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给甲(提供产品),由乙开具的发票(材料),购销双方名称、货物品名,与实际业务必须相符,付款方向不一致,税法界定为从第三方
取得发票,国税发[1997]134号,为虚开、代开
补救办法:购货方与乙补签材料购销合同,付款给乙;乙退甲,甲退购货方。
购货方与甲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甲代开/开具加工费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虚开发票,金额1万以下,罚款5万以下
;金额1万以上,罚款5-50万
刑法修正案(八),虚开发票,2年以下,情节严重2-7年
单张金额10万以上必查;
2010年税务检查发现甲公司2009年取得一张材料发票,
金额100万,计入在建工程;税务局按100*25%补税罚款加滞,处1万以下罚款,该处罚是否正确?如果是费用发票呢?
假票,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不一定等于偷税;以上应按发票管理办法处罚,工程完工前重新取得合法票据即可。
汇总开具发票必须有清单
门窗生产企业销售门窗(800万)并安装(200万):国税
总局2011年23号公告,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分别核算货物销售额和建筑劳务营业额;不能分别核算,税务局核定。国税发[2002]117号作废。
真票虚开,不得扣除;业务真实,发票为假——不得扣除,应重新换开合法票据,可以扣除
以不动产、土地投资,入账凭证:协议、评估报告,投资方需视同销售交所得税(一次性并入投资当年所得,2010第19号公告)
土地增值税:非房地产企业,免征(财税[1995]48号),房地产企业不适用(财税[2006]21号)
财税[2002]191号,以不动产、土地投资共担风险,不征营业税,转让股权不征营业税
年末暂估入账,汇缴结束前取得合法票据,不需调整
退货如何开票:必须开具红字发票,不得采用“对开”办法
向境外支付劳务费,合法入账凭证:
协议、境外签收单、付汇证明、完税证明(代扣营业税及附加)
企业所得税劳务收入来源地:劳务发生地
根据税收协定,境外企业在境内不足183天,免于纳税,超过183天,视为在中国机构场所,自行纳税
代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
增值税企业外购货物用于不动产,进项转出;自产货物用于不动产,视同销售。
甲公司生产水泥用于厂内马路,成本价20万,市场价30万,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DR在建工程25.1
CR产成品20(成本价、出库单)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30*17%=5.1
企业所得税是否视同销售?不需要,因为所有权未转移(国税函[2008]828号)
房地产公司开发产品转固定资产:
所得税不视同销售(资产内部处置)、营业税不征;土增税不征;从使用次月起交房产税
2008年度签订设备购销合同,预付款,2009年取得发票,可否抵扣?销售方按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增值税专票,2009年后可以抵扣
善意取得:合同(交易双方、货物或劳务)与发票相符;付款方向一致,发票形式合规(种类、来源、印章、抬头)
收到拆迁补偿:
营业税—国税发[1993]149号,土地所有者将土地出让,土地使用者将土地归还所有者,不征营业税。国税函[2008]277号,函[2009]520号
不论资金来源是否为财政资金,不征营业税,出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批复
土增税—财税[1995]48号,财税[2006]21号,城镇规划、国家建设需要,不征
企业所得税—五年内暂不计入所得,完成搬迁时,余额转入(国税发[2009]118号)
会计处理,收到时贷记:专项应付款(财企[2005]123号)
混合销售运费:销售货物1000同时提供运输收100,1000+100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般销售费用运费:运输由承运单位完成,运票开给销售方,销售方货物报价1100含运费
运输单位100运票,销售方抵扣7%
代收代付(价外费用):运票抬头为销售方,报价1000不含运费,货物之外另收取运费100
代垫运费:运票抬头给购买方,销售方与买方两票结算
销售方货物发票1000+运输公司开具运界费发票100交购买方
代垫运费:交货地—销售方;运票开票地—运输公司注册地;开票人—运输单位
销售货物并运输,一并交增值税:独立注册运输公司,运输费交营业税
销售货物并安装:自产货物,按特殊混合销售,国税总局2011年第23号公告分别纳税;
外购设备,独立注册安装公司
发票种类判断:根据合同,对方适用的税种,普通发票代码国税第一位1,地税2
合同内甲供(大包):工程款含材料,指定材料甲方提供(实际是甲方代购,控制材料),施工方全额工程款发标
合同外甲供(清包工):材料发票+工程发票
施工方全额纳税,净额开票
材料、设备:甲供设备不交营业税,甲供材料需交营业税
