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复原则上暂不可诉,但已经受理的可以继续探索并积累经验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2014〕40号《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2.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步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规定,参考国务院法制办国法〔
3. 市、县人民政府的征地公告具有可诉性,且应进行全面审查 根据国发〔2015〕2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务院与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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