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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增值税计税、开票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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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07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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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月公司”(一般纳税人),2015年出资7000万元取得的A地块,2022年因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周转,评估作价10000万元,将A地块转让给“百川公司”(一般纳税人)。请问“海月公司”增值税可以享受简易计税吗?差额征税发票如何开具?差额征税又该如何申报呢?(案例中的数据均不含增值税)

一、“海月公司”增值税可以享受简易计税吗?

按照财税【2016】47号文件第三项第二款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金额为销售额,按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文件说的很清楚:
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5%的征收率,差额缴纳增值税。如果纳税人不选择适用差额征税的,则应当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征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9%,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之所以这么安排,是因为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企业已经缴纳了营业税,营业税又是价内税,再全额征税势必形成重复征税,为了解决这些无法通过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来避免重复征税的项目,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差额征税政策,其实质也是一种抵扣方法。当然给了政策你不用,那就只能全额征税了,因为增值税是链条税,上家交销项下家才能抵扣进项,你交的多,下家抵的也多。
转让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则必须选择一般计税法,且不适用扣除土地使用权原价的差额征税政策。应当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征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9%,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因为“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购入土地使用权可以取得对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也就是说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可以通过进项税额抵扣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销项税额了,无需再采用差额征税。
本案例当中,A地块取得时间是在2015年,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此,“海月公司”在转让A地块的增值税计税方法上有两种选择权:
一是选择差额征税:
增值税应纳税额=(10000-7000)×5%=150万元
二是选择全额计税:
增值税应纳税额=10000×9%=900万元

二、差额征税发票如何开具?

    发票的开具可以有如下两种选择:
(一)全部金额开具在一张发票上(专票可普票均可)。在开票系统当中选择“差额征税”,在输入“扣除额”的界面里,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发生的成本7000万元,填入“扣除额”7000万元,然后保存。这时在发票“金额”栏显示10000万元,“税率”栏体现“***”,“税额”生成的是差额后的税额150万元,发票的“备注栏”系统自动打印上“差额征税”字样。
“差额开票”图示如下:

 
(二)开两张发票,一张专票,一张普票。差额后的应税销售额3000万元,开具专用发票,适用5%征收率。准予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7000万元,开具普通发票,税率栏注明“免税”(此处有点小小的困惑,因为纳税人开票端无其他可选项目)。
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差额征税,政策并未注明差额部分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由此可见,差额部分是可以开具专用发票的,但是却是以放弃差额征税为前提的,这是由增值税的征收特性所决定的“环环征才能环环扣”。
三、差额征税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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