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主体:施工企业
特殊混合销售: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
自产货物交增值税,建筑劳务交营业税;
一般混合销售:适用于外购货物,自产货物同时提供非建筑业劳务;根据纳税人经营主业,只交一种税
房地产公司甲与施工方乙签订大包合同1200万,其中材料1000万甲方自行提供,甲对材料供应商丙付款,乙应按1200万给甲开具工程发票,材料发票丙开给乙:
乙—甲:代购协议,购销合同—丙、乙签订
甲购入空调300万,乙安装40万:乙开票40,计税依据40
冀地税发[2011]43号,计税营业额管理办法
清包工装饰合同:甲供材料1000万,乙方装饰200万
材料发票+装饰工程款发票,装饰公司净额开票200,计税依据200
清包工施工:甲供材料1000万,乙方施工200万,施工方开票200万,计税1200
财税[2009]61号,新营业税条例,取消建设方代扣施工方营业税,取消总包代扣分包营业税义务(财税[2006]177号作废)
建设方代施工企业承担的甲供材料建筑业税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营业税1000*3.36%=33.6应换算为含税工程款,并入工程决算
33.6/(1-3.36%)=含税工程款A(34.77)
决算值1000+200+A
A建筑公司总包2000万,将门窗工程分包,分包人自产门窗800万,安装费200万。
A总包人给建设方开发票2000万,分包给总包开票(800+200),总包方计税依据:2000-1000
营业税条例细则第19条,合法扣除凭证,对方交增值税或营业税,以开具的发票为合法凭证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以总包扣减支付分包人价款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甲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支付出让金8000万,转让收入12000万。营业税计税依据:4000
国税发[2005]83号,不论上一环节是否交营业税,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差额征税
投入资金2000万开发,尚未进入施工阶段,营业税计税依据:12000-8000(财税[2003]16号)
进入施工阶段,计税依据:12000全额
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固定资产、旧货:
增值税条例:纳税人(细则明确指个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免增值税;财税[2009]9号,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按法定税率征税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售价/1.04*4%*50%
DR应交税金4%CR银行2%营业外收入2%
国税函[2009]3号,交通补助应属于福利费列支范围
本企业内部食堂,不是营业税纳税主体,自制凭证。食堂经费补助计入福利费
集团公司统借统还,收取的利息是否征营业税?
财税[2000]7号,统借方收取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利率的,不征营业税。高于金融机构利率,全额征营业税。
个人从金融机构取得储蓄存款利息免个税;借款收取利息属于债权性投资,征个税
法释[2010]18号,集资对象仅限于本单位职工及亲属,未向社会公众宣传,不属于非法集资
《贷款通则》委托贷款属于金融企业借款
国税函[2005]77号,合法凭证包括法院判决书、公证书、调解书
商场向进场业户收取费用,如何开票?
国税发[2004]136号,与销售额/量有关,属于返利,进项转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票;与销售额/量无关,交营业税。
国税函[2006]1279号,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商场提供《通知单》)。
取得甲开具货物发票100万,款未付清,被税务机关查处为假票。暂扣款项,重新开具合法票据
由于计算错误少纳税,征管法第52条,三年内补税加滞;特殊情况追征期五年。
多纳税款,纳税人三年内发现,可以要求退税加收利息
甲公司增值税进项留抵50万,税务局查补增值税40万,应如何处理?40不需补税,调减留抵
国税发[2004]112号,留抵抵减欠税/查补
国税发[2002]150号,应退税金抵减欠税/查补
代购:销售方A,购货方B,中间方C
BC代购协议:财税[1994]26号三条件
C不垫资金;A将发票开给B,C转交;C开具手续费B,C两票与B结算。
B应先预付货款C,C转付A。C收B款项,其它应付-代购暂收款,转付时冲减
实物返利:冀国税发[2009]247号,买一赠一不视同销售
将实际收款按商品与赠品价值分配;或将赠品金额作折扣,在同一发票上开具
总机构在石家庄,在唐山租赁仓库存放货物便于发货,将货物由石家庄移送唐山,是否视同销售?
