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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式警服“白蓝时代的烙印”,新中国人民警察服装历史图绘(五)

由于66式警服与人民解放军空军着装基本相同,非常容易造成混淆。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突出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1972年1月,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关于改革人民警察服装的通知》,72式警服正式列装。人民警察服装回归百姓熟悉的大檐帽、上白下蓝等标志性特点,使得人民警察形象再次走入百姓的生活中。72式警服,以及其衍生改款74式、78式陪伴着新中国走过了那个新旧碰撞的年代,成为了“时代的烙印”。

72式帽徽图案由原先的国旗图案改为红底国徽图案,分有大小两种款式,直径分别为34mm和32mm。大帽徽用在大檐帽和棉帽上,小帽徽用在解放帽上。这款帽徽远看与当时的清凉油盖子神似,很多崇拜警察的小孩子会把清凉油盖子放在帽子上玩耍,所以也被称为“清凉油”帽徽。

72式警服领章沿用与解放军同款的红领章。

第五章·重回藏蓝

1972—1984

第1节 72式警服(1972—1974)

72式警服服装版型与之前相同,扣子采用与解放军相同的光面胶木扣。户籍、治安、刑事、铁路、航运、外事等警种冬夏服装颜色均改为全身藏蓝色,采用的确良面料,警帽男女均为藏蓝色解放帽,冬季戴藏蓝色布顶栽绒帽。外事、交通、铁路乘警发皮鞋,其他警种一律穿解放鞋,不要解放鞋者可申领黑布鞋。

交通民警当时服装比较特别,夏季穿着上白下蓝,戴大檐帽,套白色帽罩,帽罩上有蓝色牙线。冬季全身为藏蓝色,戴大檐帽,执勤时戴白套袖。寒区冬季可戴皮面皮帽,穿皮面短皮大衣,毛皮靴。

此时,部分地区看守所的警戒看守工作和铁路押运工作由公安民警队负责,这些民警队保持着与66式相同的上绿下蓝着装,只是将帽徽换成了72式国徽帽徽。

1973年6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边防检查站交接方案》,将军队建制领导的46个边防检查站、37个边防口岸移交公安部门领导,改为人民武装警察,干部集体转业地方,待遇不变。战士办理退伍手续,实行工资制。边防检查站实行职业制,边防部队保留现役制。

1974年12月,边防检查站又实行义务兵役制。为适应工作需要,公安部设边防保卫局,边境省(区)、地、县公安机关分别设边防保卫处、科、股。

1974年1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公安消防队伍领导关系的通知》决定,省、市、自治区公安局设消防总队(又称公安局消防处),公安消防队伍由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其编制、政治教育、业务训练、枪支弹药和后勤供应等由公安局统一管理,征兵和退伍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代征、代退。

消防队伍和边防检查站划归公安机关管理后,穿着上绿下蓝服装,戴72式国徽帽徽、红领章。边防检查站民警执勤时扎武装带,穿皮鞋,头戴绿色大檐帽,左臂戴菱形“边检”臂章(以上装备均为公用,平时戴解放帽、穿解放鞋或布鞋)。

消防战斗服整体为草绿色,上装为翻领单排扣,也有的地区穿双排扣列宁服式,头戴战斗部队头盔,干部配有消防指挥大衣。

72式警服着装范围:各市、县(旗)、镇的公安派出所或行使派出所职能的公安分局的民警;交通民警、铁路乘警、大城市刑警;各地消防队民警;边防检查站民警、边防派出所民警和边防口岸部队。除上述人员外,其余公安机关按在编干警总人数的15%发给公用警服。

第2节 74式警服(1974-1979)

1974年公安部鉴于民警藏蓝色夏服颜色不鲜明,吸热力强,不利于执行任务等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对民警服装加以改革。户籍、治安、刑事、司法、铁路(不含押运民警)、航运民警的夏服,一律改为交通民警的上白下蓝服装,女民警夏季着上白下蓝单衣或上白下蓝女裙装。各警种均戴藏蓝色大檐帽,女民警增发藏蓝色无檐帽,夏季套白色帽罩。

1976年1月,根据中央军委整编命令,各地县、市中队交由地方公安机关领导,改称“人民武装警察”, 原省军区担负的逮捕、内卫执勤、警戒看守任务同时移交,隶属公安机关领导。各人民武装警察中队仍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条令、制度、供应标准和待遇。为了加强对移交部队的管理和领导,各省公安局设立了武装民警管理处,市、地公安局相应设立了武装民警处。

武警民警归公安机关管理后,穿着上绿下蓝服装,戴72式国徽帽徽、红领章。男武装民警戴绿色解放帽,女武装民警戴绿色无檐帽。

1976年,边防检查站民警公用大檐帽开始采用正红色牙线。

1974年人民警察着装范围未改变。1978年,县公安局、市公安分局公用警服由原来的比例15%改为20%。1978年以后,由于中越边境发生战争,根据各边境地区治安保卫工作的需要,经公安部同意,一些边境城市公安局的公安干警穿武装民警的上绿下蓝服装。

第3节 78式警服(1979-1984)

1979年公安部对民警服装再次加以改革,大檐帽帽墙改为毛呢面料、外套黑色丝带,牙线改为双红牙线。女民警无檐帽牙线也改为红色。男女民警每人增发一套藏蓝色单衣,用于春秋季统一穿着。

1980年,边防检查站公用大檐帽也改为毛呢帽墙、外套绿色丝带,牙线改为双红牙线。

78式警服着装范围:1979年3月,林业公安局干部着装,边境地区林业公安穿上绿下蓝(武警)服装,其他林业公安局穿上白下蓝服装。

1979年12月,公安机关预审、看守干部全部着装警服。

1979年8月,公安部下达“关于对外开放劳改单位着人民警察服装的通知”,规定:对外开放单位的在编公安劳改干部着人民警察服装,供应标准与治安、户籍民警相同。1980年,全国劳改劳教警察开始配发78式警服,这也是两劳民警首次统一着装,在此之前,各劳改劳教单位仅有少量公用警服。

1980年以后,各级公安机关干部全部由地方自行筹款着装。1981年,经省政府批准,公安部同意,全省公安干警统一着装警服。至1982年,企业公安、派出所在编干警以及各级公安机关经常执行任务的囚车、现场勘察车、警备车、机要通信车等公安业务用车的司机全部着公用服装。

1981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商业部《关于建立经济民警的实施方案》,各地开始在企事业单位恢复组建经济民警。

建立经济民警的范围:

(一)重要的厂矿企业和科研单位的要害部位;

(二)国家重要的战略物资储备库,储存全国性、全省性的重要物资大型仓库,1万立方米以上储量油库,其它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大型仓库;

(三)国家造币厂,中央和省属重要金库;

(四)15万千瓦以上的发电厂和国家电力网枢纽性的变电站等。

组建经济民警的单位,需经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由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核,报省公安厅批准。其编组原则为:20人以下设小队,21人至50人设分队,51人至100 人设中队,101人以上的大队。警员由本单位在18一35岁的男性正式职工或国营企业合同工中选调。其编制、经费、人员配备、后勤供应、警卫设施等,均由建警单位负担。经济民警受各该单位党政和保卫组织领导,公安机关在业务和军事训练上给予指导。其主要任务是:担负本单位重要目标的守卫,防止反革命破坏,防止盗窃和火灾、爆炸等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协助公安保卫部门,同危害企事业要害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

经济民警恢复重建后,其服装式样和帽徽、领章与公安干警相同,服装颜色采用类似65式海军的灰色。

第五章·附页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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