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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性案例:盗窃车牌索要钱财,该当何罪?
争议性案例:盗窃车牌索要钱财,该当何罪?
真泽律师
众所周知,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和限定性,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新的犯罪领域,新的犯罪类型,新的犯罪手段层出不穷,法律不可能覆盖到任何情况。正如上面的“盗窃罪”,虽然看上去已经将各种盗窃犯罪类型均囊括其中但是不免有些争议性的犯罪事实存在。结合上面的入罪标准,还是无法确定该案例该如何定性!
法院认为一:“盗窃罪”
案例一:2007年10月,深圳南山区法院以“盗窃罪”对盗窃车牌8块、勒索钱财1700元的汪某、谢某、刘某三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认为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
案例二:2008年5月,江苏通州市法院对江苏男子陈锦如伙同黄某等人(另案)先后七次到上海市区各地,窃得各类型号轿车车牌12副,共敲诈车主2400元的行为,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
法院认为三:“敲诈勒索罪”
案例3:2009年6月,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对榆中县男子王立青盗窃26辆机动车车牌,敲诈车主钱财15起,共计金额2000余元的行为,以“敲诈勒索罪”判刑一年半。
具体分析
车牌盗贼都是以“勒索钱财”为目的,实施了“盗窃车牌和留纸条”等数个行为。
1
一,盗窃车牌行为:涉嫌盗窃罪;
2
二:“汽车牌照”是否属于国家机关证件在实践中尚有争议,法条也未对此进行一个明确的解释,但是目前,我国各地纷纷出现了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对盗车牌的行为进行定性的判例。
3
三:“以车牌勒索钱财”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
我们认为:
在上述三种行为均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如何定性应该按以下思路分析,当然不排除个案特殊情况。不管该犯罪事实包含多少个行为,但该犯罪嫌疑人只有这一个犯罪事实,根据牵连犯“从一重处断”原则,车牌盗贼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但这类案例特殊点在于,他们盗取的并不是一般的财物,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所以应当适用“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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