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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

    关键词

    刑事  非法侵入住宅罪  矛盾纠纷

    裁判要点

    行为人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案例索引

    一审:延津县人民法院(2015)延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2015年10月19日)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0日16时许,在延津县马庄乡宋庄村被害人宋某某家门口,被告人毕某甲和宋某某因矛盾发生争吵,后毕某甲和其弟毕某乙纠集数人闯入被害人宋某某家院内,毕某甲用一根木棍、毕某乙用砖头对宋某某进行殴打,致使宋某某左胳膊处受伤,宋某某妻子李某某上前拦阻时,毕某甲用木棍将被害人李某某左手小指夯伤,后宋某某跑进东屋关上门,毕某甲、毕某乙等人又跺东屋门、砸东屋门玻璃。经新乡新延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毕某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裁判结果

    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延刑初字第4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毕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毕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毕某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注解

    根据刑法第245条的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应当立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无故拒不退出的,原则上就构成本罪,应当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立案追究。

    一、非法侵入住宅的几种情形

    第一、现实生活中,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多数情况下是侵犯财产罪的手段,也有的是伤害住宅内成员的生命、身体的手段。即一般地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是手段行为,而在住宅内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则是目的行为,如入室盗窃,强奸等。有时也存在,目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就可以按所牵连的手段行为定罪,如入室盗窃,由于盗窃数额达不到追诉的标准,或未遂依法尚不应追究其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就可以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定罪处罚。

    第二、因民事纠纷,或其他纠纷等产生矛盾,经常会出现非法侵入住宅的现象。有的出于报复而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构成本罪。

    第三、有的当事人为达到某种目的,为了自己的私利,采取非法侵入住宅的方法威胁别人,施加压力,强迫他人为自己解决问题。也有的以非法侵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住宅作为要挟行政机关的手段,以达到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对自己有利目的。

    第四、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这是一个被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人权理念和准则,行政机关也不能例外。公权不同于私权,凡是法律没有赋予的,公权机关就不能进行干涉。住宅本身就是保证个人私权的一个很重要的空间,如随意侵入,也是非法的。行政执法,首先要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是行政机关执法的前提条件。其次,要遵循正当程序。国家公权侵入私人住宅应当有一定前提,那就是公民在实施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如强奸、暴力侵害等活动。而且,进入公民私人住宅进行搜查,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必须履行的法律手续,如《搜查证》、《逮捕证》、《拘留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经法定程序无权随意检查和搜查公民的住宅,如凭借其权威而随意进入公民住宅,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45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从重处罚。

    二、违法阻却性

    刑法理论上将'无正当理由侵入'解释为不法侵入,合法侵入他人住宅,就是违法性阻却事由。法律授权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存在阻却违法性,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对于法律授权的合法进入者,如公安、检察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需要进入公民住宅对有关人员的身体、物品进行搜查和抓捕人犯时,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进行搜查的,要持《搜查证》;进行查封、扣押的,要持《查封、扣押令》;执行拘留、逮捕的,要持《拘留证》、《逮捕证》,如果遇特殊情况,也可以不持上述物品进行。如,司法工作人员持合法手续进入他人住宅,依法履行职务,进行搜查、查封、扣押财物,或实施逮捕、拘留等职务行为,不能认为是非法侵入住宅。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既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也是公民在道义上应尽的一项义务,其目的在于鼓励和支持公民同违法、犯罪活动和自然灾害作斗争,以牺牲局部的、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护整体的、较大的合法权益。如,为了救火而侵入住宅,为了避免狗的袭击而侵入住宅等。

    本案中,被告人毕某甲和宋某某因矛盾发生争吵,为报复宋某某,毕某甲和其弟毕某乙纠集数人闯入被害人宋某某家院内,并对宋某某和宋某某家人进行殴打。可见,毕某甲并未取得被害人宋某某的同意,也不属于法律授权行为和紧急避险行为,因此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对被告毕某甲进行定罪处罚。综上,生效判决是适当的。

    【编后补评】

    (一审审判员:延津县人民法院 许英杰 裴跃华 赵灿)

    案例编写人:延津县人民法院  王  颖

    案例审稿人:延津县人民法院  段连芳)

    审判研究2016总第68期(案例专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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