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准确确定诉讼主体:
目前对于进行机动车交易时未严格遵循过户登记手续,对车辆挂靠、租赁、使用等方面管理不规范的情形,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一般可以列登记车主、实际车主、借用人或者是承租人、雇佣人、挂靠人等多方人员为被告。保险公司作为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和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承保人在北京可以作为共同被告或者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 2、选择正确的财产保全时机:
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那么必须在法定时间内提起诉讼,但是由于往往医疗没有终结,无法进行伤残鉴定,因此求偿金额无法确定。如何处理,则需要根据车主的经济情况和受害人的伤残情况,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多种因素综合考虑,这个时候就需要交通事故赔偿律师有足够的经验来指导当事人如何决定。指定最优化的合理诉讼方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3、关于户口的同命不同价问题
伤残赔偿金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重要项目之一,因而备受受害人和交通事故赔偿律师的重视。但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人为的”将残疾赔偿金分为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致使同一国家的公民因“户籍”不同,而导致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有着天壤之别。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有证据能证明受害者的主要居住地在城镇,则可以按照城镇户口来主张赔偿金。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