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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你知道区别吗?

虽说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只有一字之差,可是在法律规定上可是大有不同呢~我们来具体看看有什么区别吧~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仅一字之差,但待遇相去甚远。


本文为您逐条辨析,希望对企业在用工实践中能正确区分并合理运用两者有所帮助。


一、主体及特征

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用人单位必须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者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关系具有行政隶属性、非对等性。


劳务关系主体具有广泛性,可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合伙、国家、外国组织以及其他特殊组织(包括非法人组织、清算组织)等之间建立的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提供劳务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提供劳务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务者支付劳务报酬。本文侧重于分析一方为企业,另一方为自然人之间的劳务关系。


二、合同的法定形式

劳动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务合同是非要式合同,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


三、适用法律

劳动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


四、待遇

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的劳动主体,一般只获得劳务报酬。另外,在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而劳务合同终止时则不需支付。


五、法律责任及纠纷处理方式

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纠纷的处理方式上,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不服仲裁裁决的,可在法定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劳务合同出现纠纷后可提请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仲裁不是法定的必经程序。


六、司法实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根据以上条文可知,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属劳动关系抑或劳务关系,在各地实践中仍存不同做法,用人单位更应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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