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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的日本政府所行措施以及办理签证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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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8日,日本政府内阁会议决定并公布了一项政令,将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分别指定为基于《感染症法》的“指定感染症”和基于《检疫法》的“检疫感染症”。(政令规定的“指定感染症“期间为自实施之日以后的同日起至经过1年之日为止)。

根据《感染症法》对“指定感染症”的指定,自实施之日起,申请入境的外国人,若被医生视为冠状病毒患者,则符合出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5条第1项第1号不许入境的事由。

另外,鉴于新型冠状病毒被指定为《检疫法》的“检疫感染症”,实施日以后,检疫官有权命令疑似感染者接受诊察、检查,即使是获发了签证的人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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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时间1月31日凌晨,WHO(世界卫生组织)宣布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基于此,为了防止传染在日本国内扩大,日本政府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指定为《感染症法》中的“指定感染症”以及《检疫法》中的“检疫感染症”的措施实施时间由原计划的2月7日提前到2月1日。

与此同时,即使没有确认感染,也将大幅加强入境管理,通过安全保障会议决定并且内阁会议同意以下事项:

“法务大臣宣布在一段时间内,将把申请入境日本当日之前的14天内有中国湖北省停留史的外国人,以及持有该省发行的该国护照的外国人(除特殊情况外)视为符合《出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5条第1项第14号》条例所指(不许入境)。”

以上措施和“指定感染症”及“检疫感染症”的实施,于日本时间2月1日上午0点开始执行。

日本时间2月1日上午0点起,新型冠状病毒患者,持有湖北省发行的中国护照的或申请入境日本当日之前的14天内有该省停留史的外国人,即使是获发了有效的多次签证也不许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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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的政令及决定,日本国驻上海总领事馆对今后签证申请采取以下措施。

(1)持有湖北省签发的中国护照的申请人,除特殊情况外,签证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2)在申请签证时,要求所有的申请人提交确认书,选择“(在预计访日时间的前14天内)去过”或“(签证发放后,在预计访日时间的前14天内)有计划去”湖北省的申请人,签证申请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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