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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他人起诉 难逃法眼追踪
    9月8日,我院依法追究一名冒充他人起诉人员的法律责任,法院适用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其处以5000元的罚款。

    2006年,因征地拆迁问题,武鸣县国土资源局与黄志某(于2011年12月10日去世)就兴武大道北面土坡协商一致,并签订《兴武大道北面土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补偿黄志某人民币13万余元,并划拨150㎡的住宅用地供其建房。对划拨土地的处置,武鸣县国土资源局应黄志某的要求将划拨地登记在其两个儿子的名下,每人75㎡,并于2006年为二人办好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人又于同年10月在武鸣县规划建设局处办得建设规模为468㎡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已在上面建房完毕。但二人在得到上述补偿后,仍通过各种方式阻挠被征用土地的拆迁工作,导致拆迁工作至今无法完成。

    今年6月29日,我院收到以黄志某的妻子廖某某为原告提交的起诉状,以征地、拆迁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将武鸣县国土资源局告上法庭,请求判决其丈夫与武鸣县国土资源局于2006年6月签订的《兴武大道北面土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

    8月5日,法院依法对此案开庭审理,由原告廖某某的儿媳黄某某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庭审,在庭审的过程中,法官发现黄某某陈述存在前后矛盾等漏洞,遂于9月8日询问了原告廖某某本人。结果令人大吃一惊,廖某某表示其对本案并不知晓,从未起诉过武鸣县国土资源局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起诉状及落款处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写,其更未授权黄某某代为诉讼。

    当天下午,主办法官将廖某某的询问笔录展示在黄某某面前,她不得不承认确实假冒他人提交了起诉状。她在丈夫和大哥等人的怂恿下,利用保管廖某某身份证的便利,在廖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冒充她向法院起诉,起诉状及授权委托上的签名均系其冒签。

    根据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黄某某的行为妨害了民事诉讼,法官将相关法律规定告知黄某某,并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同时予以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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