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各地税务
地区口径
浙江国税
浙江省国税局2011年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012.3.22 (非官方渠道取得)
49、企业承租房屋发生的装修费在剩余的租赁期满前需要重新装修,是否可以在装修当年,将尚未摊销的装修费用一次性计入当前损益并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承租房屋发生的装修费在剩余的租赁期满前需要重新装修,可以在装修当年,将尚未摊销的装修费用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并在税前扣除。
浙江省国税局2010年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非官方渠道取得)
2011年3月9至11日,省局在绍兴召开了全省所得税工作会议,对各地反映的政策、征管问题进行了讨论,现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供各地在汇算清缴工作中掌握。……
13、问:企业固定资产装修费用如何进行摊销?
答:新税法规定,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在当期直接扣除;大修理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原有固定资产装修,符合大修理支出条件,按大修理规定处理;新购固定资产装修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浙江省国税局2008年度汇算清缴问题解答(非官方渠道取得)
5、装修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1)租入房屋不改变房屋结构、不延长使用年限的装修支出,可一次性扣除。
(2)符合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的条件之一是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50%的比例是按次计算;比较基数是整体资产原值,会计上能单独计价的,按单独计价的资产原值。
江苏国税
江苏常州国税局12366各类热点问题汇总(2017年上半年)--所得税相关 2017.7.20
10租入的房屋产生的装修费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因此,若纳税人的装修费属于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若不属于改建支出,只是简单的粉刷墙面等,可以直接计入当期费用扣除。
江苏国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答 (非官方渠道取得)
例3:租入店铺的首次装修费用如何进行摊销?
问题内容:
1、我司是零售行业,存在租赁相关的店面作为经营场所,为营造营业环境,我司会对刚租入的店面进行内、外墙面的粉刷、地面装饰、安装消防设施、电线灯具等电气材料、VI、代言人灯箱、等装饰装修,我司是按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按三年进行纳税调整,请问此操作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2、首次装修后,我司会根据店面设施的老化、市场装饰风格的改变、VI、代言人及营销策略的改变,平均每年均会对租入店面进行局部的重新装修,并更换老化、过时内部设施,请问此部分费用是否可以一次进入当期费用?
回复意见: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的初次整体装修支出,凡符合《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做为长期待摊费用支出,分三年摊销。今后发生的装修支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作为当期费用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0/20
备注: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
例4:房地产企业售楼处的建造费用以及样板房的装修费用是否应在开发成本中列支?(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二十七条第六款, 房地产企业售楼处的建造费、样板房的装修费等作为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计入开发间接费处理。
北京国地税
北京国税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 2015年1月
租入房屋装修支出的税务处理
问:企业租入房屋,发生装修,未改变房屋的结构也不会延长房屋的使用年限,其发生的装修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是否必须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还是按受益期进行摊销?
答:《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对于企业租入房屋未改变房屋结构且未延长房屋使用年限的,不属于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应按照装修的受益期确认摊销时限。
例二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转为固定资产的房产用于对外出租,并为租户装修,发生装修支出,租期28个月。该房产原值1亿元,发生装修支出2000万元,其发生的装修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作为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还是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答:按照《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需同时符合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两个条件,因此该装修支出不属于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照《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该企业出租房屋的租期为28个月,不足三年,因此不按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八的规定,装修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应发生支出的次月按照受益期(28个月)分期扣除。
例三
问:所辖一企业租入办公楼进行办公,租期为5年,租入时对其进行了装修,并把装修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按租赁期分期摊销,在第三个租赁年度,该公司重新进行了装修,并把原来的装修部分予以拆除,剩下的未摊销的长期待摊费用形成了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答:对于租入房屋发生的装修支出,未摊销完的不作为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可参照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计入损益税前扣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题解答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 (非官方渠道)2014.1.7
1、某公司有一笔装修费,原摊销期限自定为5年,已摊销2年,余3年未摊销。近期该公司决定注销,这笔装修费未摊销完,可否改变原摊销期,由剩余3年改按剩余1年摊销完毕?加速摊销之后,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扣除?
