送达。


五、公告送达。即在报纸上、媒体上告知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


根据劳办发【1995】179号《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用人单位在选择送达方式时,应当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能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的,不选择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比如见不到职工本人且去职工家中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邮寄通知被退还,方可公告公达。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在没采取邮寄送达的情况下就直接在报纸上发公告,这显然是无效的。通过电子方式送达通知的,事先应征得职工同意。


另外,公告送达也是实践中容易产生误解的地方。首先,关于公告送达的时间,劳办发【1995】179号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但是《民事诉讼法》经修改后,已经将公告送达的时间延长为60日。其次,公告刊登的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与实际解除时间允许有出入,因为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往往是先通过其他方式送达,均不成功才采取公告送达。


此外,视为送达的时间主要和劳动争议的时效有关系。比如,用人单位2015年7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有可能在2015年8月1日才刊登解除公告,2015年10月1日才视为劳动者知道自己被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因此,如果劳动者认为权利被侵害,只要在2016年9月30日之前提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就属于时效期内。


本案中,李某虽然拒绝在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上签字,但是只要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向其送达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比如现场做了录音或录像),仍然不影响解除合同的效力。人社部门不能以没有员工签字而不予办理减保手续或者员工退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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