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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挂牌上市的税务架构搭建与筹划
面对进一步壮大主板、中小企业板市场,发挥新三板融资潜力、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新形势,企业在谋求上市及挂牌“新三板”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前期的税务架构搭建与筹划,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并为未来企业运营和投资退出阶段的税负成本最小化做好安排。


一、企业上市及挂牌“新三板”境内外架构搭建


近年以来,以“新三板”为代表的资本市场持续火热。在全民创业的今天,新三板挂牌已成为众多创业公司的资本运作目标。然而,随着国家对资本交易税务稽查、检查力度的加大,高昂的现金流税负成为很多新三板企业资本运作阶段的首要障碍,临时抱佛脚,寻求税务筹划的方法,往往效果都不尽如人意或者冒着巨大的潜在法律风险。因此,如果企业能够较早的关注自身的税务架构,尽早做出安排,将会收到意想不到的节税效果。

根据企业的类型不同,上市及登陆“新三板”企业利用区域性税收优惠进行架构优化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企业经营导向的税务架构



企业经营导向的税务架构


对于以实体运营为导向的公司而言,可以在有税收优惠的低税负地区成立子公司,子公司的营业范围应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产业,在控制好加工制造公司与低税负地区公司交易纳税调整风险的同时,各地分销机构成立分公司形式,以实现其销售收入和低税负地区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整合公司目前在各地的采购、加工制造、物流、分销资源,优化供应链管理,实现税务架构最优化。


2.资本运营导向的税务架构



资本运营导向的税务架构


对于以资本运营为导向的公司而言,可以充分将境内外运营架构有机的衔接,不仅有利于实现税收成本的最小化,还可以实现金融、财富管理的功能。

该税务架构的操作重点是:由境内公司在离岸中心成立公司,将离岸中心作为国际资本运作的平台,实现隐蔽、安全的目的;在香港设置中间控股公司,实现股息汇回以及退出投资的节税效应,同时享受西部地区对港澳投资的优惠政策;利用深圳前海宽松的外汇、金融管制,设立中国投资运营平台;规划低税负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以享受税收优惠。

在上述的架构中,除了积极利用境内税负差异进行架构搭建外,也引入了境外架构,如引入香港中间控股公司等,其主要原因是可以利用香港税制简单、属地征税、无资本利得税等特点开展国际并购。


引入中间控股公司(香港)降低税负


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境外投资方转让非居民中间控股公司股权,间接导致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被转让的情形,由于转让所得非来自中国境内,在中国不产生纳税义务。由此,基于未来国际并购及投资退出考虑,在中国大陆之外搭建双层公司架构,第一层公司(母公司)注册地可以选择中国大陆和香港之外的境外地区(如BVI),第二层公司(子公司)注册于香港地区。


二、主要风险与应对


随着国家各项税收制度的完善和反避税的开展,利用境内不同区域的实际税负差进行税务筹划越来越需要更加规范的操作和风险控制能力。否则,不但不能降低税负,还有可能因缺少对适用政策的合法性审查,未签署地方投资协议或涉税条款不明晰,关联交易定价不合理,发票管理不规范,税务申请、备案、备查材料不合规等情形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甚至触犯刑事责任。以下将从七个方面为企业投资决策和税务筹划提供建议:


1.适用政策的合法性审查


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对区域性税收等优惠政策把握不准,误用已失效或因违背上位法而自始无效的地方税收等优惠政策,将无法获得预期的经济利益。尤其在国务院2014年年底颁布《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后,需要全面对各地区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进行充分的合法性审查,并与省级立法及相关税务行政部门沟通确认。


2.  境内外投资运营架构的调整与优化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企业应该根据公司运营情况调整、优化自身的运营架构,以最大程度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于新三板挂牌前的企业重组问题,企业应在成立初期便确立挂牌目标,合理搭建公司架构(选择可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注册地点、合理规划公司结构、确立恰当的股权激励实施方案等),规避过重的税务负担。


3.投资协议的重要涉税条款的拟定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规定,“要对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梳理,摸清底数,确保没有遗漏”。可见,投资者在与地方政府签署投资协议时,应该高度重视相关文本的合规性。应以书面投资协议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强化合同的民事因素,避免被定性为行政合同;此外,还需重点关注协议中的涉税条款,如税收优惠政策的解释权条款、申请财政奖励等优惠政策的审批标准条款等。


4.关联交易及转让定价管理


近年来,各地已经披露了部分境内交易因转让定价不合理而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税的案例,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被认定为关联公司;二是定价不合理。同时,没有控制好公司的利润率和税负率,或者没有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规范准备证明材料。因此,企业可通过提高经营架构的复杂性和隐蔽性,合理制定交易价格,优化供应链管理等方式控制关联交易纳税调整风险。


5.税务优惠申请及备案材料的规范性


如果企业未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规范、严谨、全面的税收优惠申请材料,未及时到税务机关备案,将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备查材料未合理归档,也易引发税务争议。如若企业申请享受新疆喀什特区企业所得税“五免”的优惠政策(财税[2011]1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除需要符合相关产业目录外,最好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6.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营改增”完成后,“虚开”、“代开”等行为将被认定为刑事犯罪行为,刑法第205条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8条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6条的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上述情形,个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受的最高处罚为无期徒刑。可见,利用违规发票进行抵扣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是不能触碰的红线。投资者在投资经营以及税务筹划过程中,应该强化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提高合规性。


7.涉税行政及刑事风险的法律防范与救济


根据最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征求意见稿)》,我国将建立包括自然人在内的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体系,同时强化银行及相关政府部门涉税信息提供的法定义务,征纳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局面将一去不复返。投资者在运用行业及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时,由于对税法的认知不够,很容易触碰“红线”,面临行政甚至刑事责任的惩罚。因此,除了应该按照前述建议控制好税务风险外,在遭受行政或刑事处罚时,投资者也应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总结:搭建最优税务架构,要趁早


理想状态下,企业最优税务架构搭建应该“顶层设计”,然而现实中,受限于种种因素事实上无法做到这一点。比较现实和理性的做法是,发现目前架构对下一步的扩张或资本运作有很大的阻碍,企业应尽早优化自身架构,不要一拖再拖,其主要原因在于:

越早对运营负面影响越小。企业发展成一定规模后,利益相关者众多,对组织架构的任何“手术”都可能发酵为企业发展的不利影响因素。因此,企业应该在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人较少的时候进行架构的优化。

越早产生的税负成本越小。架构重塑的过程是一系列股权、资产重组和交易的过程,一般情况下,都会产生相应的税负;企业发展的规模越大,通常较原始的投入资本增值越大,进行并购重组产生税负就会越高。

越早操作难度越小。税务架构的搭建需要签署相关的股转、资产转让协议,有时还需要签署股权代持协议,同时还要协调好工商、税务、地方政府招商部门等众多政府部门,因此,企业税务架构搭建的较早,相应的工作难度和复杂性就会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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