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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名义起诉法院应如何处理
【案情】2016年7月6日起诉人雷某以其母亲石某的名义起诉自己五个兄弟姐妹,称2010年11月至2016年6月石某居住在雷某家中,期间石某生病花费医疗费20944元,且六子女口头协议约定每人轮流照顾石某一年,如不愿照顾石某则支付2400元给负责照顾石某的子女。截止起诉时五被告未支付石某的医疗费,及未完全支付该时间段的护理费。故要求法院判决五被告支付上述费用。在诉讼过程中,石某表示自己从未起诉过自己的五个子女,也不愿意起诉。经调查,雷某表示是其冒充石某的名义起诉,起诉状和委托书上石某的签字也是其所签。
  【分歧】对于本案雷某按妨害民事诉讼给予民事制裁自无问题,但对该案本身应当如何处理,审理中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原告冯某没有起诉,则诉讼程序无须继续进行,直接予以裁定终结诉讼。理由是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查明是冒充他人名义起诉的虚假诉讼后,案件的诉讼程序没有再进行下去的必要,符合终结诉讼的法律精神,应该由法院直接强行裁定终结审理。第二种意见认为应通知真正的原告加入诉讼,继续审理,若其原意参加诉讼,则可视为对此前诉讼行为的追认,法院继续审理;若其不愿意加入该诉讼,则按撤诉处理。第三种意见认为认为既然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评析】第一种意见属于裁定适用的条件错误,符合法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终结诉讼是在非正常情况下的诉讼终结,是在诉讼过程中因发生某种特殊情况,使案件审理不能,或无必要继续进行下去,而由法院依职权强行结束诉讼程序。就本案而言,因为石某并没有提起诉讼,只是雷某发起的欺骗行为,显然对该欺骗行为引发的虚假诉讼案件法院没有审理的必要,该庆幸符合终结诉讼在程序和实体一并结束的内在逻辑。但是我国民诉法仅规定的四种终结诉讼的情形,没有制定类似终止诉讼的弹性兜底条款。因此本案明显不符合法定的终结审理条件,缺乏法律依据。
  第二种意见有悖法理,如本案通知石某参加诉讼继续审理,如果石某追认了雷某的起诉,法院继续审理,看似节约了司法成本,避免了繁琐,但实质上是只注重了实体,却忽视了程序。诉权的行驶不是普通的民事权利,且诉讼程序一般具有不可逆转性,因此对诉讼行为不能简单适用追认。
  第三种意见是现有法律框架下的合理选择,但指向的主体有误。驳回起诉解决的是立案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当事人对驳回起诉裁定不服可以上诉。本案石某并没有起诉,法院如何裁定驳回被冒名的诉讼?如果列石某为原告,则与石某为起诉的事实相悖,如果裁定驳回其起诉,那么裁定书既不能向石某送达,又不能像起诉人雷某送达,导致无法结案,而且一旦雷某不服该裁定,又无法提起上诉。
   对于本案的处理,从充分保护诉权的角度出发,应当裁定驳回冒名者的起诉,即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人雷某以“石某”的名义对五被告的起诉,这样才符合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在上诉过程中,雷某提供的新证据证明接受委托时合法行为,那么上诉法院应当裁定一审法院恢复对本案的审理,这是解决前三种意见中的法律层面和操作层面困惑的最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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