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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

  温州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2015年—2016年)

  为提升我市城区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管理水平,加快推进循环和低碳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有关意见》(浙政发〔2012〕62号)以及省政府2015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工作目标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五化战略”要求,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把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作为我市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规划构建生活垃圾分类运行体系,稳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置。加强宣传教育,有效树立“可卖尽量卖、有害分开放、厨余要分类、投放应准确”的分类理念,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步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安排,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是一项长期而又复杂的民生工程,应科学规划,探索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置的各个环节,明确落实分类设施设备体系建设,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分类收运、处置方案,做到一体谋划,全程分类。

  (二)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健全政府领导下的综合协调和分工协作机制,明确管理主体和协同部门。按照实际工作需求,加大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保障生活垃圾分类所需资金。加强宣传教育,积极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切实提高市民对生活垃圾分类的认知度和参与率。

  (三)示范先行,逐步推开。选择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小学校和易于推进的街道、住宅小区等作为生活垃圾分类先行示范点,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扩大分类覆盖面。完善分类管理制度、设施设备和技术,初步建立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置体系,城区生活垃圾减量初见成效。

  三、工作目标与步骤

  (一)工作目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保障政策、标准规范等长效管理机制,初步建立城区分类投放、分类收运体系,市区生活垃圾末端处置设施基本满足前端分类需要。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与培训,建设街道、社区督(劝)导员和志愿者、义工队伍,并发挥有效作用。

  1.到2015年底,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覆盖面达到50%以上,其中各类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中小学校分类收集工作基本达到全覆盖,住宅小区达到45%以上;城区新增分类运输车16辆(其中鹿城6辆,瓯海、龙湾各4辆,经开区2辆),开设分运专线8条(其中鹿城3条,瓯海、龙湾各2条,经开区1条),专门用于餐饮(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等分类垃圾运输;垃圾分类运输率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开工或建成餐厨垃圾处理厂、建筑垃圾消纳场、有毒有害垃圾处理厂各1座(处)。城区垃圾焚烧(填埋)处理量比2014年度(114.89万吨)减量3%。

  2.到2016年底,城区建成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示范学校、示范住宅小区,视情拓展分类覆盖面;基本实现城区中型以上餐饮服务业餐厨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集中处置,进一步提高市民对生活垃圾分类的认知度和参与率,城区垃圾焚烧(填埋)处理量比2015年度减量5%。

  (二)工作步骤。

  1.前期部署阶段(2015年9月前)。制定实施方案,成立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分类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摸清分类覆盖面底数,确定先行示范点,落实资金投入;制定分类指导手册,启动分类宣传、教育与培训。

  2.分类推进阶段(2015年9月—2016年10月)。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街道、社区分类督(劝)导员到位上岗,积极发动志愿者和义工组织参与;先行示范点分类容器等设施配备到位;落实新增分类运输车辆,科学开设分类运输专线,加快终端处置设施建设进度;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立法调研。

  3.总结提升阶段(2016年11月—2016年12月)。总结经验,对先行示范点进行考核验收,评估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分类处置技术路线的科学性、适用性,不断完善分类管理和配套设施体系建设,研究出台《温州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等,建立生活垃圾减量化目标制,逐步提升生活垃圾分类质量。

  四、工作要求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生活垃圾处置技术指南》、《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T/T102-2004)等规章、标准,着眼源头减量、全程分类、完善设施的标准,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一)分类方法。根据我市城区生活垃圾成分特点,按照大类粗分、简便易行的原则,将日常生活垃圾主要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等三类。中小学校、幼儿园以及有处理条件(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等先行开展“厨余垃圾”细分类。

  1.可回收物(蓝色桶):是指适宜回收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废塑料、废纸、废玻璃、废金属、废织物等。

  2.有害垃圾(红色桶):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日用小电子产品、废灯管、过期药品、废油漆、废日用化学品等。

  3.其他垃圾(灰色桶):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4.厨余垃圾(绿色桶):是指易腐性的菜叶、果壳、食物残渣等有机废弃物。

  餐饮垃圾、大件垃圾、建筑(装潢)垃圾实施专项收集处置。

  (二)容器设置。根据《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等规定,生活垃圾分类先行示范点应当合理规范配齐分类垃圾桶。分类垃圾桶的外观颜色、标识由市城管与执法局统一制定,并在《温州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指导手册》上向社会公布。分类垃圾桶容积可由各单位按照实际需要,自行选择。

