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纳税申报中,经常会碰到这样的问题。一开始购买方未要求开具发票,我们把这部分收入申报纳税了之后后,购买方又要求我们补开发票。一般来说,开具了发票就要缴纳税款,这样我们会变成重复纳税。针对这个问题,新的文件已经有了明确的要求。
1.我们先来理理问题:
1月份存在未开具发票收入,填写在了未开具发票收入栏,正常申报纳税了;2月份,针对这笔未开具发票收入按照要求开具了发票,这笔收入已经在1月申报纳税了,3月份我们填写增值税申报表的时候能否直接在未开具发票栏次填写负数收入来冲减?
2.对问题的分析:
首先,直奔主题的告诉你,以前可以这样填写,现在这样填写申报表肯定是错误的;其次,你填写申报表的思路是正确的,避免未开具发票收入重复纳税的思路清晰正确;最后,我们来梳理一下正确的填法,学习一下税总发〔2017〕12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3.正确的填写方式梳理:
税总发【2017】124号文件规定:从今年3月起,增值税发票开具销售额要小于或等于申报的销售额。如果在未开具发票栏次填写负数收入,会造成开具发票收入大于申报的实际收入。
文件有点拗口晦涩,举个例子来说:本月开具发票10万元,开具上月未开具发票收入1万元,实际销售收入10万元。总计开票11万元,其中1万元属于上月未开具发票收入且已在上月申报纳税。填写申报表的时候,在未开具发票收入栏次填写-1万元,开具发票收入填写11万元。虽然总销售额10万元是正确的,但是开具发票收入11万元大于申报的销售额10万元,这是2017年124号文件所禁止的。说白了,未开具发票收入栏次不允许出现负数,目的是防止暴力虚开、加强监控等。
正确的填法:虽然开具了11万元发票,但是其中1万元是上月的已报税未开票收入,我们直接在开具发票收入栏次填写10万元。这样会出现申报比对异常,无法办理网上申报和清卡。这个时候,需要我们携带申报表(签章齐全)和税控盘去税务局前台申报。这个时候要提供未开具发票收入已报税的相关材料,做好解释说明。
文:税里税外~带你了解税收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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