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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请经济适用房,“户口空挂人”不签字怎么办?

案件情况:原告沈XX、蔡XX诉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八村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系由原告沈XX单位上海XX汽车运输公司于1988年12月调配给原告沈XX、蔡XX、沈XX的父亲沈XX(1991年6月去世)及两原告女儿沈XX的。2011年,两原告出资将系争房屋购买为产权房。1994年,被告沈XX需回沪就读上海中学,两原告出于亲戚之谊同意被告将户口空挂于系争房屋内。被告于2006年在本市他处已拥有两处房产,但被告拒不履行承诺将户口迁出系争房屋,并且称其在系争房屋内拥有居住使用权,致使两原告无法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沈XX在系争房屋内不享有居住使用权。

法院观点:系争房屋系两原告与案外人共同受配所得,并于2001年由两原告出资购买为产权房。两原告取得系争房屋的产权,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不是系争房屋的产权人,也不是系争房屋的受配人和承租人,其虽然按知青子女政策返沪而将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内,但原告是出于帮助性质让被告迁入户口,被告入住系争房屋的权源基础是基于原告的许可。现被告在本市他处已拥有两处共有产权的房屋,实际也并不需要在系争房屋内居住。据此,两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对系争房屋不享有居住使用权之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XX对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八村XX室房屋没有居住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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