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的临床前研究和临床试验
一、药物临床前研究
(一)临床前研究内容
1.文献研究 包括药品名称和命名依据,立题目的与依据。
2.药学研究 原料药工艺研究,制剂处方及工艺研究,确证化学结构或组份的试验,药品质量试验,药品标准起草及说明,样品检验,辅料,稳定性试验、包装材料和容器有关试验等。
3.药理毒理研究 一般药理试验,主要药效学试验、急性毒性试验,长期毒性试验,过敏性、溶血性和局部刺激性试验、致突变试验、生殖毒性试验、致癌毒性试验,依赖性试验,动物药代动力学试验等。 药物的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
(二)药品的命名
1、药品名称的主要类型 药品通用名称(generic name) 药品法定名称(official name) 药品商品名称(brand name) 专利名(proprietary name) 《国际非专利名》(International Nonproprietary Name for Pharmaceutical Substances,INN)。
2、药品名称包含的项目 化学药品的名称包括通用名、化学名、英文名、汉语拼音 中药材的名称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拉丁名 中药制剂的名称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英文名 生物制品的名称包括通用名、汉语拼音、英文名
3、药品命名原则 科学化、系统化、简单化 ①药品名称读音应清晰易辨,全词不宜过长,且应避免与目前已经使用的药品相似; ②属于同一药效类别的药物,其名称应力求用适当的方法使之显示这一关系;凡是易令病人 从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和治疗学角度猜测药效的名称,一般不应采用。 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三)临床前研究的其它要求
1.从事药物研究开发的机构的要求
2.研究用原料药的规定 研究用原料药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该原料药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研究用原料药不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3.境外药物试验研究资料的处理 药物临床研究必须经SFDA批准后实施。 药物临床研究包括临床试验和生物等效性试验。 临床研究必须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
(一)临床试验的分期及最低病例数要求 临床试验分为Ⅰ、Ⅱ、Ⅲ、Ⅳ期。
Ⅰ期临床试验 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观察人体对于新药的耐受程度和药物代谢动力学,为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 病例数:20-30例
Ⅱ期临床试验 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初步评价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也包括为Ⅲ期临床试验研究设计和给药剂量方案的确定提供依据。 病例数: ≥ 100例
Ⅲ期临床试验 治疗作用确证阶段。进一步验证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评价利益与风险关系,最终为药物注册申请的审查提供充分的依据。 病例数: ≥ 300例 Ⅲ期临床试验结束可申请新药生产
Ⅳ期临床试验 新药上市后由申请人进行的应用研究阶段。其目的是考察在广泛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以及改进给药剂量等。 病例数:≥2000例
生物等效性试验 用生物利用度研究的方法,以药代动力学参数为指标,比较同一种药物的相同或者不同剂型的制剂,在相同的试验条件下,其活性成分吸收程度和速度有无统计学差异的人体试验。 病例数:18-24例
I期临床试验大概需要20-30名受试者,II期临床试验最低病例数(试验组)为100例,III期临床试验最代病例数(试验组)为300例,IV期临床试验为新药上市后的研究阶段,最低病例数(试验组)为2000例,生物等效性试验为18~24例。
(二)药品注册中需要进行临床研究的情况
1.申请新药注册 必须进行临床试验 2.申请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注册 一般不需要进行临床试验; 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化学药品一般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 需要用工艺和标准控制药品质量的药品,应当进行临床试验。 3.申请进口药品注册 按照国内相应药品注册类别要求进行临床试验。 4.药品补充申请 已上市药品增加新的适应症或者生产工艺等有重大变化的,需要进行临床试验。
(三)药物临床试验场所 药物临床试验批准后,申请人应当从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中,选择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商定临床试验的负责单位、主要研究者及临床试验参加单位。
(四)药物临床试验方案的备案 申请人在药物临床试验实施前,应当将已确定的临床试验方案和临床试验负责单位的主要研究者姓名、参加研究单位及其研究者名单、伦理委员会审核同意书、知情同意书样本等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抄送临床试验单位所在地和受理该申请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五)临床研究用药制备和使用管理 临床试验药物应当在符合GMP的车间制备,制备过程应当严格执行GMP的要求。申请人对临床试验用药物的质量负责。 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以及境外生产的临床试验用药物,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 临床试验用药物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临床试验。
(六)临床研究的实施 药物临床研究被批准后应当在3年内实施,逾期作废,应当重新申请。申请人完成临床试验后,应当向SFDA提交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统计分析报告等。 (七)保障受试者安全 临床研究机构和临床研究者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受试者安全。密切注意药物不良反应,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 出现大范围、非预期的药物不良反应,或确证临床试验药物有严重质量问题,SFDA或省FDA,可以采取紧急控制措施,责令暂停或终止临床研究,申请人和临床试验单位必须立即停止临床试验。
(八)境外申请人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研究的规定
1.临床研究用药物应当是已在境外注册的药品或者已进入Ⅱ期或III期临床试验的药物;不受理境外申请人提出的尚未在境外注册的预防用疫苗类新药的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研究申请。 2.SFDA可根据需要,要求申请人在中国首先进行Ⅰ期临床试验。 3.在进行临床研究时,在任何国家发现与该药物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或非预期不良反应,申请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SFDA。 4.临床研究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将完整的临床研究报告报送SFDA。 5.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研究取得的数据,用于在中国进行药品注册申请,必须符合有关临床试验的规定,申请人必须提交多中心临床研究的全部研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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