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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普通发票税务风险与防范

一、新版普通发票税务风险与防范

201111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版普通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将不能用于财务报销。

1、新版普通发票税务风险产生背景

国税发[2009]142号:《国税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142号文的规定,普通发票根据填开方式的不同,分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三大类。通用机打发票分为税控发票、网络开具发票和机打发票(平推式和卷式);通用手工发票分为百元版和千元版;通用定额发票按人民币等值以元为单位,划分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共7种面额。继续保留“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换票证和公园门票。

3、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类型与财务报销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主要有三类:一是发票票据不符合规定,包括仿造的发票、过期的发票以及收款收据等内部结算凭证或白条单等。

二是发票开具不符合规定,如内容填写不真实、不完整,发票用章不符合规定等,从201121日起,发票用章要求使用发票专用章,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用章过渡到20111231日。

三是发票来源不符合规定,除由付款方开具外,发票是由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方在收款时开具,向第三方取得的发票、转借的发票、购买的发票、物流与票流不一致的发票均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备、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国税发[2011]25号中指出,对检查发票的虚假发票,一律不得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税、财务报销和财务核算。

4、报销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发票的税收风险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三十七条规定: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报销普通发票,单位或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或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十一条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两次以上或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税收罚款、向社会媒体公告公司发票不良信息,将直接影响公司经营信用。

5、财务工作者如何防范新版普通发票风险

1)、从选择供应商、规范采购合同做起。

   发票税务风险的源头在于供应商。采购选择供应商时,应考虑供应商能否提供符合规定的发票。要求供应商提供发票领购簿记录,审核取得发票是否从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在合同中明确,验证发票符合规定后付款;要求供应商应如实开具发票,不得变更开票内容与价格等。合同同时明确供应商提供的发票出现税务纠纷时,供应商应承担税款、滞纳金、罚款等赔偿责任以及其他相关责任。

2)、必须合法取得新版普通发票

   就是说取得发票的途径和方法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通过非法渠道,例如以伪造、私印、盗窃、欺骗、套取、行贿以及强行索要,等非法手段获取发票,私自买卖或授意非法填开等方式取得的发票,都是不合法的。即使非法得来的空白发票本身是正式有效的,但也由于发票来源不合法,填写不合法,失去了发票本身的法律效力。

3)必须取得合法新版普通发票

4)遵守现金结算规定,杜绝贪污腐败。

5)加强采购、付款与发票审核内控监督。

6)报销要专人审核,配备发票鉴别工具。

     可以通过网上查询,使用紫外线灯、十倍以上放大镜等发票鉴定工具判别发票真伪。紫外线灯:红色监制章显示红色荧光效果;放大镜可清晰地看到微缩文字字母组合。

7)加强对资金、货物等流向和发票信息的比对审核。

     内部审计部门或管理层要定期对发票进行审核,通过对资金、货物等流向工发票信息进行比对,审核业务与发票的真实性,防止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新《发票管理办法》相关知识归纳

国税总局令第25号(发票管理实施细则)

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3、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4、  禁止拆本使用发票。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处理“四提醒”

提醒一、作废形式:通常有两种:一是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字样或加盖“作废”戳记;二是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废。国税发[2006]156号对专用发票作废、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提醒二、作废条件: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发现有误,发票联、抵扣联尚未交付给购买方的,可当月即时作废。除此外,对开出的专用发票作废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二是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是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对当取得专用发票的,认真审核,发现错误立即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对事后取得专用发票的,对照上述作废条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还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留存。这里要注意的是,专用发票作废需要在纸质和电子双重环境下操作,不能漏了任何一方。如果只进行了手工作废,而防伪税控系统没有进行作废处理,则不仅专用发票不能作废,而且还会造成数据比对不符。

提醒三、操作程序: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废的,按以下规程操作。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这些操作环环紧扣,缺少一个环节或一项证明则不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也就不能作废专用发票。

提醒四、对误作废发票的处理:误作废发票是指销货方因操作失误将专用发票电子信息作废。不少纳税人不清楚该如何处理,根据国税函[2003]785号第四条规定: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各主管税务机关在落实上述政策时候也都做了补充要求,浙国税流[2003]91号第二条补充规定:因纳税人误操作将专用发票电子信息作废且纸质专用发票未同时作废的,若纳税人当月发现且购货方专用发票抵扣联未认证,可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对纸质专用发票做作废处理;若购货方专用发票抵扣联已认证,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纸质专用发票,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注意九个细节

1、  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应凭票

200911日起,凡购置固定资产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抵扣凭证主要有三种: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捐赠、实物投资获得的固定资产也须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才予抵扣。二是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海关完税凭证)。三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费用,是指运输单位开具的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但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四是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

2、  红字专用发票开具应合法

未及时认证的专用发票不能开具红字发票。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国税发[2007]18号及国税函[2009]617号的规定,超过180天认证期限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财政部、国税总局令第5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税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3、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多

新细则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再予明确:(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二)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除此之外,下列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2)       零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

(3)       享受优惠政策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销售的旧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也不得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       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5)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

(6)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规定实行简易征收的。

(7)       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税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应合规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因部分销货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根据不同情形,由购货方或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凭此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纳税人未能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认证、抵扣、致使该专用发票超过法定申报、抵扣期限,不可将发票退回,销售方也不可以作废或冲红后重新开具。

5、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应及时

目前的政策是,不论购买方对专用发票在会计上如何处理,只有销货方报税,购买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比对成功后才能抵扣,这就决定了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复杂性,手续也相当烦琐。购买方对取得的专用发票作废,要做到不耽误太长时间,不产生税收风险,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购进货物或劳务的开票现场对取得的专用发票进行一次全面审核,一旦发现有误,当场要求销售方作废重开。二是财务部门收到专用发票后立即与采购部门购进货物或劳务验收情况进行核对,发现按合同规定需要退货或应索取折让未索取或发现其他争议不能按专用发票所列金额全额付款时,要及时通知销售方财务部门。三是财务部门收到专用发票并按到采购部门验收无误通知后,必须立即到税务局认证,发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时立即通知销售方财务部门。四是必须在开票的当月将需要作废的专用发票赶在销售方抄税和记账前转交到销售方。

6、  外贸企业丢失专用发票出口退税要注意情形

国税函[2010]162号分两类情况进行了明确。一是发票联与抵扣联全部丢失时,根据规定,在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二是有发票联但抵扣联丢失时。在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根据国税函[2009]617号的规定,丢失已开具的专用发票,还未认证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认证,并按上述两类办理。

7、  销售免税农产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规定。

8、  未取得销售款或未开具发票可以不申报纳税

国税总局公告[2011]40号: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9、  增值税扣税凭证重大变化应掌握

新细则明确扣税凭证有六种:

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税票所列的13%17%3%征收率抵扣;

二是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海关完税凭证);

三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按收购金额13%抵扣;

四是农产品销售发票,按销售金额13%抵扣;

五是运费单据,按运费金额7%抵扣;

六是机动车销售单位通过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

五、辅导期纳税人发票管理政策

1、《国税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自2010320起执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万元,如果开票限额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经审核同,可按照现行规定审批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和数量。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2、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3、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六、增值税丢失抵扣凭证的规定

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国税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如果一般纳税人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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