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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未休年休假应获300%工资报酬 北京发布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解答


劳动者工作岗位不得随意变更,用人单位调岗应当合理;对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4月24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进一步统一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标准和执法尺度,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案件。

新发布的这份《解答》共26条,分别对劳动关系确认、劳动者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解除、未订立书面合同及合同期限法律问题、带薪年休假、工资标准及各种争议计算基数、社会保险等8组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明确规定,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可获得日工资收入的300%年休假工资报酬。对此,北京高院民一庭法官金曦解释说,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与正常劳动工资报酬、加班工资报酬的性质不同,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100%部分)及法定补偿(200%部分)。如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此外,《解答》还明确,劳动者工作岗位不得随意变更。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需分情形处理。调岗应当合理,即必须要审查调岗的必要性、正当性、可行性。《解答》同时还解决了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北京”等宽泛地点约定情况下工作地点确定问题,要求劳动者对其工作地点变更是可以预见的,而不能是突发的和重大的变故。在具体审查时,除考虑对劳动者的生活影响外,还应考虑用人单位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交通补助、班车等。

据北京市高院民一庭庭长单国钧介绍,2016年度,北京市三级法院共新收一、二审劳动争议案件30007件,同比上升2.8%;2017年第一季度,全市三级法院共新收一、二审劳动争议案件9006件,同比上升7.2%。从劳动争议结案案件案由上看,劳动合同纠纷占98%。受“互联网+”时代到来对现行劳动关系的冲击和影响,劳动争议的纠纷类型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类型,各种新型的用工关系不断涌现,而劳动的提供者和成果的接受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也日渐模糊化,如近几年来兴起的“送奶工”、“送报工”、“网约车司机”等。下一步,北京高院将结合这些发展变化,通过案例研究,与相关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沟通调研等方式,进一步总结“互联网+”经营模式下用工关系的特性,发布指导案例等,统一裁判尺度。




责任编辑:蔡利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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