  1.住宅小区:将原楼栋前或垃圾坞内的垃圾桶按“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两类规范设置,各区应选择1-2个条件成熟的物管小区同时设置“厨余垃圾”开展干湿垃圾分类试点。高层建筑各楼层的垃圾桶按“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两类规范设置。“有害垃圾”分类桶可选择在公共区域内规范设置,方便居民投放。鼓励设置智能回收设备、爱心回收屋等方式,探索提高“可回收物”中低价值类物品(如废玻璃瓶、旧衣物)的资源化回收与利用。大件垃圾、建筑(装潢)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放置在各街道或社区指定的收集场所。

  2.机关、企事业单位:将各楼层的垃圾桶按“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两类规范设置,盥洗室(洗手间)可设置适当规格的“其他垃圾”桶,用于倾倒茶叶残渣等。“有害垃圾”桶可设置在单位某一公共区域。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供餐等产生的餐饮垃圾应当按照《温州市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规定设置餐厨垃圾桶。

  3.中小学、幼儿园:将各楼层的垃圾桶按“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厨余垃圾”三类规范设置。在合理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桶,如每幢教学楼出入口或学校某一公共区域,特别要做好“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的安全管理。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供餐等产生的餐饮垃圾应当按照《温州市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规定设置餐厨垃圾桶。

  4.公共场所:一般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垃圾桶。城市主干道、公共广场、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商业(金融业)街道等区域所设置的分类垃圾桶应实行袋装化管理。餐厨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增加设置“厨余垃圾”桶。

  (三)收运体系。各区政府应当结合黄标车淘汰更新以及生活垃圾清洁直运试点等,加快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相配套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体系。按照已确定的分类方法以及年度工作目标,科学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路线,统一配置数量充足、标识统一醒目、规格适宜的分类运输车辆,确保垃圾分类运输率达到100%。

  1.“可回收物”采取定点、预约等收集方式,由居民、单位直接投售至废品回收系统或由商务、供销部门资质认可的单位上门收运和回收利用。

  2.“有害垃圾”采取定点、预约等收集方式,由市公用集团负责组织规范收运至市综合材料生态处置中心进行处理。

  3.“其他垃圾”按照现有生活垃圾收集模式,由城管与执法部门或特许经营收运单位充分利用现有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实行分类转运,做到日产日清。

  4.“厨余垃圾”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小学供餐等产生的餐饮垃圾由已取得市区餐饮垃圾收运、处置特许经营的单位负责收运、处置。

  对已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住宅小区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实施全程分类管理,实行密闭运输,严禁出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后再混合收运”现象。逐步推行生活垃圾清洁直运模式,减少运输过程中的二次污染。

  (四)设施建设。积极引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置技术,高标准建设运营处置设施,采用焚烧、综合利用等方式对分类的生活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2015年要实现城区餐饮垃圾、建筑垃圾和有害垃圾分类收运、分类处置。

  1.加快垃圾分类处置设施建设。加快市综合材料生态处置中心建设进度,确保于2015年底投入使用。大力推进永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西向生态填埋场一期、临江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三期等项目建设,力争于2015年底开工或建成投用。

  2.加快大件垃圾、厨余垃圾等处置项目规划。根据我市环卫设施、环保设施相关规划,尽快研究确定大件垃圾、厨余垃圾处置设施规模、选址及技术工艺路线。

  (五)制度建设。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完成《温州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置专项规划方案(2015年—2020年)》;研究制订市区生活垃圾分类指导手册、考核标准;研究出台《温州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研究制订生活垃圾分类前期投入和垃圾减量激励制度,完善市场机制,逐步减少对财政资金的依赖,从政策和经济等方面确保工作推动成效和可持续性;修订出台《温州市区生活垃圾处置收费管理办法》。

  (六)构建全民参与体系。

  1.市城管与执法部门会同市宣传、文广新等部门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制作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告、宣传海报、宣传资料和微电影等,利用广播电台、电视、网络、户外广告、宣传橱窗以及微博、微信、围墙壁画等宣传载体,通过发放生活垃圾分类指导手册、在分类投放点和单元楼道设置温馨提示牌等方式,全面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

  2.市教育部门应当组织中小学、幼儿园积极参加环卫科普知识教育和实践等活动,将生活垃圾分类教育纳入学校、幼儿园教学内容。市城管与执法部门应当完善环卫科普教育基地建设,普及生活垃圾分类、资源综合利用知识。

