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女方被认定为拆迁安置人员,即使离婚,若没有放弃仍享有拆迁权益
userphoto

2023.01.19 北京

关注

【原告诉称】:

原告与张某1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7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即张某2。2019年3月11日双方离婚。2010年12月24日,原告将户口迁至北京市某区某河乡某营某房屋。张某与何某系夫妻关系,张某1系二人之子。

2017年8月,北京市某区孙河沙子营某房屋拆迁,原、被告五人均被认定为被安置人口,每人享有50平米购房指标。张某作为家庭代表签订了《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书》。原告与张某1离婚后,被告拒绝对共有拆迁利益进行分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

故起诉,望判如所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某家园四期回迁安置房x房屋的排他性居住使用相关权益归原告享有,剩余1.82平米购房面积要求被告按市价补偿或在其他房间占有份额;

2.判令四被告给付原告棚户区工程配合奖60000元,周转费71200元,整体搬迁配合奖20000元,被腾退房屋补偿费(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及装修、设备及附属物评估价款)323139.6元,湿地公园建设配合费320575元,湿地公园建设房屋补贴奖励费179522元,未有二层补偿奖励费384690元,未超占奖励费179522元。(扣除购房款272474元后)共计1266174.6元。

【被告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无权主张安置房屋由其享有居住使用相关权益。原告在与张某1离婚时明确放弃了拆迁利益,达成离婚协议后办理了离婚手续。

我方提交的离婚协议书及录音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婚内出轨,在原告出轨的情况下张某1给予其10万元补偿。如果原告没有放弃拆迁利益,张某1不会同意给原告10万元,并同意原告随时看望孩子,该10万元还是用拆迁补偿款支付的。院内房屋都是张某与何某夫妇所建,原告与张某1并未出资建房,目前回迁房已经交付,但安置细则明确说明房屋参照经适房管理,归被腾退人所有。

原告作为被安置人,享有50平米的安置利益,但上述房屋政策仅系针对院内房屋的一种安置方式,主要目的在于对某原有房屋被拆除的补偿以及满足院内居住人的权利,并非给予每人50平米的房屋。

由何某与张某签署安置房预定协议书是全家人一致协议后的结果,四套房屋均登记在何某与张某名下,原告对腾退安置房屋不享有权利。

原告应获得的补偿款已经足额支付,原告并非被拆迁房屋权利人,仅享有按照人口标准发放的奖励费,在补偿款中仅有工程配合奖和周转补助费是按照人口计算的,合计14.4万元,周转补助费已经用于缴纳房租,其他补偿何某在收到补偿款当日给张某1转账20万元,用于其与原告的日常开支,当天还给原告1万元现金,2017年11月6日给予原告2万元现金用于缴纳保险,2018年8月何某又给了原告4万元现金用于其缴纳网络大学的学费,合计27万元。

因为延期交房,多出3.6万元周转补偿已经转账给了原告。另外,原告主张超出50平米以外的面积属于原告没有任何依据,与拆迁政策不符。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查明事实】:

张某与何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一子张某1。原告与张某12010年7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6月1日生育一子张某2,双方于2019年3月11日协议离婚。

位于北京市某区某河乡某营村某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张X(张某之父,已故)名下。2017年9月15日,为落实《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北京市、某区加快推进前苇沟组团棚户区改造项目及温榆河湿地公园建设的工作目标,全面加快孙河乡城市化进程,改善本地区人民的生活水平和居住条件,腾退人(甲方)北京市孙河农工商联合公司与被腾退人(乙方)张X(已故)签订《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书》,落款处乙方签字人为何某。

《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书》约定:“一、腾退依据,为保护甲、乙双方权益,保障孙河乡城市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孙河乡前苇沟组团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孙河乡前苇沟组团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细则》等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凡在腾退范围内的被腾退人在腾退期限内完成搬家腾房,享有本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安置方式,乙方选择的安置方式是定向安置方式。三、被腾退房屋情况,(一)房屋及人口情况,乙方被腾退房屋坐落某河乡某营村某。控制标准面积731平方米,认定房屋有效补偿面积641.15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641.15平方米。

