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女儿回家和我说,学校对于分数相同的学生,以姓氏的首字拼音排名次,所以,自己在这方面吃亏了。问我她可不可以改名姓“丁”,又好写,拼音排序还靠前。
这让我啼笑皆非。姓名不是你想改,想改就能改。不过,倒挑起了我写此小文的情绪,聊一聊有关改名的那些事儿。
一、公民享有姓名权
所谓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二、关于改名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们还在适用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行的《户口登记条例》。根据该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另外,各省对于具体的办理程序,一般都有各自的规定。以江苏省为例。2010年江苏省公安厅颁布了《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该规定对于变更姓名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简述如下:
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经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对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按以下情形办理:(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2)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申请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3)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未成年人变更姓名需由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户籍证明,学校证明,出生证明)。
成年公民享有自主的姓名变更权,需本人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本。
三、更改姓名还需注意以下两点
其一,并不是所有的公民都享有变更姓名的权利。有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1)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目前该种制度已废除)、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2)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的;
(3)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父母未能达成协议的;
(4)变更姓名或更正出生日期未满三年的。
其二,姓氏不能随意变更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104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氏:
(1)因血亲关系在父姓和母姓之间变更的;
(2)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
(3)未成年子女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
(4)公安认为确需变更姓氏的其他情形。
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也就是说:对于姓氏,中国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母姓,只能在父姓或母姓之间进行变更,对于变更为父母姓氏之外的,只有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才可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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