“用于销售”国税发[1998]137号,受货机构开票,或在当地收款
国税函[2002]802号,以总机构名义在各地开立银行账户,以总机构名义收取货款,不属于视同销售。
总机构开具发票,总机构签订合同、收款
唐山为仓库,是货物存放地点改变,产权未转移国税函[2007]1240号,善意取得补税,不加滞
国税函[2002]1103号,由于市场变化,低于成本价销售,只要货物未丢失,不需进项转出
不动产、动产:财税[2009]113号,附件中大类代码为02、03不得抵扣
增值税专票:销售方使用发票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销售方所在地、发票来源地、货物来源地相符;与购销合同(购销双方名称、货物品名)相符;付款方向一致,付款方式(国税发[2005]150号,重点检查长期未付款、长期现金付款、委托收/付款)
国税发[1995]192号,付款方向不一致,不得抵扣
施工企业设备安装,设备作甲供比较有利
折扣:即时折扣(价格折扣)
返利:事后返还,无法开具同一发票,否则造成单位售价过低,现金返利处理办法:
1、国税函[2006]1279号,红字发票
2、改年终返利为按次折扣,一次订货XX件,X%折扣;
3、保证金法:收取保证金,不交增值税;发货时按最高折扣结算开票。
完成任务,退还保证金;完不成,则从保证金中扣收已享受的折扣,并入价外费用补增值税
代垫运费:交货地点-销售方;发票开具地- 承运单位注册地;开票人-运输公司
自查补税如何定性?
国税函[1996]8号,预缴少交不属于偷税
自查补税,《行政处罚法》第27条,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财税[2008]1号,向境外分配2008年前累计利润,无论何时分配,不扣所得税;2008年后新增利润分配,必须代扣。
2009年甲企业所得额-200万,2009年前有未弥补亏损100万。2010年6月查增2009年所得额240万,应如何定性处罚?
国税总局2010年第20号公告,查增所得额,先弥补以前亏损;将结转以后年度弥补亏损额改为-60;处罚:国税函[2005]190号,虚报亏损,造成少交税,按偷税;未造成,按编造虚假计税依据(5万以下罚款)
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资产损失由审批改变申报制
财企[2009]242号,现金发放的各种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非货币发放的福利性补贴,计入福利费
劳保用品:进项可抵扣;无明确限额;无个税
福利用品:进项不得抵扣;限额列支;征个税
劳保用品,劳动防护必需品,数量合理,发放形式为实物,非现金
退休返聘:国税函[2005]382号,按工资扣个税,国税函[2006]526号,聘用协议期限一年以上,与在职职工同等福利待遇;2011第27号公告,不需交保险
财税[2008]83号:为股东购置资产、股东向企业借款未用于经营年末未还,视为分红
用税后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增资,国税函[1998]333号,视为先分红后增资
为其他员工购置资产,或借款年末未还,视为工资。
张某5月工资3000,发放交通补助1500,个人承担保险与公积金为200。
(3000+1500*30%-2000-200)=1250*10%-25=100
单位为特殊工种人员交纳意外伤害保险,可以扣除;为其它员工、投资者交纳商业保险,不得扣除。财税[2005]94号,扣个税
财税[2004]11号,免费旅游、考察,计入工资扣个税
一次性奖励(国税发[2005]9号)
奖励/12 商数确定税率,扣除数、
奖励*税率-扣除数(一人一年一次)
解除合同补偿,辞退福利(管理费用)
个税:国税发[1999]178号、财税[2001]157号,不高于当地上年平均工资3倍免税;超过部分视为一次性取得数月工资扣税(月数按工资年限计,超过12年按12计算)
单位为个人承担的个税,国税函[2005]715号不得税前扣除,建议发放含税工资/奖励,代扣税
单位为个人配车,国税函[2005]364号,不属于企业资产,不得提折旧,为股东购置,视为分红
个税:冀地税发[2009]46号,国税函[2006]245号
年终奖与月工资分离:
免税收入=(免征额2000+保险1000)*12=36000
(30-3.6)万/24=11000 (5000,20000)
一次性奖励5000*12=6万
一次性奖励适用税率不得高于月工资税率
年终奖分次发放:
月工资低于免征额,分次发放有利;高于免征额,可以分离一次性奖励
职工薪酬税法扣除要求实际发放,计提未发不得扣除
