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确认之诉是当事人要求法院明确某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体状态,各方当事人对确认之诉内容予以认可,并未产生法律纷争的,当事人不具备诉的利益,丧失请求法院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裁判的前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马军要求确认案涉《合资经营协议书》《补充协议书》有效的请求。实质上,这是一个积极确认之诉,然而马军并不具备诉的利益,也即马军所提起的诉中并不具有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作出裁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当事人要求法院明确某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体状态,是确认之诉的基本特点,然而在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案涉《合资经营协议书》《补充协议书》的效力均予认可,就其效力问题并未产生法律纷争。因此,马军该项请求并不具备诉的利益,也丧失了法院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裁判的前提要件。
案例索引: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6456号;裁判日期: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
点击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