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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所组成的合伙企业。
(1)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和信用出资。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且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普通合伙人仍然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还可以将其在本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上述行为之于普通合伙人却是绝对禁止的。
(4)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取得在该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资格,并不发生当然退伙。但普通合伙人若出现上述情况则当然退伙。
(5)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其中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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