(二)户籍情况,乙方现有认定人口5人,分别是张某、何某、张某1、周某、张某2。四、被腾退房屋评估价款,经北京华城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腾退房屋评估价款合计7880638元,其中包括湿地公园建设配合费1602875元,湿地公园建设房屋补贴奖励费897610元,未有二层补偿奖励费1923450元,未超占奖励费897610元。

五、其他腾退奖励、补助费,甲方支付乙方其他腾退奖励、补助费合计695316.20元,其中包括:1.棚户区工程配合奖300000元;2.提前拆除彩钢面积686.33平方米,补助费164719.20元…6.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211574元;7.一次搬家补助费12823元;8.二次搬家补助费5000元;9.移机费1200元;……”

根据《北京市住宅房屋腾退评估结果通知单》显示,被腾退房屋补偿费为2559093元,其中房屋重置成新价包括房屋结构价838928元,装修、设备及附属物评估价款104467元。

2017年10月6日,何某与北京昆泰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某家园农民定向安置房四期预定协议书》,确认购买某区孙河乡某家园农民定向安置房四期房屋两套,分别为:1.康营四期m,面积90.21平方米,价款为428046元。2.康营四期n,面积57.85平方米,价款为274498元。

同日,张某也与北京昆泰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某家园农民定向安置房四期预定协议书》,确认购买某区孙河乡某家园农民定向安置房四期房屋两套,分别为1.康营四期y,面积92.44平方米,价款为435392元。2.康营四期x,面积57.85平方米,价款为272474元。此后张某与腾退人进行了结算,领取了扣除购房款以外的腾退补偿款。四被告确认,腾退补偿款均打入了张某账户。

目前上述四套房屋均已于2022年4月交付,审理中四被告确认将由其四人共同居住m及y号房屋,另外两套小面积的已对外出租。四被告称在确定安置房权利人的时候,家里进行过协商,并根据协商意见确定购房人即为实际权利人,原告对上述陈述不予认可。

2017年11月12日,何某与腾退人签订了《住宅房屋腾退补偿补充协议书》,确认被腾退人涉及的其他腾退奖励费、补助费:1.周转补助费420000元;2.整体搬迁配合奖100000元。

《孙河乡前苇沟组团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细则》规定,定向安置方式按照认定房屋有效补偿面积给予被腾退人基准地价补偿、基准房价补偿和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

关于“定向安置房购买”的规定,(一)定向安置房安置标准,属认定人口的人员,每人购买定向安置房标准面积为50平方米。关于“享受各类奖励、补助费”的规定,(一)凡在腾退期限内签订腾退补偿协议并按协议规定时间腾退交房的,享受下列奖励。

(1)棚户区工程配合奖:认定人口每人享受60000元棚户区工程配合奖;被腾退人为非认定人口的,按每个院落享受30000元棚户区工程配合奖;(2)湿地公园建设配合费及湿地公园建设房屋补贴奖励费:按认定房屋有效补偿面积给予湿地公园建设配合费2500元/平方米、湿地公园建设房屋补贴奖励费1400元/平方米,但当控制标准面积大于认定房屋有效补偿面积且认定房屋有效补偿面积之外仍有正式房屋建筑面积时,则大于认定房屋有效补偿面积、小于控制标准面积的剩余正式房屋建筑面积,也享受上述两项奖励费,但该部分房屋建筑面积不能大于其认定房屋有效补偿面积……(4)未有二层补偿奖励费:未有二层及以上房屋补偿的被腾退人,按其腾退院落认定房屋有效补偿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0元未有二层补偿奖励费。(5)未超占奖励费:……其被腾退院落控制标准面积大于认定房屋有效补偿面积且大于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按其认定房屋有效补偿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200元为超占奖励费。(6)提前拆除彩钢面积补助费:按照村、乡认定的有效书面凭证中确认的提前拆除彩钢面积数量,按240元/平方米计算补助费。(7)棚户区整体搬迁配合奖:按照各腾退村划片分组,每个小组约15-20个被腾退院落,该小组所有被腾退人在腾退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每个被腾退院落享受100000元棚户区整体搬迁配合奖。

