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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民法典 | 合同解除的6大修改重点

《民法典》研究系列之一

作者 | 范丹丹律师

合同解除的6大修改重点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关系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法律规定中非常重要的制度,在此次《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解除最重要的变化有以下六点。


重点一、新增合同解除权除斥期间为一年的规定

(一)法条内容

《民法典》第564条第2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合同法》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二)法条解读

1.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期限行使解除权。

法律规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如:保险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在该约定期限内,无需对方当事人进行催告,只要该约定期限经过,解除权即消灭。

2.解除权在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应行使。

当事人可以催告享有解除权的一方行使解除权,被催告方在合理期限内应当行使解除权。此处的合理期限,应当根据案件不同情况确定,遵循诚信原则。

3.对方未经催告情况下,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此处是与现有法律规定变化的主要内容。当对方当事人未催告的,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解除权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选择请求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采取修理、重作、更换等补救措施,而对方当事人置之不理的,该期间应当从补救的合理期限届满时起算。

4.本条为除斥期间,该期间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并且该期间届满后,解除权消灭。

5.另,除了解除权行使期限届满外,在当事人知道解除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解除权的,也会导致解除权消灭。


重点二、通则部分新增不定期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一)法条内容

《民法典》第563条第2款规定:“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后可以解除”。

(二)法条解读

1.必须是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合同,例如租赁合同、保管合同。

2.必须是不定期的合同,如果没有约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既未约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也无法确定期限的,就是不定期的合同。

(1)民法典第730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民法典976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3)民法典第734条第1款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4)民法典第948条第1款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5)民法典976条第2款规定,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合同约定存续或者履行期限是无限期的、永久的或者终生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也可将此类合同视为不定期合同。 

3.双方当事人都有解除权。

4.需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行使解除权。

合理期限的确定可以考虑当事人之间合作时间和合同关系已经持续时间的长短、另一方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付出的努力和投资、寻找新的合同对方所可能需要的时间、双方履行之间的时间间隔等。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没有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的,并不影响合同解除的效力,但要赔偿因未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从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或者解除通知延至合理期限之后才发生效力。

5.除本款的一般性规定之外,民法典在一些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此种法定解除权:

第730条规定,在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94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976条第3款规定,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102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重点三、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


(一)法条内容

《民法典》第580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二)法条解读

本款适用的前提有两个:

(1)继续履行存在法条规定的履行障碍,即580条第一款规定的三种情况。

(2)580条第一款规定的三种情况下同时还存在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

2.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终止合同。但如果当事人未提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宜依职权主动终止合同。

3.当事人主张解除的诉请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可的,不影响违约方承担除继一续履行之外的其他违约责任。


重点四、增加了公力救济时合同解除时间节点的规则


(一)法条内容

《民法典》第565条第2款: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二)法条解读

本条的规定相对较为简单,但与现有的司法实践区别较大,现有司法实践在当事人诉请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一般认定为法院判决生效之日合同才解除,本次民法典对此种情况下合同的解除时间明确为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重点五、增加了合同解除后担保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的规定


(一)法条内容

《民法典》 第566第3款: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法条解读

主合同解除后,债务人对于已经履行的债务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此时债权人对债务人仍然享有请求权。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主债务的履行而设立,在合同因主债务未履行而被解除的,合同解除后所产生的债务人的责任也同样是因主债务未履行而导致的,因此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此不违反担保人的意思。

需注意的是,担保合同中约定保证责任随主合同的解除而免除或者变更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重点六、委托合同任意解除后的赔偿责任范围在有偿委托与无偿委托合同中进行了区别规定


(一)法条内容

《民法典》第933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合同法》第410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二)法条解读

1.承继了原合同法中对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和受托人对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法律赋予了双方当事人想解除就可随时解除的权利,无需任何理由。

2.有偿委托合同解除后的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有偿委托多数情况下是商事委托,受托人一般都是专门从事委托事务的人,收取一定的费用。所以,有偿委托的当事人随意地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更加严苛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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