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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赚6000元,凭什么赔14万?”浙江衢州,男子桂某花费4.2
“才赚6000元,凭什么赔14万?”浙江衢州,男子桂某花费4.2万元,买了一辆二手的现代朗动汽车,转手又以4.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客户舒某,结果舒某发现车辆是事故车,便以桂某故意欺诈为由,将其告上法院,索赔14万元。

(来源:浙江衢州中院)

桂某是一名二手车服务部的经营者,某日,客户舒某前来看车,挑选并看中了一辆北京现代朗动轿车。于是,舒某将车开至其朋友的修理厂检查,确认无误后,舒某与桂某签订了《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价款5万元。

不料,使用中,舒某发现车辆存在焊接痕迹,遂找到桂某,双方协商,由桂某退还2000元车款,双方在买卖合同上,将车款5万元修改为4.8万。

随后,舒某还是不放心,遂找到二手车鉴定中心检测,检测结论为:事故车,排除火烧车,排除泡水车。

据此,舒某认为桂某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退一赔三。

桂某辩称:

1.涉案车辆系一辆转过三次的多手车,转让价格4.2元,卖了4.8万元,差价仅为6000元,扣除过户费、人工费等费用,利润只有3000余元,符合二手车正常交易利润水平,所以,案涉车辆并未存在超低价收车,而高价出卖,谋取暴利。

2.桂某已经提前向舒某告知了车辆存在事故的情况,且让桂某将车辆开到其认可的车辆修理厂查验,检验、查验满意再行签订合同。

3.桂某在合同中明确承诺,如此车有重大伤亡事故、切割、泡水、火烧等情况,则全款退车。

4.在交易完成数月后,舒某提出车辆有切割等情况,桂某称可以退款退车或者换车,双方对于涉案车辆的处理,达成了协议,降价2000元,现舒某毫无诚信,纯属恶意诉讼。

舒某辩称:

首先,因桂某拒不承认该车为事故车,舒某才将车送至专业机构进行检测,报告显示好车有多处切割,且大梁有焊接等多处问题,是典型的事故车。

其次,桂某未如实告知车辆曾发生重大事故这一足以影响普通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车辆的重要情况,使得舒某以为是“精品车”而购买,属于欺诈行为。

#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以上就是案件的全部事实,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明确表明自己很冤,那么,法律中如何评定此事呢?

一、关于欺诈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以及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桂某在售车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至于诈骗,有网友认为,涉事二手车销售公司构成诈骗罪,还有网友认为这是民事诈骗。

其实,在司法实践中,民事欺诈与诈骗罪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民事欺诈具有一定的“交易内容”。

通俗来说,民事诈骗是行为人旨在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交易,从而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刑事诈骗罪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本案是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所以,本案的实质是民事诈骗问题。

在这个案件里,客观上,桂某在售卖二手车时,隐瞒了车辆维修记录,使得舒某误以为是精品车,从而以错误的意识,购买了案涉车辆。

然而,桂某称,其并不知道这是事故车,那么,是否就能是“不知者无罪”呢?

并非如此!首先,舒某在购车时,保险尚未到期,车辆的事故记录可以从保险公司查询;其次,退一步讲,即使桂某无从查询相关记录,也可以通过全车检测的方式,履行核查义务。

《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家用二手汽车销售经营者应当对二手汽车的来源是否合法、行驶里程、维修记录等重要信息在出售前进行全面核查、检测,并将核查、检测的准确结果告知消费者。

所以,在主观上,桂某应当认定为具有故意欺诈的行为。

《民法典》第147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据此,桂某与舒某签订的《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桂某应当返还车辆价款,舒某应当返还车辆。

第二,关于索赔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在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赔偿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本案购车价为4.8万元,按照三倍赔偿计算的话,桂某共需向舒某赔偿14.4万元。但由于舒某是在使用半年后才知道车子属于事故车,所以一审法院酌定桂某向舒某赔付14万元。

一审过后,桂某不服判决,坚持上诉。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那么,@以案普法 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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