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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省道一级公路灵璧段改建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的通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省道一级公路灵璧段改建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2日
省道一级公路灵璧段改建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方案
为加快推进省道一级公路灵璧段改建工程建设进度,加强项目征地拆迁补偿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公路用地有效供给和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2〕67号)及《灵璧县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成果》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永久性征地补偿
(一)公路工程永久性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2〕67号)的标准执行。农户承包的土地被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承包土地不予调整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农户所有。
(二)征地范围以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图纸和设计单位现场放样为依据,凡放样界内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均属征地拆迁范围。县国土部门要按照红线把各乡镇、村征地总面积、地类核实,有关乡镇政府将土地丈量登记、分解到村到户并签字上报。
二、临时用地补偿
(一)临时用地(施工便道、工棚、材料堆放及拌和、预制场占地等)的补偿按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2012〕67号)文件规定执行,逐年补偿;使用农户承包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户所有。
(二)临时用地由施工单位根据需要与乡镇(或供地单位)协商选定、签订用地协议,并报县指挥部备案。
(三)临时用地由建设单位监督施工单位负责恢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不恢复的,由建设单位从施工单位保证金和工程款中扣除相应费用予以恢复。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
(一)工程建设永久性用地、取弃土用地和临时用地涉及合法拥用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其它地上附着物按附件2规定的标准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者所有。
(二)地上附着物丈量、清点、制表登记由县指挥部、乡镇、村、组、户共同负责,以逐级签字确认的数据为准,并汇总上报县指挥部。
(三)各有关乡镇应当及时发布征地拆迁通告。通告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拆迁范围、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实施时间等信息。通告要张贴到每一个涉及征地拆迁的自然村与相关单位,并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
(四)地上附着物的拆迁由乡镇政府下达到户拆迁通知书并与拆迁户签订拆迁协议,由拆迁户自行组织拆迁。
四、杆线升迁补偿
工程涉及到的电力、通讯、广播等杆线,由县指挥部负责协调,各产权单位负责升迁。升迁范围按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执行。升迁方案及预算由建设单位负责审核,具体升迁费用由县指挥部与相关产权单位协商确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不得影响工程施工。
五、桥涵水闸拆建
工程建设涉及原有桥涵、水闸等拆建,在建设中统一考虑,一并复建,不支付补偿费用。
六、施工道路
工程建设使用地方道路由施工单位与道路管理单位签订路况备忘资料和使用协议。建设期间,由指挥部负责保证各施工标段就近进场的地方道路正常通行,施工单位负责日常维修养护,保证使用期内畅通。施工结束后,由县指挥部督促施工单位负责将进场地方道路恢复到使用前状况(以共同签订的备忘资料为准)。若施工单位不愿承担恢复责任,则由建设单位从施工单位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交由县道路管理单位予以恢复。
七、有关要求
(一)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由县指挥部负责总体协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确保征迁工作如期完成。
