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征收补偿利益如何分配?| 至正-论案

以下文章来源于上海二中院 ,作者徐琛

上海二中院.

本账号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官方账号,在这里您可以了解到我院的各类资讯。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本期主笔:徐琛

少年家事庭法官助理

(更多风采见文末)

旧改征收是城市建设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工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由于涉及历史遗留问题、家庭矛盾问题、家庭协议约定问题等各种情况,往往会成为矛盾集中的环节。近日,上海二中院审结了一起叔侄之间的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案件。究竟谁可以参与分配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案 情

王老伯膝下有两子,王甲、王乙。王家共有A、B、C 三套房屋,其中A房屋为公有房屋,王老伯是承租人。2002年,王老伯去世。2006年4月,该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王乙的女儿小王。2021年6月,A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获得的征收补偿利益为补偿款661万余元。

A房屋被征收前,小王、王甲和妻子均是户籍在册人员,其中小王自2012年起实际控制A房屋直至征收,王甲自1981年户口迁入后,曾在该房屋内居住多年,而王甲的妻子自1995年户口迁入后没有连续、稳定实际居住。

此外,王甲于2005年享受过单位住房货币补贴6万元。王甲的妻子于1984年作为受配人员之一,随其父套配获得一套他处房屋。

2000年3月,王老伯曾作出自书遗嘱,载明:“一、B房屋留给王甲;二、A房屋、C房屋留给王乙。”

因无法与小王协商一致,王甲与妻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A房屋征收补偿款。

裁 判

一审法院认为,王老伯的自书遗嘱虽将A房屋留给王乙,但A房屋是公房,王老伯无法处分其所有权。小王是承租人,依法有权分得征收补偿款。王甲在A房屋内长期居住,且不属于他处有房情形,符合A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条件,但应酌情少分。王甲的妻子享受过福利分房,不符合A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条件。因此,酌情确定王甲分得征收补偿款222万元,小王分得征收补偿款439万余元。

王甲与妻子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改判二人享有A房屋征收补偿款440万余元。二人认为,王甲获得的单位住房补贴仅6万元,不应因此减少其在本次征收中所享有的利益;王甲的妻子所获得的他处房屋是针对她父亲的住房调配,获配后她也未在此房屋中居住,仍在外租房,故不属于享受过福利分房;虽然B房屋现归王甲所有,但王乙也已实际占有C房屋,故A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均等分割,且王甲对王老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多分征收补偿款。

上海二中院认为,王甲的妻子作为受配人员之一,随其父套配获得他处房屋,属于享受了福利分房,其是否在获配房屋中居住均不影响上述事实,故其不属于A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无权分得征收补偿款。王老伯的遗嘱及对家庭他处房产的处理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酌定本案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的考量因素。综合考虑到小王是A房屋承租人,王甲、小王在A房屋的居住情况,小王对房屋的管理、控制事实以及王甲享受过单位住房货币补贴等因素,二审维持原判。

评 析

一、享受过单位住房货币补贴是否属于他处有房?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房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房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在被征收公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并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本案中,王甲获得的单位住房补贴6万元,是王甲向单位申请报销所获得的购房报销款,金额并未超过房屋价值的一半,故王甲不属于享受过福利分房。但从利益平衡的角度考虑,王甲享受单位住房货币补贴也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故王甲应当酌情少分本案征收补偿利益。

二、未在获配的房屋中居住是否影响当事人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的认定?

实践中,如根据相关证据能够认定当事人享受了福利分房,即便该当事人后续未在获配的房屋中居住也不影响其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的事实,因为是否在获配房屋中居住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等同于未享受过福利分房。

本案中,在案证据明确记载他处套配的房屋中,王甲的妻子是受配人员之一,无论其是否曾居住该房屋,都不能否定享受过福利分房的事实。因此,王甲的妻子无权分割本案征收补偿利益。

三、公房承租人的遗嘱、家庭他处房产的处理、尽主要赡养义务是否是影响争议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的因素?

按照公房的性质,公房产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承租人享有的是承租权,该权利与产权所享有的权益不同,承租人对所承租的公房只享有占有、居住、使用的权利,没有处分的权利。因此,公房承租人的遗嘱中关于争议公房的处分条款应属无效。

家庭他处房产的处理与争议公房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无关,争议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应按照相关征收补偿的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分割。

公房共同居住人分割征收补偿利益与子女赡养老人、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财产,属不同的法律关系调整,当事人以尽主要赡养义务为由要求多分公房征收补偿利益,缺乏法律依据。

分割争议公房征收补偿利益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争议公房的来源、各方对房屋的贡献、当事人的户籍迁入情况、享受福利分房的情况、各方居住状况、人员结构、利益平衡等。

本案中,因A房屋是公房,王老伯无权处分该房屋的所有权。小王是A房屋承租人,长期实际控制A房屋直至征收,而征收前王甲已搬离A房屋,故与居住、搬迁相关的奖励补贴应由小王取得。综合考虑各项因素,一审判决酌定各方分得的征收补偿款并未失衡,已充分保障了各方权益。

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案件的当事人大多是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关系,原本应亲密无间,因为金钱对簿公堂,无论胜负对各方当事人的亲情都是一次沉重的打击。在各方产生分歧时,应当争取用平和的方式沟通解决。财产权利固然重要,但血浓于水的亲情更加弥足珍贵,切勿因金钱而失去了最宝贵的亲情。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大数据分析:上海法院处理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审判思路
房产拆迁案例:承租人突然离世,房屋拆迁征收款到底归谁
上海虹口法院:从市场购买的公房遇到征收,征收利益归谁所有?
公房同住人所得征收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法律知识大讲堂——租赁的房屋被征收,承租人能否拿到补偿?
上海市公有住房内部动迁补偿款分割的法律分析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