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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贷款银行在该房屋上预告抵押登记是否还有效?

裁判要旨

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双方通谋虚伪表示而被确认无效,但该无效不能对抗基于信赖房屋买受人预告登记公示公信效力而为后续交易的善意第三人,不影响之后银行与买受人之间借款、抵押合同及抵押预告登记的效力。抵押预告登记虽非现实的抵押权,但对其后发生的违背预告登记内容的不动产物权处分行为具有排他效力和优先性,对于银行基于抵押预告登记而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权益应予保护。

案例索引

《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贺兰回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20)最高法民申131号】‍

争议焦点

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后贷款银行在该房屋所设立的预告抵押登记能否继续有效?

裁判意见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应审查的主要问题为千禧公司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权益能否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二审判决未支持千禧公司排除执行的诉讼主张并无不当。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查明事实,千禧公司与吴兴忠为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串通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具虚假房款收据,并将案涉房屋预告登记在吴兴忠、余秀珍名下,再由吴兴忠以案涉房屋为吴光亮等向回商银行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所获借款交由千禧公司使用。在所获借款无法清偿时,千禧公司又起诉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消除案涉房屋权利负担、阻止办理抵押本登记、排除回商银行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权益。上述事实有相关买卖、融资、抵押、借款合同,以及千禧公司另案起诉状、生效民事判决等在案证据予以证实。

第二,回商银行基于对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房款收据、房屋预告登记的信任,与吴兴忠等人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并办理案涉房屋的抵押预告登记。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回商银行在接受抵押担保、发放贷款过程中有违法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回商银行属善意第三人。

第三,千禧公司与吴兴忠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双方通谋虚伪表示而被确认无效,但该无效不能对抗基于信赖预告登记公示公信效力而为后续交易的善意第三人,不影响之后回商银行与吴兴忠等人之间借款、抵押合同及抵押预告登记的效力。抵押预告登记虽非现实的抵押权,但对其后发生的违背预告登记内容的不动产物权处分行为具有排他效力和优先性,对于回商银行基于抵押预告登记而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权益应予保护。

综合考虑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原因、回商银行系善意第三人、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失效并不影响在其生效期间公示公信效力等因素,二审判决支持回商银行诉讼请求,符合本案实际情况,裁判结果并无不当。千禧公司相关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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