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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塔交通工会图书馆推荐—学法笔记 行政赔偿
雁塔交通工会图书馆推荐—学法笔记  行政赔偿
书抄于2016年7月7日
 
 

一、行政赔偿概念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个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行政赔偿的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3—4条罗列了行政赔偿的具体事项。概括起来即,只有在造成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损害的情况下,才才能获得国家赔偿。同时,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时导致精神损害的,也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行政赔偿的特殊情形
1、行政许可与房屋登记的特殊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修正了行政许可领域的行政赔偿范围;其要求有三—享有许可权的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共同违法、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要言之,共同违法侵权,过错不可分割的,许可机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行政主体与他人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到作用等因素,确定行政主体的行政赔偿责任。要言之,违法侵权、过错可分割的,许可机关承担按份责任。行政主体已依照法定程序履行了审慎合理的审查职责,因他人行为导致行政许可决定违法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形下,行政主体并无任何违法情形,且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要言之,许可机关已尽注意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等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房屋登记活动中出现类似清醒的,按照相同规责确定行政赔偿责任的承担。
2、不予赔偿的情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为造成的侵权损害、当事人自己行为导致的损害、第三人行为导致的损害、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害,国家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行政赔偿的当事人
1、行政赔偿请求人是行政赔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人一方,其规则包括—请求人资格的确定。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包括本来的请求人与经转移的请求人资格;本来的请求人资格。谁受到了国家侵权行为的侵害,谁就有资格要求国家赔偿。经转移的请求人资格。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以及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人有权替死者要求国家赔偿。注意在公民死亡时,其国家赔偿请求人资格的转移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转移有所不同。在行政诉讼中,当本来具有原告资格的公民死亡时,有权替代死者提起诉讼的是其近亲属及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承受人替代其要求国家赔偿。但是,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撤销、变更、兼并、注销,即从形式上消灭主体资格之后,认为其经营自主权受到侵害的,原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或对其享有全力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仍然是国家赔偿的请求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此时请求人资格没有发生转移。请求权行使的时效。国家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间有期限上的限制,这就是国家赔偿的请求时效。一般时效。一般为2年。自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计算,但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应当扣除。赔偿请求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时,失效中止。从中止是失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计算。特殊时效。受害人如果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一并提起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有关时效。行政复议即服役申请期限,一般是60日;行政诉讼即为起诉时限,一般是3个月。
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与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十分接近。根据确定行政主体的一般原理可知,一个独立的行政机关或一个获得行政授权的组织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对于自己事实的行政侵权行为应当承当赔偿责任。而在行政委托关系中,接受行政委托的行政机关、行政机构、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都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对于他人实施行政侵权行为,应当由委托的行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以下几种特殊情况需要特别注意—共同行政侵权的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共同行使职权侵权时,共同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连带责任。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一个或几个要求支付赔偿金额的全部或一部,接到要求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按其要求支付,支付后再与其他赔偿义务机关分割份额。在共同行政侵权的情况下,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原则上应当作为共同被告。但如果请求人仅将其中一个数个侵权机关列为被告的,法院就必须按期诉讼请求的性质来确定被告。如果原告请求属于可分之诉,如要求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等,则法院应当依法追加其五侵权机关作为共同被告。一上上下级交办案件赔偿义务机关。在某些情况下,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存在所谓的交办任务,如地方政府向其派出机构交办任务。如果下级机关在执行交办任务时造成了行政侵权,则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应当按照行政委托关系处理,将交办定性为行政委托,有委托的交办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当然,在这种情况下,接受交办任务的下级行政机关也有自己的独立职权,也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如果该机关是在实施自身职权,而非执行交办任务时造成行政侵权,仍应当以该机关自己作为赔偿义务机关。非诉执行案件的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最终造成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损害时,其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也值得注意。此时,首先必须辨别侵权行为的性质,如果是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违法造成侵权的,属于民事、行政司法赔偿的范畴,应当由负责执行的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法院的执行行为没有错误,但是其依据的根据,即被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错误的,则以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也就是该具体行政机关的制作出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五、行政赔偿的程序
行政赔偿的程序,指的是行政赔偿请求人获取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或其他法定机关办理行政赔偿案件所遵循的方式、步骤与顺序。行政赔偿程序根据侵犯行为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1、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赔偿程序。如果侵犯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受害人请求赔偿有三种途径普通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程序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受害人如果不服具体行政行为提起普通的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如果认为该行为造成了侵犯就可以一并提出赔偿的请求,由法院作出赔偿判决,或由复议机关作出赔偿决定。通过普通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程序一并解决行政赔偿问题,是最为便捷的一种方式。这种程序的不足是只能解决行政行为所导致的侵权赔偿问题,而对于行政事实行为侵权则无能为力。事实行为由于不属于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收案范围,无法适用该程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即赔偿义务机关自己对赔偿事务进行处理的程序。对于一个侵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受害人未曾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或在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中没有提出赔偿请求,都可以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起申请,由其自己处理。这种先行得自己处理程序,即适用于具体的行政行为侵权,也适用于行政事实行为侵权的处理。其具体程序为—申请。受害人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书写申请书却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受理。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出局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理和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送达。赔偿义务机关决定是否赔偿,均应当制作书面决定并在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之所以称为单独,是因为在这种诉讼中,法院只就行政赔偿问题做出判决而不对侵权行为的合法性做出判决,这时它与普通行政诉讼的根本区别。受害人通过先行处理程序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后,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做出决定,或者受害人对其赔偿决定不服,都可以向法院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关于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其基本制度与普通行政诉讼类似,但某些问题存在区别,对此需要掌握—收案范围。单独提起的行政  赔偿诉讼,除了可以受理具体行政行为所造成的侵权赔偿案件之外,还可以受理因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的行政事实行为所引起的赔偿案件,还可以受理行政终局裁决行为中的赔偿问题。管辖法院。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在级别管辖上与普通行政诉讼相同,在地域管辖上也类似,但有一点不同。就是对于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对同一当事人,即限制人身自由、又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可以由被告组住所地、原告住所地或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在普通行政诉讼中,这种案件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起诉时限。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在先行处理程序中作出了赔偿决定,受害人不服的应当在其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单独的行政赔偿诉讼。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在先行处理程序中没有作出赔偿决定,受害人应当从赔偿义务机关处理期限2个月内阶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单独的行政赔偿诉讼。审理程序。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包括一并提起的与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都可以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就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进行调解。举证责任。无论是在一并提起的还是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都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当事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由赔偿义务机关证明。执行问题。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生效的行政赔偿判决、裁决或调解协议,其申请期限公民为1年,法人或奇其他公共组织为6个月。而在普通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强制执行生效裁判,其申请期限公民为1年,法人或其他公共组织为180日。
2、事实行为侵权的赔偿程序。行政侵权行为,除了具体行政行为之外,还包括行政事实为。当然,并非所有行政事实行为都纳入了赔偿范围。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只有违法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财产权的事实行为可以获得行政赔偿。对此类似行为造成赔偿,受害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寻求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行政事实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无法通过这些程序一并提出赔请求,只能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由其现行自己处理。行政事实行为得自己先行处理程序,与具体行政行为侵权得自己先行处理程序并无不同。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受害人通过现先行处理程序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后,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作出决定,或受害人对其赔偿决定不服,都可以向法院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在审理具体行政行为侵权的审理行政事实行为侵权方面,也是完全相同的。对行政事实行为造成损失,受害人在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都必须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得自己先行处理。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在先行处理程序中拒不承认其行为侵权的,应该在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中,有法院在判决理由中一并确认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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