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医保改革啦!
日前,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苏州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调整苏州市区2016年度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具体来说,苏州今年的医保政策将会这样调整:
执行时间: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执行地区:姑苏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和相城区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市、区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具体调整政策&措施
苏州医保
●在区(县)级、专科医院就医的,按40%标准予以补助;
●在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就医的,按35%标准予以补助。
重性精神病门诊特定项目增加“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和“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两个病种。
老年性白内障在门诊行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的门诊特定项目费用限价由3500元提高至3800元(其中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费用限价2800元,人工晶体费用限价1000元)。
家庭病床设床条件的年龄限制由年满70周岁放宽至60周岁,每一结算周期结付限额由3000元提高至4000元,其他条件和结付规定不变。
很多苏州小伙伴常常被缴纳医保后何时开始享受待遇,市民卡为什么会冻结等问题烦的焦头烂额,但是又不得不去解决。别担心,今天小编就精选几个典型问题予以解答!
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后,从正常缴纳医疗保险费次月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在职职工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经批准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从次月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⑴ 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除外);
⑵ 从苏州大市范围以外转入人员(属组织调动、部队转业安置及高层次人才引进的除外)在本市(苏州大市范围)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
⑶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
凡不符合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的,应按规定一次性补足后,方可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⑴未按规定参保缴费,致医疗保险待遇中断:冻结社会保障·市民卡期间医保待遇不能享受。
⑵稽查冻结,致医疗保险实时划卡待遇暂停:对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欺诈行为,经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后暂停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⑶已办理居外医疗和转外就医手续,致社会保障·市民卡在参保地实时划卡功能冻结:在居住地定点医院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转外医院住院医疗费用和因突发急、危、重病就近在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可按医疗费用零星报销相关规定办理医疗费用审核报销。
⑷ 退休未补足,职工医保待遇中断:办理退休时医保缴费年限不足需补足而未补足的,职工医保待遇中断,补足后医保待遇开通,待遇中断期间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⑸ 跨统筹区转移,本地医保待遇中断:参保关系跨统筹地区转出的,本地医保关系中断。
⑹ 资格认证未通过,医保待遇中断:待资格认证通过后恢复医保待遇。
⑴ 应认真核验就诊人员的有关证卡,询问病情,指导用药,查阅前次就医配药记录,本次患者用药情况应在病历上明确记录;
⑵ 对委托门诊、购药的,应当登记委托人和代办人身份证件信息;
⑶ 实行门诊购药登记制度,对单次配药超过200元的,应当登记参保人身份证件信息;
⑷ 应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使用自费药品时应提前告知;
⑸ 参保人员在定点药店配购处方药时,必须持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并签名的规范处方,定点药店药师必须在处方上审核签字后配方、复核,处方需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⑹ 参保人员在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和药店就医购药每日实时划卡结算不得超过3次(以收费记录为准),超出规定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在外地因突发急、危、重病就近在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可回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经本市市级医院或本市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或市级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急危重病人,需要办理转外住院手续的,携本人社会保障·市民卡、病历等材料至具有转院资质的本市市级定点医院审核办理,由副主任以上医师填写《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院登记表》,明确转往诊治的医院(转往地为上海、南京、北京三级以上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并由医院医保管理部门审核签章。
办妥上述手续后,在转外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按苏州市区的医保目录和政策待遇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结付。
已在参保地办妥苏州大市异地就医结算转出手续(就医地为苏州市区),且正常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
在已实现异地划卡的就医地定点医院就诊的,直接使用社会保障·市民卡划卡结算。
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苏州市立医院(本部、东区、北区)、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苏州市中医医院、苏州九龙医院、吴中区人民医院、相城区人民医院、高新区人民医院、吴门桥街道润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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