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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天津)
天津市市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程序和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津财基〔2016〕28号)及《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津人发〔2019〕33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为市级财政部门、市级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市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行为规范和参考依据。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中央及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

第四条 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项目决算)批复范围划分如下:

(一)市级财政部门批复权限

1.市级主管部门本级的投资额在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按完成投资口径)以上项目。

2.市管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

3.市管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金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

4.市级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

(二)市级主管部门批复权限

1.市级主管部门本级的投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下项目。

2.市级主管部门二级及以下单位(含其所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项目。

3.市管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金比例未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

第五条  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市级主管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备案。

国防类、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执行本通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决算审核批复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原则上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

第七条  由市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需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级财政部门批复,市级财政部门可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论,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由市级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可自行批复或委托评审机构评审后批复,并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批复文件抄送市级财政部门)。评审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解决。

第八条  市级财政部门对市级主管部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实行抽查制度,可委托评审机构开展复审。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的责任主体,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报送,对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确定项目各类成本费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完成建安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核销投资等各类工程结算,以及确定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金额。

(二)清理账务和盘点实物。项目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三)收集整理分析原始材料。项目建设单位应对照竣工财务决算资料清单,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收集整理各类档案材料,分析档案材料与各项资金来源及支出明细的对应关系,分类管理、妥善保管、避免丢失。

第十一条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有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调整文件、概算及调整文件;历年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财政资金预算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市级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进行批复,需市级财政部门批复的,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市级财政部门。实行项目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后,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手续,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及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并做好后续资产管理工作。市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尾工工程资金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抓紧实施尾工工程,及时办理尾工工程建设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对于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三章 决算审核批复依据和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审批部门收到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申请后应对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资料进行初审,发现下列情形的,予以退回:

1.不属于本部门批复权限或尾工工程超过概算总投资5%的项目;

2.总投资超概算且未经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

3.决算报告资料不完整或项目本身不具备决算批复条件,通知其限期补充完善或整改,逾期未报或整改不到位的。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市级主管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根据批复原则按照审批权限分别予以批复。

第十六条 审核工作主要是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决算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报告进行分析、判断,并形成批复意见。

(一)政策性审核。重点审核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资金来源、到位及使用管理情况、概算执行情况、招标履行及合同管理情况、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的合规性、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的比例和合理性等。

(二)技术性审核。重点审核决算报表数据和表间勾稽关系、待摊投资支出情况、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投资支出情况、待摊投资支出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情况以及项目造价控制情况等。

(三)评审结论审核。重点审核评审结论中投资审减(增)金额和理由。

(四)意见分歧审核及处理。对于评审机构与项目建设单位就评审结论存在意见分歧的,应以国家有关规定及批准项目概算为依据进行核定,其中:

评审审减投资属工程价款结算违反承发包双方合同约定及多计工程量、高估冒算等情况的,一律按评审机构评审结论予以核定批复。

第十七条  审核工作依据以下文件:

(一)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

(二)国家、地方以及行业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财政部颁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制度。

(四)本项目相关资料:

1.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和调整批复文件、历年财政资金预算下达文件。

2.项目决算报表及说明书。

3.历年监督检查、审计意见及整改报告。

必要时,还可审核项目施工和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工程结算资料,以及其他影响项目决算结果的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市级财政部门和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准确,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有无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现象,单位、单项工程造价是否在合理或国家标准范围,是否存在严重偏离当地同期同类单位工程、单项工程造价水平问题;

(二)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正确;

(三)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概算(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情况,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未完成建设内容等问题,对于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非法收费和摊派,以及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和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损失等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是否按规定予以审减;

(四)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位,核算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情况;

(五)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受单位是否落实;

(六)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

(七)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合理;

(八)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

(九)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预留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十)项目建设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

(十一)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二)决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决算数据是否存在错误;

(十三)相关市级主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是否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市级财政部门、市级主管部门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概要描述项目基本情况。

(二)批复确认项目决算完成投资、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资金来源及到位构成,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等。 

(三)根据管理需要批复确认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
 
(四)批复确认项目结余资金、决算评审审减资金,并明确处理要求。 

1.项目结余资金的交回时限。按照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处理,即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交回国库。项目决算批复时,应确认是否已按规定交回,未交回的,应在批复文件中要求其限时缴回。 

2.项目决算确认的项目概算内评审审减投资,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其中审减的财政资金按要求交回国库。 

(五)对应缴回的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请市级主管部门及时将结余调整计划报市级财政部门,并相应进行账务核销。

(六)要求市级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复及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更好地发挥项目投资效益。 

(七)批复披露项目建设过程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整改时限要求。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

项目建设单位在填制附件中有关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时,除决算报表明确允许增加内容外,不得增减内容、改变格式,应当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勾稽关系正确;编制有关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时要力求内容完整、简明扼要、表达清晰。

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时,应按照附件要求整理并提供相关资料,竣工财务决算资料不完整的不得送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级主管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可对社会评审机构的工作质量实行报告审核、报告质量评估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市级主管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可对社会评审机构实行“黑名单”制度,将完成质量差、效率低的社会评审机构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再委托其业务。

第二十二条 委托社会评审机构实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应当要求其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建设单位可对社会评审机构在实施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十三条 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概算控制资金使用,严控违规超概算行为发生。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概算审批部门核定,未经批准的不得纳入项目总投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市级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程并视本部门或行业情况进一步细化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 在本规程正式施行前,已报送相关部门的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申请,仍按照原程序继续办理。各区(含海河教育园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天津市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津财建二〔2004〕15号)同时废止。


参考:××关于××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批复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参考格式)

 
××单位:
××单位《××批复申请》收悉。经审核,现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部门(有关审批部门,下同)《××项目立项的批复》([×]×号,批复文号)、××部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号,批复文号)、××部门《××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号,批复文号),批复该项目建设规模×(引用初设批复或其调整文件,如“建筑面积”等内容),总投资×万元,其中:一类费用×万元,二类费用×万元,不可预见费×万元。资金来源为:×××(引用初设批复或其调整文件)。

二、项目实际投资完成情况

该项目实际开、竣工时间:×年×月至×年×月。实际建设规模×(如“建筑面积”等内容),实际到位资金×万元,资金来源为:×××(按资金实际到位情况表述)。实际完成投资×万元(包含一类费用×万元,二类费用×万元),其中:建安工程投资×万元,设备投资×万元,待摊投资×万元,其他投资×万元。

(当工程有结余资金时,在此需表述节约投资额及结余资金的处理要求)

三、交付资产情况

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反映的交付使用资产总额×万元(具体金额以审核后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数字为准),根据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规定应做固定资产处理。另,该项目核销基建支出×万元,转出投资×万元(如没有可不表述)。

请在接此批复后,尽快办理相关调账手续和资产移交工作。

如有结余,按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有关规定处理,并按下述内容表述:

(请在接此批复后,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相关规定,30日内上缴财政结余资金,并做好相关调账手续和资产移交工作。)

如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问题,可在此予以披露,并提出整改要求。
 
                               年    月    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抄送:(市财政局,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备注:加注划线部分为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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