  3.市宣传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引导作用,大力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的各项政策措施及其成效,全面客观报道有关信息,形成有利于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舆论氛围。

  4.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分类知识培训指导,建立“市、区、街道、社区”四级宣讲队伍,分批次、逐月开展对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街道、社区、物业等先行示范点的集中宣传培训,指导和规范生活垃圾分类。

  5.各区政府应当建立督(劝)导机制,按照每个街道至少配备2名分类督导员、每500户居民至少配备1名社区分类劝导员的标准,建立街道、社区督(劝)导员队伍,有条件的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可以安排生活垃圾分拣员进行辅助分类。充分发挥“工、青、妇”、学生联盟、志愿者、义工组织等力量,激发公众参与垃圾分类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温州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本年度生活垃圾分类任务落到实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城管与执法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供销社、团市委、市公用集团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等单位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与执法局。建立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定期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在市城管与执法部门设立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与市环卫处合署办公,具体负责市区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监督与指导。

  各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年度工作目标,制定具体的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分批、有序地推进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建立联络员和信息报送制度,定期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

  (二)明确工作职责。

  市城管与执法局是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技术标准、考核标准;组织制订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目标;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组织推进、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

  市委宣传部:负责加强舆论宣传,协调新闻媒体积极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活动,正面宣传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引导市民广泛参与、积极支持。

  市文明办: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文明单位、幸福社区等评选和城区街道(镇)“两无三化”目标考核范畴。

  市发改委:负责市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设施配置和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修订和协调落实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废旧衣物的慈善捐献活动,并在相关小区设置废旧衣物收集爱心屋。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开展市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工作相关经费,并督促各区财政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相关经费。

  市住建委:牵头编制《温州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置专项规划方案(2015年—2020年)》等技术规范;督促推进市区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研究确定大件垃圾、厨余垃圾等处置设施规模、选址及技术工艺路线;督促市区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推进垃圾分类,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物业服务管理的考评项目。

  市文广新局:负责加强对广播电台、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安排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告的监督管理,大力支持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市卫计委(市爱卫办):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纳入年度爱国卫生工作检查、基层卫生创建考核、卫生先进单位考核评比、健康教育宣传范围;督促市区各类医疗机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严防将医疗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市环保局:负责对有害垃圾的分类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督促推进综合材料生态处置中心建设,并对生活垃圾处置过程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管。

  市教育局:负责市区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教育,将生活垃圾分类教育纳入全民教育体系;督促市区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督促市区餐饮企业开展餐厨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项目;督促市区各类农贸市场举办单位开展垃圾分类,提倡“净菜上市”,从源头上实现垃圾减量。

  市供销社:负责加强对供销系统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管理,协调推进回收网点进社区工作,探索建立市区废弃玻璃瓶等低价值物资回收体系,提高居民生活中产生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率。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督促市区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容器设置、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体系建设,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旅游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国资委、团市委、市公用集团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三)落实资金保障。市、区两级财政应加大资金投入,保障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分类垃圾桶配置、新增分类运输车以及分类督(劝)导员配备等所需经费。各区用于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桶更新配置的经费由市财政给予三分之一补助,总额原则上按700万元左右。另外,市财政再安排300万元用于市级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培训等。各类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中小学校的垃圾分类桶更新配置经费,原则上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同时,各区应设立垃圾分类奖励经费,创新激励措施与机制,对分类推进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从源头上让市民养成垃圾分类投放的观念和习惯。各级政府应将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建设纳入年度重要工作计划,分步实施,确保如期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四)强化考核监督。

  1.市城管与执法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住建、环保、供销等部门,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考评和奖惩管理方案,组织开展日常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定期公布工作进度。

  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考核结果将作为市级拨付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补助经费的主要依据。对成绩显著的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超额完成年度生活垃圾减量目标的区,其减量所节余的垃圾处理费予以全额奖励该区,专用于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对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不到位的区、单位和个人实行效能监察;未达到年度减量目标的区,其超量部分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各区政府自行承担。鼓励建立市级智慧环卫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系统的全方位、实时在线管理。

  2.市考绩办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区政府及市各责任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

  3.市文明办、市教育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和减量工作纳入到文明单位、幸福社区、绿色社区、文明家庭、绿色学校(幼儿园)等评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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