福利费、教育经费2008年以前计提扣除,贷方余额2008年以后使用时应先冲减
补充保险:补充医疗、养老分别不超过工资5%(财税[2009]27号),需代扣个税
财税[2009]70号,残疾职工工资加扣100%,季度申报据实扣,年报调减
工资发放必须转账,交纳社会保险,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一年以上
佣金:财税[2009]29号,不超过合同金额5%;支付单位佣金必须用转账方式,取得发票
财税[2007]13号,低于成本价销售住房给职工,差额部分应按一次性奖励代扣个税
分离年终一次性奖励:
月工资>免征额+个人承担的保险、公积金
月工资1500,当月发放一次性奖励3000
月工资未达免征额,不征个税
实际工资与免征额差异500应从3000扣减
2500/12 税率5%,扣税125
年底双薪如何计税?如果当年已发放一次性奖励,双薪与当月工资合并;未发放,应作一次性奖励计税
补发工资如何扣税?按月申报,按应发扣税,以后补发时,不属于一次性奖励
10000税后奖励,换算为含税(国税函[2005]715号)10000/12 税率10%,扣除数25
(10000-25)/(1-10%)=11083(含税)
11083/12 税率10%,扣除数25
11083*10%-25=1083
个人住房租赁:财税[2008]24号
营业税-3%减半;房产税-4%;个税-所得额10%
教育经费限额,当年工资2.5%,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国税函[2006]865号,解除购房合同,支付个人违约金,按其它所得扣个税
延期交房,支付违约金:不扣个税,入账凭证—协议、计算依据、收到条
房产赠与:营业税上视同销售
财税[2009]111号,配偶、(祖、外祖)父母、(孙、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直接赡养义务人、法定继承人赠与免营业税
财税[1995]48号,以上赠与不征土增税
个税:财税[2009]78号,以上双方当事人不征个税
契税:接受赠与应征契税;法定继承不征契税,非法定继承视为接受赠与
甲企业为某职工购置车辆10万,约定工作4年车辆归个人。国税发[1995]115号,按约定工作年限平均
董事会成员同时兼任公司高管,个税:董事费与工资合并按工资扣税;仅担任董事职务不在公司任职,按劳务报酬
个人资产评估增值后投资,是否征个税?
某人自有房产原值100万,评估160万投资,是否征个税?
国税函[2005]319号,投资时暂不征,已废止。目前无新的规定
投资时,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税收上无差异;分红时,自然人股东20%个税,法人股东免税
外籍个人股东,税后分红,免个税;财税[1994]20号;境外企业从境内被投资方分配2008年以后新增利润,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协定税率或10%)
自然人股东对所投资企业,增资?借款?
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扣除,符合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不高于同期银行利率,关联方债资比例不超过2:1财税[2008]121号),有借款协议,不属于非法集资(国税函[2009]777号)
个人借款,营业税:国税发[1995]157号,征营业税范围只规定了单位,未包含个人
年收入10万,每月保险500,分离工资与奖励
免税收入=(2000+500)*12=30000
(100000-30000)/24=2917 (2000,5000)
一次性奖励2000*12=24000
税率表中级距,每个数字*12都是临界点
单位承担部分——直接计入职工薪酬
员工个人承担部分——代扣代缴,个税前扣除
住房公积金:财税[2006]10号,单位和个人分别不超过12%,免个税
名义5000,剥离公积金:5000/(1+公积金单位交费比例)=制工资表,工资中再代扣
居民企业分配2008年前未分配利润(当时被投资方优惠税率15%,投资方33%税率),是否补税率差?
财税[2009]69号,2008年以后分配利润,居民企业分回,无论是哪一年度利润,是否有税率差,不需补税,按新法规定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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