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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能享受优待,多分10%的动迁款?二审改判:不可以!

本文想和大家探讨这样一个法律问题:法律上有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同住人和同住人的说法?

之所以这样问是因为前不久,上海某一审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姐姐一家享受过福利房,在明显不符合同住人条件的情况下,最后却拿了60%的动迁款,妹妹一家最后只拿到40%的动迁款。这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比较很简单。秦洁和秦静两个人是姐妹,她们的母亲叫孙某。孙某早年承租了一套黄浦区的公房,这套公房在最近遇到了国家征收,动迁款一共是600多万。因为承租人孙某很多年前就已经去世了,动迁时户口在册的只有秦洁、秦静这两家人。针对这600万在两家人之间应该怎么分割,成了家庭矛盾的起因。

首先看看姐姐秦洁一家的情况:1970年秦洁和丈夫两个人作为知青,下乡去了江西。1989年两人按政策回沪之后,国家给他们分配了一套20个平方的公房。此后没住多久,这套公房又被拆迁了,当时他们两个人的儿子作为独生子女它是有照顾的,也就是在拆迁的时候多认定了4个平方的居住面积。

房子被拆掉之后,秦洁一家三口就举家把户口迁进了母亲孙某承租的这套黄浦区的老公房里面。可以说,秦洁一家三口都属于享受了国家的福利分房待遇,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他处有房”的情况。

以上是姐姐一家的情况,接下来我们换个角度,再来看看妹妹秦静一家的情况。秦静从小生活在公房里面,一直住到了结婚。婚后她和老公买了一套商品房,随后搬进商品房居住。再后来儿子出生,户口当时也是报出生在这套老公房里面。也就是说秦静她在外只有商品房,没有福利房,而且在公房里面也确实实际居住了很多年。

说到这里,我做个总结:姐姐秦洁一家三口虽然是知青和知青子女,但是因为回沪后一家老小都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所以她们都不是同住人。而妹妹一家,户籍在册且曾长期实际居住,在外有商品房不影响同住人身份,一般属于同住人。

既然如此,一审法院为什么要判决姐姐拿60%的动迁款呢?原因在于,一审法院的承办法官提出了“严格意义上的同住人”这一新的概念。按照一审法院的观点,妹妹秦静因为有商品房,所以动迁前没有实际居住在公房内,所以不符合住一年这个条件,严格意义上不是同住人。此后按照这个逻辑,既然姐姐妹妹两家都不是同住人,又加上姐姐是户主,一审认为对于户主的权益应该优先保障,所以,600万两家应该都有份,最后判决姐姐60%,妹妹40%。

难道法律上真的有“严格意义上的同住人”和“同住人”的区分吗?

收到一审判决后,妹妹一方坚决提出上诉。因为按照上海二中院之前发布的《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里面明确提出来,这里的住一年“并不仅指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一年的实际居住。”

什么意思呢?妹妹秦静虽然征收前一年没住,但是此前已经实际居住了20多年,而且户口后面也没有迁出迁入的情况,所以是符合住一年这个条件的,加上在外没有福利分房,应该是作为同住人享受动迁利益的。假如二审维持了一审,相当于认可了严格意义上同住人这一新的概念。但最后二审法院判决结果是撤销一审,改判公房全部动迁利益也就是这600多万,全部归妹妹秦静所有。

因此从这一结果看,目前上海法院对于同住人的认定标准并没有严格意义上同住人的概念。

通过这么一个案例,可以发现对于同住人实际居住一年的理解,目前还是会扩大解释到此前曾经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不单单局限于动迁之前满一年以上。对于同住人的理解,一定要结合实际情况,不能纸上谈兵,误人子弟。另外,对于户主是否属于同住人标准以及享有动迁份额的多少和其他户籍在册人员应当是一致的,截止本文发布之日并没有所谓的“优待权”。

(注:本文案例仅供参考,不可类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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