(二)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制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做好被征迁群众安置工作。对承包的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用及用作取土坑的无田户或者少田户,对不需要土地的户采取货币化补偿,需要土地的要给予土地调整(补偿资金不补偿给被征户),并帮助解决其生产、生活的实际问题,满足群众的合理要求。对拆迁户要妥善安置,帮助其选择解决宅基地与临时住房,加快拆迁户新建房进度,争取拆迁户尽快搬进新居。对拆迁户建房,各相关部门除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沿线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公开发布征地补偿通告(内含每户征迁范围、内容、数量、单价、合价等),提高群众的知晓率;要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及时足额发放征迁补偿费,严禁降低补偿标准,严禁克扣、代扣、抵扣和截留、挪用征迁费用,绝不容许损害群众利益。否则,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查处。
(四)加强征地拆迁补偿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凡应发放给农户的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必须附每户签字或盖章的花名册,一律实行打卡方式直接发放到农户;凡发放给村集体或有关单位的补偿资金,必须采取汇款方式(附协议和收据),严禁使用现金结算。企事业单位获得的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开支;村集体获得的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应当按照“一事一议”的规定开支。
(五)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和建设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提出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额外要求。对极少数不顾大局,阻挠征迁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依法实施强制征迁。
(六)各有关乡镇、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征地拆迁中的信访工作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应急信息渠道畅通;对被征地拆迁者反映的问题要高度重视,及时处理,严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八、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拆迁补偿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项目建设期间,公路建设征地拆迁相关政策如有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1、征地补偿标准
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一:
征地补偿标准
区       域
统一年产值标准 (元/亩)
农用地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编号
行行政区域范围
土地补偿倍数
安置补助倍数
征地补偿标准
(元/亩)
土地补偿倍数
安置补助倍数
征地补偿标准
(元/亩)
灵城镇规划区(其中包括虞姬乡黄岗村、灵光村,禅堂乡大吴村,杨疃镇红光村)。
1560
8
15
35880
5
7
18720
Ⅱ-1
灵城镇(灵城规划区内除外),渔沟镇,虞姬乡(灵城规划区内除外)。
1500
8
15
34500
5
7
18000
Ⅱ-2
杨疃镇(灵城规划区内除外),尹集镇,尤集镇,下楼镇,朝阳镇,禅堂乡(灵城规划区内除外),冯庙镇,娄庄镇,黄湾镇,高楼镇。
1450
8
15
33350
5
7
17400
其他地区。
1400
8
15
32200
5
7
16800
注:护堤地按年产值1500元/亩的16倍补助(含青苗补助费)、河道滩地按10500元/亩补助(含青苗补助费)。
附件二: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类别
等级
结构设备
补偿标准
(元/平方米)
框架
梁柱承重,现浇屋面,铝塑门窗,高级粉刷,水电卫齐全。
840
砖混
240砖墙,钢筋混凝土梁承重,层层设置圈梁和构造柱,现浇屋面,铝塑门窗,高级粉刷,水电卫齐全。
700
240砖墙承重,设置圈梁或构造柱,多孔板屋面,标准木门窗一玻一纱,中级粉刷,水电卫齐全。
630
180砖墙或240空斗砖墙,无圈梁或构造柱,预制水泥桁条,简易屋面,非标准门窗,普通粉刷,水电齐全。
580
砖木
240砖墙,瓦屋面,木桁条,标准门窗,水泥地坪,水电卫齐全,外墙粉刷。
560
240或180砖墙,瓦屋面,木桁条或预制桁条,标准门窗,水泥地坪,水电齐全,清水墙。
500
240或180砖墙或土墙,简易屋面,非标准门窗,水电齐全。
450
其他结构房屋
低于砖木三等以下的标准房屋。
380
厂房、
仓库
砖混结构
砖混结构,净高4m、空心板顶、砖墙
420
砖混结构,净高4m、石棉瓦顶、砖墙
320
房基
有砖石基础,有钢筋砼圈梁
60
有砖石基础,无圈梁
45
注:以上价格是指各类标准层(檐)高(2.8米-3.0米)房屋的重置价格,
房屋装潢及各类附属物补偿费
一、搬迁补助费
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4元/平方米计算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4元/平方米·月计算,临时安置按18个月计算。
三、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费
1、商业用房: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10-30元计算,补助24个月;
2、工业、仓储用房: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10元计算,补助24个月。
四、各类附属物及房屋装潢补偿费
房屋及装潢折旧参照标准
一、住宅、商业及其他非住宅房屋
1、1987年以前建造的房屋给予80%的补偿
