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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稳定性评价报告》工作模版
致:客户名称
序言
根据贵我双方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贵司委托本所对特定中国专利(即下文所称的“目标专利”)的稳定性进行调查、分析、评估,并出具《专利权稳定性评价报告》。根据《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第一条的约定,本次专利权稳定性评价,不考虑“使用公开”和“言辞公开”的现有技术对目标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新颖性和创造性以下简称“新创性”)的影响,只考虑已经公开的专利文献和其他公开出版物对目标专利新创性的影响。
本所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进行评价,但不能保证评价结论与未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专利无效审查决定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裁定的结果一致。
本所指派**律师、**律师和**律师组成工作组,由**律师担任工作组组长,对工作成果的质量及合法性负责。工作组成员已分别与贵司签订保密协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以及本所注册地的北京市律师协会、北京市专利代理人协会均未对专利权稳定性评价颁布操作指引,因此本所按照既有经验为贵司定制本次专利权稳定性评价的方法。在本所律师和外聘专家开展工作前,已经取得贵司同意和确认,按照本评价报告中的路径和方法进行工作,贵司在收到本报告后也将按照双方事先确定的工作方法对评价成果进行验收。
第一章  路径
1.确定目标专利
发明名称:
专利权人:
专利类型:
专利申请号:
专利申请日:
专利作准文本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数据库,目标专利文本详见附件1。
上述专利在下文中简称“目标专利”。
2.确定适用法律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2009年9月29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2008年12月27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的施行,依照《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修改前的专利法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不含该日,下同)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含该日,下同)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但本办法以下各条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的特殊规定除外。前款所述申请日的含义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理解。
3.评价标准
(1)新专利法项下无效理由:
《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版)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专利法》(2008年版)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二十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做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版)
第二十条第二款: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2)旧专利法项下无效理由:
《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版)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专利法》(2000年版)
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九条: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版)
第二条: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十三条第一款: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第二十条第一款: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4.调查、分析、评价、结论
(1)根据事先确定的目标专利,确定专利文本。
(2)目标专利申请日确定适用新法还是旧法进行评价。
(3)本次评估工作分为调查、分析、评价、结论四个步骤,每个步骤的具体策略和方法将在下列各章分别记载。
第二章  调查
1.调查方法
(1)查明法律适用:由于目标专利的申请日早于/迟于2009年10月1日,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2009年9月29日),应适用新/旧专利法。
(2)工作组成员分别研读目标专利。
(3)工作组组长检索目标专利申请过程文件。
(4)工作组组长检索目标专利同族专利申请过程文件。
(5)工作组成员分别检索现有技术。
2.非新创性缺陷调查
检索目标专利申请过程中可从国知局调阅的审查意见。
检索目标专利同族专利申请过程中可从国知局调阅的审查意见。
检索目标专利外国同族专利申请过程中其他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意见。
识别、验证审查意见中的非新创性缺陷。
工作组成员针对各权利要求对照说明书及附图逐条独立发现非新创性缺陷点。
工作组会商汇总目标专利各权利要求及说明书非新创新性缺陷点。
表一:
权利要求序号
不清楚
不支持
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其他非新创性缺陷
1
2
3
4
5
6
3.新创性缺陷调查
检索目标专利申请过程中可从国知局调阅的审查意见。
检索目标专利同族专利申请过程中可从国知局调阅的审查意见。
检索目标专利外国同族专利申请过程中其他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意见。
识别、验证审查意见中的新创性缺陷。
针对每个权利要求独立检索专利数据库中的现有技术。
针对每个权利要求独立检索公开出版物中的现有技术。
针对创造性评价:根据检索结果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区别技术特征。
针对创造性评价:进一步检索包含区别技术特征的现有技术。
工作组会商汇总目标专利各权利要求新创新缺陷点。
表二:
序号
缺乏新颖性、对比文件
缺乏创造性、对比文件、组合方式
1
暂未发现
D1 公知常识1
2
暂未发现
D1 D2 公知常识;D1 D3;
D1 D2 D3 公知常识3
3
暂未发现
D1 公知常识4
4
暂未发现
D1 D2 公知常识5
5
暂未发现
D1 D2 D3 公知常识6
6
暂未发现
D1 D2 D3 公知常识7
第三章  分析
1.分析方法
(1)制作目标专利权利要求缺陷记录表。
(2)根据记录表内容工作组口头讨论缺陷事实和理由。
(3)针对缺陷事实和理由进行表决:工作组多数意见(两票以上)认为表一和表二存在列明的缺陷。
(4)对于多数意见确认存在缺陷的指定马德刚书面分析存在缺陷的事实和理由。
2.综合论述目标专利相关权利要求存在缺陷的事实和理由
目标专利全部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条第*款和专利法**条第**款的规定。
对比文件:对比文件简称D,例如,对比文件1简称D1,以此类推。
对比文件1:
对比文件2:
对比文件3:
以上对比文件均为公开出版物,公开日期均早于目标专利的申请日期,可以作为评价目标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对比文件。
公知常识1:
公知常识2:
以上公知常识均摘自公开出版的《教科书》、《工具书》或《技术手册》,公开日期均早于目标专利的申请日期,可以作为评价目标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公知常识。
事实和理由(略)。
综上,结论(略)。
第四章  评价
评价方法:
1.新创性缺陷和非新创性缺陷对稳定性的影响综合评价。
2.工作组根据书面分析的缺陷点是否构成无效理由进行最终投票。
3.稳定性分为四级:应当宣告无效、稳定性低、稳定性中、稳定性高
三票缺陷成立,构成专利无效理由的,评价为应当无效;
两票缺陷成立,构成专利无效理由的,评价为稳定性低;
一票缺陷成立,构成专利无效理由的,评价为稳定性中;
零票缺陷成立,构成专利无效理由的,评价为稳定性高。
4.根据投票结果与稳定性分级的对应关系制作专利权稳定性评价汇总表。
第五章  结论
目标专利稳定性评价汇总表:
权利要求
序号
应当宣告无效
稳定性低
稳定性中
稳定性高
1
2
3
4
5
6
附件:
检索成果Excel表
投票记录表
单位营业资质证明
工作组成员专业资质证明
技术专家专业资质证明
保密协议
勤勉尽职承诺书
文/源:四惠知产
作者:马德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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