答:长期待摊费用:
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按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租入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其他——不短于三年。
摊销年限不得改变。上例中因注销而未摊销的装修费,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二条“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第三款“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的规定处理,即:未摊销的装修费在注销前清算所得税时处理。
北京国税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2012.12.13
来源: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
3.其他资本性支出的税务处理
问:对搬迁企业发生的既不属于简单安装又不满足大修理支出条件的安装、修理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对搬迁企业发生的既不属于简单安装又不满足大修理支出条件的安装、修理等需资本化的支出,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比照40号公告对大修理支出的税务处理,以资产净值加上后续安装修理等支出作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2010.1.1
二十四、因出租方提前解约致使未摊销租入固定资产装修费的扣除问题
问:企业2008年将租入固定资产进行装修形成长期待摊费用,原合同约定3年,企业按3年进行摊销,后由于出租方提前解约停止出租行为,致使部分长期待摊费用尚未摊销,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对尚未摊销完的长期待摊费用应按照原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内摊销完毕。
河北国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2014年第5号 2014.4.10
十一、企业自有房屋的装修费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七十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4号)的规定,企业自有房屋的装修费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改扩建支出,并入房屋的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房屋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房屋尚可使用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除改扩建支出外,企业自有房屋的装修费,应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十二、企业自有房屋的装修费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自有房屋的装修工程,根据装修程度以及工程量的不同,对自有房屋装修后的功能和用途会产生不同影响,其所得税的处理,也应当依据自有房屋功能的变化做不同处理。如自有房屋装修后提升了功能、增加面积的,应当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4号)规定,将装修费并入自有房屋计税基础,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房屋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如自有房屋的装修程度未达到提升房屋功能或未增加面积的,应当依据《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将装修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大连地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12〕22号) 2012.2.6
十、关于租赁房屋装修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自有房屋建筑物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装修费用,计入资产计税基础;投入使用后发生的装修费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改建支出和大修理支出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关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固定资产改扩建支出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对于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或无租使用他人房屋生产经营发生的装修费用支出,可视同长期待摊费用,自装修完成并投入使用的次月起,分期平均摊销,摊销期限不得低于3年。企业已发生但尚未摊销完的装修费用可按照本规定执行。……
二十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样板房装修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房地产开发企业样板房装修费用应当计入开发间接费。但是,为样板房所配置的家居用品(如家具、家用电器、厨房用具、卫生用具等),应当作为存货单独管理,不得计入装修费用。
天津国税
天津国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执行口径 2017.4.13
十五、装修费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进行装修发生的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若实际使用年限少于3年的,依据相关凭证,将剩余尚未摊销的装修费余额在停止使用当年一次性扣除。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问题解答》修改说明 2013.2.1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装修样板房所配置的家居用品发生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应计入开发间接费。样板房所配置的家居用品(如家具、家用电器、厨房用具等) 发生的支出也应计入开发间接费。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企所【2010】5号 2010.7.28
九、装修费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进行装修发生的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若实际使用年限少于3年的,凭相关合法凭证按照实际使用年限摊销。
青岛国地税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 青地税函[2011]4号 2011.1.11
4、问:企业外购房屋的装修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何进行处理?
答:企业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确定。装修费用不符合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条件的,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税法规定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青国税发〔2010〕9号2010.1.15
(九)关于样板房装修费的税收处理问题
房地产开发公司样板房的装修费在会计处理时应作为开发成本还是营业费用进行核算?
解答:无论房地产企业的会计账务如何处理,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开发间接费用”包括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因此,样板房的装修费应计入开发成本。
宁波国地税
2011年度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 甬地税一函[2012]1号 2012.1.16
6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中“提升功能、增加面积”,是否包括装修支出,对装修支出到底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处理?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中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提升功能、增加面积”,是否包括装修支出,对装修支出到底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处理?
答:若企业在改扩建的同时进行装修,则该费用作为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若企业对已完工的固定资产单独进行装修,若装修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大修理的条件,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否则,费用化处理。
宁波国税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解答(非官方渠道取得)
13、租来店面的装修费用未分摊完毕时由另一企业承租,该未分摊完的费用可否由承租企业继续分摊?
承租企业根据转让合同或协议承担该未分摊完的费用,凭相关印证材料,可以在税前扣除。
35、企业外购房屋的装修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为了使该外购房屋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装修费用计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对房屋投入使用后再进行提升功能的装修费用应并入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对属于简易装修发生的费用按相关规定作费用扣除。
宁波江东国税: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政策规定 2012.3.3
(十七)装修费支出
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为了使该外购房屋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装修费用应计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同时对房屋投入使用后再进行提升功能的装修费用也应计入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对属于简易装修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作费用扣除;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期限分期摊销,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未摊销部分可一次性扣除。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一[2010]10号 2010.1.18
7、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装修费用,应根据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来判断其是否属于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如符合,则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如不符合可作为当期费用直接扣除。
对自有固定资产装修费用,如装修发生在固定资产竣工结算前,则该费用应并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按税法规定期限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自有固定资产的装修费用如发生在固定资产竣工结算后,则应根据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标准来判断其是否符合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如符合,则应增加计税基础;如不符合,则可作为当期费用直接扣除。
对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参照固定资产改建支出进行税务处理。符合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标准的,则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如不符合,则可作为当期费用直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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