……(六)搬家补助费:一次搬家费为每平方米20元,按照被腾退人认定房屋有效补偿面积计算。二次搬家费为每平方米20元,按(规定的人均购买安置房标准面积×认定人口)得出的面积计算。

其中关于“周转补助费”的规定,选择定向安置方式的被腾退人,腾退人在与其签订协议时,应明确周转时间、周转方式和违约责任。周转补助费为每认定人口每月2000元。

腾退人一次性向选择期房的被腾退人支付三年半周转补助费,腾退人一次性向选择现房的被腾退人支付半年或一年半的周转补助费。

2019年3月11日,原告与张某1在某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双方婚后有一子,由男方负责抚养,女方无需支付抚养费;三、双方婚后存款有10万元,全部归女方所有,双方婚后无房产;四、双方婚后无债权债务”。

四被告提出,原告在与张某1离婚时协议确认不再主张任何拆迁利益,在此基础上,双方才达成的上述离婚协议。

就该意见,四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张某1与原告之间的对话录音,称该录音录制于双方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路上,认为录音中原告作出了放弃包括房屋在内的拆迁利益。

原告对录音真实性表示认可,但否认该证明目的,称双方最终意见应以书面协议书为准,同时认可收到了协议中的10万元。离婚后,原告搬回娘家居住。

四被告称在领取拆迁款后,何某于收款当日向张某1转账20万元,用于张某1与原告的日常开支,当日还给原告1万元现金,于2017年11月6日给付原告2万元现金,于2018年8月给付原告4万元现金。

此外,因所购买房屋延期交房,拆迁人给予每人36000元周转补助已向原告转账支付。原告确认收到36000元周转补助款,否认收到7万元现金。对转账给张某1的20万元,原告认为自己并不知情,与本案无关。

【法院认为】: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根据《孙河乡前苇沟组团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孙河乡前苇沟组团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细则》以及《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书》足以认定,原告系原北京市某区某河乡某营村某被拆迁腾退时的认定人口,依照政策规定享有相应的腾退补偿利益。

关于安置利益,政策明确规定,属认定人口的人员,每人购买定向安置房标准面积为50平方米,原告作为认定的人口之一,也享有上述权利,同时享有依政策可得的其他经济利益。

虽然四被告辩称原告已经于离婚时放弃了拆迁利益,并提交了录音证据,但最终的形成的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中并无该意思表示,四被告以《离婚协议》作为“结论”推导录音中的“前提”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腾退奖励、补助费用及安置房问题。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可知,何某于领取拆迁补偿款后当日向张某1转账20万元,可视为对部分拆迁补偿款的分配,虽然原告以不知情进行抗辩,但此时原告与张某1还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张某1收取的20万元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离婚时原告分得了10万元共同存款,故本院认定该10万元系原告取得拆迁补偿款。

第二笔周转补助费36000元双方无争议,原告确认收取,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另外7万元现金,因并无原告实际收取的相关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可根据政策规定享有其他相关补助,本院综合上述款项后依法予以核算。

原、被告共安置了四套回迁安置房,综合原、被告之间的身份关系及房屋面积、实际使用情况,原告要求获得一套小面积回迁房屋的请求,可得到支持。

因所主张的康营四期回迁安置房X房屋实际面积为57.85平米,对于超出安置面积的部分,本院酌定数额后由原告折价补偿予四被告。对于购房款,优先在原告可依政策获得的补偿内向四被告支付,不足部分由原告向四被告补偿。

【判决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北京市某区孙河乡某家园农民定向安置房四期x房屋的排他性居住使用相关权益归原告周某享有;

二、原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被告张某1、被告何某、被告张某、被告张某2支付补偿款340000元;

三、驳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9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10809元(已交纳),由被告张某1、被告何某、被告张某、被告张某2负担5386元(原告周某已预交,被告张某1、被告何某、被告张某、被告张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周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婚前房屋,婚后拆迁,有安置房两套,离婚后前夫是否可以要求分割
上海“空挂户口”能否获得房屋拆迁补偿款?
租赁期限内房屋拆迁,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进行补偿
拆迁补偿与安置方式和标准
房屋被拆迁后,补偿款分割纠纷案件
无讼阅读|从一则案例看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