2、1987年至1996年建造的房屋给予80%-89%的补偿
3、1996年至2006年建造的房屋给予90%-99%的补偿
4、2007年以后建造的房屋给予100%的补偿
二、商业用房及其他非住宅装潢
1、装潢使用在1年以内的给予80%的补偿
2、装潢使用在1年以上3年以内的给予70%的补偿
3、装潢使用在3年以上5年以内的给予50%的补偿
4、装潢使用在5年以上8年以内的给予30%的补偿
5、装潢使用在8年以上的给予10%的补偿
三、住宅装潢
1、装潢使用在1年以内的给予90%的补偿
2、装潢使用在1年以上3年以内的给予80%的补偿
3、装潢使用在3年以上5年以内的给予70%的补偿
4、装潢使用在5年以上8年以内的给予50%的补偿
5、装潢使用在8年以上的给予30%的补偿
各类附属物补偿价格参照表
名      称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  注
空  调
柜  式
130
移装补助费
分体式
100
太阳能
窗  式
50
太阳能
120
电    话
按相关部门咨费标准执行
(移装费)
有线电视
水    表
电    表
水 龙 头
30
移装补助费
室外地坪
水  泥
m2
35
补偿费
砖  石
m2
20
院    墙
砖  混
m2
60
砖  石
m2
50
土砖土石
m2
25
木制大门
200
铁制大门
400
门  楼
100-300
水  池
60
沼气池
(水泥)
2000
手压水井
280
遮阳棚
35
金属栏杆
m
80
各类装潢补偿价格参照表
名      称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  注
室内陆坪
水磨石地坪
m2
35
各类水磨石地坪
地板砖
m2
40-60
各类地板砖地面
花岗岩
m2
80
大理石
m2
60
木地板
m2
80-120
各类木地板地面
门    窗
门窗护角
m
25
包门(双面)
m
100
双层窗
m2
80-120
不属房屋本身
防盗门
480
防盗窗
200
墙    面
墙面砖
m2
40-60
含外墙面砖
墙布、喷塑
m2
10-15
含墙纸
木墙裙
m2
30-60
无法移动固定墙柜
m2
100
双面增加50%
吊    顶
墙纸天棚
40
扣板、石膏
m2
20-30
硬质天棚
纤维板、灰板条
m2
12
三合板
m2
30
硬质天棚
注:1.具体补偿价格根据装潢使用年限折旧计算;
2.本表未涉及的装潢,参照表格执行;不能参照的,另行商定。
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序号
分类
名称
单位
补偿标准
(元)
备注
1
非居住房屋
标准猪、鸡、鸭舍
m2
300
简易猪、牛、羊、鸡、鸭舍
m2
80-200
简屋
m2
180-240
厕所
m2
200-300
简易厕所
100
2
温室、大棚
普通温室
m2
20-40
钢骨架(复合材料骨架)塑料大棚
m2
8-15
普通塑料大棚
m2
1-3
3
围墙
围墙(水泥抹灰砖墙)
m2
60-90
围墙(清水砖墙)
m2
50-80
土坯墙
m2
25-50
4
场地
泥结碎石
m2
15-17
素混凝土
m2
35-45
砖地面(立砖)
m2
20-40
砖地面(平砖)
m2
10-20
5
道路
泥结碎石道路
m2
10-20
素混凝土道路
m2
45-60
煤矸石道路
m2
7-10
沥青道路
m2
55-60
6
坟墓
单棺
450
双棺
680
农田水利、电力设施补偿标准
序号
分类
名称
规   格
单位
补偿标准
(元)
1
浆砌石块
明沟横截面为梯形,沟渠上口宽度为2米,深1.5米,沟底边宽1米,沿明沟内表面砌20厘米厚片石。
m
100-150
砖砌明沟
明沟横截面为梯形,沟渠上口宽度为2米,深1米,沟底边宽1米,沿明沟内表面砌24砖、抹水泥砂浆。
m
80-120
2
机井(深≥30米)
3000
机井(深<30米)
m
100
砖井(Φ≥30cm)
m
80
砖井(Φ<30cm)
m
50
小口井(深≥15米)
450
小口井(深<15米)
m
30
手拉井
200
3
涵洞
盖板涵跨径(1.2米以下)
无涵管,底面铺0.5米厚毛石,毛石面上做0.2米厚混凝土,两侧砌0.4米厚毛石墙。
m2
180-240
拱涵跨径(1.2米以下)
涵管直径1.2米,下铺0.5米厚毛石,毛石面上做0.2米厚混凝土,两侧砌0.4米厚毛石墙。
m2
220-260
4
涵管
直径≥1米
m
120
直径<1米
m
70
5
电杆
木杆、水泥杆
m
30-40
水泥行条
m
15
毛竹
m
30
(一)对变压器,按照电力部门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给予补偿。电力、通讯设施类,继续利用的按迁建费用补偿,废弃的设施不予补偿。
(二)桥以及大型涵洞、电力排灌站、石油管道进行评估补偿。
四、树木移伐补偿标准
胸径(cm)
补偿标准
(元)
果树
补偿标准
(元)
Φ<2.0
2
按产果期计算
5
2.0≤Φ<5.0
5
10
5.0≤Φ<10.0
10
18
10.0≤Φ<15.0
18
30
15.0≤Φ<20.0
20
42
20.0≤Φ<25.0
26
55
25.0≤Φ<30.0
45
80
30以上
68
100
说明:1、测量树木主干直径从地面1米处计算(高度小于1米不予
计算);
2、树木密度超过每平方米7棵,按面积补偿:一般树木5元/
平方米,果树8元/平方米;
3、风景树、花木、桑园、竹园等比照果树标准赔偿;
4、移植、砍伐树木归原主;
5、对于珍稀树种、观赏树木5cm<Φ≤13cm以果树两倍标准
补偿, Φ>13cm以果树三倍标准补偿;
6、葡萄树幼苗12元/棵,成果50元/棵。
五、水产养殖补偿标准
水产养殖池塘,补偿标准为2600元/亩。
苇塘、藕塘补偿标准2600元/亩。
六、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按农作物产值标准确定。
名  称
单位
补偿价格
备注
青  苗
元/亩
900
苗  圃
元/亩
5000
株树密度≥400株/亩
多年生
元/亩
5000
一年生
元/亩
3000
大棚种植
元/亩
4000
菜地
元/亩
2000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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